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付雄

(浙江舟山團市委原副書記)

鎖定
付雄,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浙江省嵊泗縣 [1]  。曾任舟山團市委副書記。
2013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2]  2013年07月被雙開處分。 [3]  2013年7月8日提起公訴 [2]  2013年9月22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000元。 [1]  2016年2月2日,湖州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付雄准予減刑一年。 [1] 
中文名
付雄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浙江省嵊泗縣
出生日期
1980-03-16
性    別

付雄人物履歷

曾先後擔任嵊泗縣花鳥鄉鄉長,主持鄉政府全面工作;舟山團市委副書記等職。 [4] 

付雄人物事件

付雄強制措施

貪污罪於2013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2] 

付雄雙開處分

2013年07月29日,舟山市紀委監委網站消息, 最近,經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批准,團市委原副書記付雄因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根據羣眾舉報,2013年1月,市紀委對付雄違紀案件進行調查。經查,2009年至2011年期間,付雄利用擔任嵊泗縣花鳥鄉黨委副書記、鄉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取虛列開支、收入不入賬等手段,多次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因涉嫌貪污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 

付雄提起公訴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檢察院以舟檢刑訴(2013)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雄犯貪污罪,於2013年7月8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 

付雄一審宣判

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浙舟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付雄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000元。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1]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付雄利用擔任嵊泗縣花鳥鄉鄉長主持鄉政府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用虛列開支、收入不入賬等手段,先後6次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42.8754萬元,個人分得8.8萬元。 [4] 

付雄執行變更

浙江省長湖監獄於2016年1月15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湖州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6年2月2日,湖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付雄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積極履行財產刑,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付雄准予減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2月7日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