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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製藥裝備行業協會

鎖定
中國製藥裝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非盈利行業性社會團體,成立於1991年,截至2013年9月共有會員單位344家。協會宗旨是雙向服務,即為政府服務,又為企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着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1] 
中文名
中國製藥裝備行業協會
外文名
CAPE
國    別
中國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區
創始時間
1991年9月23日

中國製藥裝備行業協會主要職能

中國製藥裝備行業協會 中國製藥裝備行業協會
中國製藥裝備行業協會承擔下列工作:[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醫藥[1999]9號文]
1. 協助國家經貿委組織起草全國製藥機械“十五”規劃(草案);
2. 協助國家經貿委制定、修訂製藥機械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3. 協助國家經貿委做好製藥機械行業的統計工作,並按要求及時報送國家經貿委;
4. 協助國家經貿委做好協調製藥機械行業內部價格工作;
5. 受國家經貿委委託,對製藥機械企業的重大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產品開發項目 進行前期論證;
6. 協助國家經貿委做好製藥機械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應用工作;組織國內、國際製藥機械企業之間的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
7. 承辦全國和國際製藥機械博覽會。

中國製藥裝備行業協會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搞好“雙向服務”,在宏觀上為政府當好參謀,在微觀上為企業辦好實事,在企業和政府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

中國製藥裝備行業協會組織章程

中國製藥裝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中國製藥裝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Pharmaceutical Equipment,英文縮寫為“CAPE”。
第二條 協會是由從事製藥裝備製造、使用及其相關的科研、設計、檢驗、教學及商貿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組織。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社會團體,是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代表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和維護其合法權益,做好行業的協調工作,其宗旨是既為政府服務,又為企業服務。協會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會員單位願望和要求,在企業和政府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我國製藥裝備行業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協會業務上由國資委行業部指導,並接受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豐台區草橋欣園一區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應積極開展下列工作:
(一)配合政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規劃、技術經濟政策,組織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質量分等標準,並推進各級標準的貫徹實施;
(二) 為政府和企業提供經濟、技術、質量、市場等方面的信息;
(三) 組織會員單位參與新建和技改等醫藥工程項目的投標及藥機產品價格的協調工作;
(四) 開展國內外的技術交流、經濟合作和信息服務;
(五) 對企業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境保護、節能降耗設備維護等進行診斷和諮詢;
(六) 組織舉辦本行業的全國性和國際博覽會
(七) 組織行業職工培訓,推動企業素質及技術水平提高;
(八) 組織會員單位協商訂立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 開展製藥機械專業網站工作,促進科技進步;
(十)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製藥裝備製造、使用及其相關的科研、設計、檢驗、教學等單位,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協會團體會員。凡是熱心於行業工作的有關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履行入會手續,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承認並自覺遵守協會章程;
(四)承認並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五)產品質量與技術水平適應醫藥工業發展的需要。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申請入會的單位和個人,需經至少一名理事推薦,協會秘書處審查,理事會審批;
(二)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和優惠享用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享有優先或優惠獲得本協會出版的刊物、編印的資料和提供的專業情報信息的權利;
(五)有權要求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六)對協會工作有監督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七)有自動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三)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按時提供協會所需的生產、技術、經營等方 面的基本情況;
(四)按時向協會提供企業的“製藥機械生產企業主要經濟指標月報”、“製藥機械生產企業主要產品產量月報”等統計資料;
(五)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聲明,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建理事會;
(三)審查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及其重大問題;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信譽;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經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一致通過,由協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石青同志擔任,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及民政部批准。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協會有償服務和舉辦的各種事業收入;
(四)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正當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凡自願申請入會的單位均需要繳納一次性手續費1000元;
(二)企業單位會員每年度繳納會費標準為:2000元/年;
(三)事業單位每年度繳納會費1000元;
(四)凡參加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再參加協會的分支機構(如專業委員會)原繳納會費標準不變;
(五)個人會員每年度繳納會費10元;
(六)會員單位按收費標準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一次繳清下一年的會費,匯款至中國製藥裝備行業協會;
地 址: 北京市豐台區草橋欣園一區4號
開 户 行:中國銀行北京草橋支行
銀行賬號:803620588508091001
用 途:協會會費
(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秘書處負責編制財務收支報告,提交理事會審定;
(八)協會理事會在每屆會員大會上均需提交經費收支報告,供全體會員審議;
(九)會員退會或被除名,當年所繳納會費均不退回。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會計必須具有國家核准的會計證書,且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金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 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章程經2006年5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