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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雄
(浙江舟山團市委原副書記)
鎖定
付雄,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浙江省嵊泗縣人
[1]
。曾任舟山團市委副書記。
- 中文名
- 付雄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地
- 浙江省嵊泗縣
- 出生日期
- 1980-03-16
- 性 別
- 男
付雄人物履歷
付雄人物事件
付雄強制措施
因貪污罪於2013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2]
付雄雙開處分
根據羣眾舉報,2013年1月,市紀委對付雄違紀案件進行調查。經查,2009年至2011年期間,付雄利用擔任嵊泗縣花鳥鄉黨委副書記、鄉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取虛列開支、收入不入賬等手段,多次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因涉嫌貪污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
付雄提起公訴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檢察院以舟檢刑訴(2013)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雄犯貪污罪,於2013年7月8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
付雄一審宣判
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浙舟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付雄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000元。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1]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付雄利用擔任嵊泗縣花鳥鄉鄉長主持鄉政府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用虛列開支、收入不入賬等手段,先後6次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42.8754萬元,個人分得8.8萬元。
[4]
付雄執行變更
浙江省長湖監獄於2016年1月15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湖州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6年2月2日,湖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付雄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積極履行財產刑,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付雄准予減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2月7日止)。
[1]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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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付雄貪污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10-26[引用日期2019-01-11]
- 2. 付雄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2014-04-03[引用日期2019-01-11]
- 3. 團市委原副書記付雄因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公職 .中共舟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舟山市監察委員會網站.2013-07-29[引用日期2019-01-11]
- 4. 付雄犯貪污罪一審獲刑十年 .中共舟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舟山市監察委員會網站.2013-09-25[引用日期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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