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人格

(民法理論術語)

鎖定
人格在民法中的解釋為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人格權最早始於羅馬法的人格理論,其最重要的特點就在於人與人格的分離。根據羅馬法的規定,並非一切人均為法律眼中的“人”。 [1] 
中文名
人格
類    型
民法理論術語
具體表現為人格權,如自然人的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肖像權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