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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核工業勘察設計協會

鎖定
中國核工業勘察設計協會成立於1987年4月8日,是在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全國社會團體,協會的主管部門是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協會現任理事長、法定代表人為曹述棟
中文名
中國核工業勘察設計協會
外文名
China Nuclear Industry Investigation & Desig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
CNIDA
成立時間
1987年4月8日
法定代表人
曹述棟
業務範圍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諮詢

中國核工業勘察設計協會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等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國防科技工業局和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在上級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到橋樑紐帶作用,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管理,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1] 

中國核工業勘察設計協會業務範圍

(一)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協會會員單位勘察設計諮詢監理等資質申請組織工作和申報材料的審核、彙總、上報,負責對申請核工業行業各種資質申報材料的初審。
(二)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組織勘察、設計、諮詢、監理等各種部級獎的評審,並推薦其中的優秀者參加國家級獎的評審;組織核工業勘察、設計、諮詢、監理行業全國勘察設計大師、全國先進單位、全國優秀院長等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推薦工作。
(三)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有關註冊工程師的管理工作,包括註冊核工程師的管理,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的繼續教育等。
(四)負責對核工業勘察、設計、諮詢、監理等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五)負責編輯出版本協會會刊《核工業勘察設計》。
(六)負責組織會員單位之間的各種工作交流和技術交流。
(七)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參與與核工業有關的標準、規範、細則等文件的編制和修改。
(八)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單位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建議要求
(九)加強與國內各地、各行業同類協會的聯繫、協作與交流,並積極發展國際交流 [2] 

中國核工業勘察設計協會理事成員

第一屆至第三屆理事會(1987.4.8.~2003.9.8.)
理事長:趙 宏
副理事長:郝東秦(常務)、傅耀宗、王 海、沈增耀
常務理事兼秘書長:赫金祥
第四屆理事會(2003.9.8. ~2007.11.22.)
理事長:榮 芳
副理事長:李曉明
常務理事兼秘書長:陳 華
第五屆理事會(2007.11.22. ~2011.9.23.)
理事長:李金英
副理事長:李曉明
常務理事兼秘書長:陳 華
第六屆理事會(2011.9.23. 至今)
理事長:曹述棟
副理事長:唐景宇
常務理事兼秘書長:王 英、呂希強 [3] 

中國核工業勘察設計協會團體會員

中國核工業勘察設計協會的會員來自從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諮詢、工程監理、工程項目管理和工程項目總承包等相關業務領域的71家企事業單位
中國核工業勘察設計協會以不斷為協會注入新的活力,不斷夯實協會的工作為基礎,因此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並積極支持和參與協會活動的從事核工業行業內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諮詢、工程項目管理和工程項目總承包等相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均可自願申請成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1] 

中國核工業勘察設計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核工業勘察設計協會,英文名稱: China Nuclear Industry Investigation & Design Association , 縮寫:CNID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核工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諮詢、工程監理單位和有關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國防科技工業局和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有關政策規定,開展各項活動,在上級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協助上級主管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努力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 務 範 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單位會員為持有國家正式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諮詢、監理單位;
(五) 個人會員為有關單位主管勘察、設計、諮詢、監理工作的領導成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秘書處審查後提交理事會討論;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 年09月 23 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