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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費用

鎖定
二項費用是指:增值税納税人購買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
中文名
二項費用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
銀行存款
發佈時間
2012年2月7日

二項費用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税税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12〕15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税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税抵扣憑證,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1] 

二項費用主要影響

問:請問企業購買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全額抵減的增值税税額,對企業所得税有影響嗎?
答:《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税税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12〕15號)文件規定抵減增值税的上述兩項費用不屬於進項税額抵扣,而是作為增值税的減徵税額。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等文件的規定,雖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政府補助,但應作為企業取得的一項收入進行核算,按照規定確定遞延收益。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進行企業所得税處理。 [2] 

二項費用做賬方法

財税【2012】15號規定:
一、增值税納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税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税税控系統包括: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税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税控系統。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税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税盤和報税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税控盤和報税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税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税控盤和傳輸盤。
二、增值税納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税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税抵扣憑證,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上述兩張發票已認證,您不需要做進項税金就可以了。您抵扣的數額小於認證的數額是可以的。
四、納税人在填寫納税申報表時,對可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按以下要求填報: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第23欄“應納税額減徵額”。當本期減徵額小於或等於第19欄“應納税額”與第21欄“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9欄“應納税額”與第21欄“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3] 

二項費用具體分錄

借: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抵減增值税額)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二項費用政策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税税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減輕納税人負擔,經國務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納税人購買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全額抵減。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納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税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税納税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抵減。
增值税税控系統包括: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税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税控系統。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税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税盤和報税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税控盤和報税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税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税控盤和傳輸盤。
二、增值税納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税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税抵扣憑證,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四、納税人購買的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自購買之日起3年內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由專用設備供應商負責免費維修,無法維修的免費更換。
五、納税人在填寫納税申報表時,對可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第23欄“應納税額減徵額”。當本期減徵額小於或等於第19欄“應納税額”與第21欄“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9欄“應納税額”與第21欄“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小規模納税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税人)》第11欄“本期應納税額減徵額”。當本期減徵額小於或等於第10欄“本期應納税額”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0欄“本期應納税額”時,按本期第10欄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六、主管税務機關要加強納税申報環節的審核,對於納税人申報抵減税款的,應重點審核其是否重複抵減以及抵減金額是否正確。
七、税務機關要加強對納税人的宣傳輔導,確保該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4]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