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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成立於1949年10月。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決定合併電力工業部和水利工業部為水利電力部;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六次會議決定撤銷水利電力部,分別設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1982年機構改革將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合併設水利電力部;1988年4月,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成立水利部。水利部於1988年7月22日重新組建。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
成立時間
1949年10月
行政職能
指導全國水利隊伍建設
首任部長
傅作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歷史沿革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決定撤銷電力工業部和水利工業部,設水利電力部。 [1]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六次會議決定撤銷水利電力部,分別設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 [2] 
1982年3月8日,五屆四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再次將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合併,第二次設立水利電力部。 [2] 
1988年4月,七屆人大一次會議決定撤銷水利電力部,成立能源部和水利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主要職能

1、 擬定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2、 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佈國家水資源公報;指導全國水文工作。
3、 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4、 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5、 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的水事糾紛。
6、 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税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7、 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8、 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灘塗的治理和開發;辦理國際河流的涉外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9、 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鄉鎮供水工作。
10、 組織全國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11、 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水利隊伍建設。
12、 承擔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國防洪工作,對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13、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