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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鎖定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是為規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提高黨內法規質量,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推進依規治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而制定的法規。
2012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發佈《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2019年9月發佈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中文名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發佈機關
中共中央
發佈日期
2012年5月26日
實施日期
2012年5月26日
當前版本
2019年8月30日修訂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政策全文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2012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批准併發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提高黨內法規質量,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推進依規治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第三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體現黨的統一意志、規範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活動、依靠黨的紀律保證實施的專門規章制度。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四條 制定黨內法規,主要就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一)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組成、職權職責;
(二)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的體制機制、標準要求、方式方法;
(三)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監督、考核、獎懲、保障;
(四)黨的幹部的選拔、教育、管理、監督。
凡是涉及創設黨組織職權職責、黨員義務權利、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只能由黨內法規作出規定。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等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係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可以使用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的名稱。
第六條 黨內法規一般使用條款形式表述,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為編、章、節、條、款、項、目。
第七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堅持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全面從嚴治黨實際出發;
(三)堅持以黨章為根本,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五)堅持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銜接和協調;
(六)堅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瑣重複。
第八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由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工作。
第二章 權限
第九條 黨的中央組織就下列事項制定中央黨內法規: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
(二)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職責的基本制度;
(三)黨員義務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凡是涉及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事項,只能由中央黨內法規作出規定。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一)為貫徹執行中央黨內法規作出配套規定;
(二)履行黨章和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黨的工作相關職責。
確有必要的,經黨中央批准,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委可以就特定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一)為貫徹執行中央黨內法規作出配套規定;
(二)履行黨章和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領導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相關職責。
第十二條 根據黨中央授權,就應當制定中央黨內法規的有關事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先行制定黨內法規,待條件成熟時再製定中央黨內法規。
根據黨中央授權制定黨內法規的,制定機關應當嚴格遵循授權要求,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有關重大事項,經報黨中央批准後方可發佈。
第十三條 涉及兩個以上部委職權範圍的事項,有關部委應當聯合制定黨內法規或者提請黨中央制定中央黨內法規。
制定黨內法規涉及政府職權範圍事項的,可以由黨政機關聯合制定。
第十四條 上位黨內法規明確要求制定配套黨內法規的,應當及時制定;沒有要求的,一般不再製定。
制定配套黨內法規,不得超出上位黨內法規規定的範圍,作出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況,對上位黨內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不作重複性規定。
第三章 規劃與計劃
第十五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構建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體系。
第十六條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制定建議進行彙總,並廣泛徵求意見後擬訂,經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討論,報黨中央審定。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中央各部門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議進行彙總後擬訂,報黨中央審批。
第十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建議,應當包括黨內法規名稱、制定必要性、報送時間、起草單位等。
第十八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第十九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章 起草
第二十條 中央黨內法規按其內容一般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中央有關部門等起草,綜合性黨內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中央有關部門等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特別重要的中央黨內法規由黨中央組織起草。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組織起草。
第二十一條 黨內法規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制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範圍;
(四)具體規範;
(五)解釋機關;
(六)施行日期。
第二十二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黨委及其工作機關法律顧問和有關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開展。
第二十三條 起草黨內法規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工作範圍的事項,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説明。
第二十四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與現行黨內法規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現行黨內法規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現行黨內法規的規定,並在報送草案時説明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五條 黨內法規草案形成後,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範圍根據黨內法規草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必要時在全黨範圍內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基層黨員、幹部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與羣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羣眾意見。
徵求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徵詢等形式。
第二十六條 起草部門和單位向審議批准機關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同時報送草案制定説明。制定説明應當包括制定黨內法規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徵求意見情況、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
第五章 審批與發佈
第二十七條 審議批准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後,交由所屬法規工作機構進行前置審核。前置審核主要審核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黨章、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
(三)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
(五)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問題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
(七)是否存在謀求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問題;
(八)是否符合制定權限、程序以及規範表述要求。
對存在問題的黨內法規草案,法規工作機構經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門和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如起草部門和單位不採納修改意見,法規工作機構可以向審議批准機關提出修改、緩辦或者退回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 中央黨內法規草案的審批,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準則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批准;
(二)條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三)規定、辦法、規則、細則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四)對調整範圍單一或者配套性規定、辦法、規則、細則草案,可以採取傳批方式,由中央辦公廳報黨中央審批。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草案,由其領導機構會議審議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草案,由黨委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第二十九條 經審議批准的黨內法規草案,由法規工作機構審核並按照程序報批後發佈。
中央黨內法規採用中央文件形式發佈。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制定的黨內法規採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形式發佈。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採用黨中央工作機關文件形式發佈。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採用黨委文件或者黨委辦公廳文件形式發佈。發佈時,黨內法規標題應當添加題注,載明制定機關、通過日期、發佈日期。
黨內法規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外,應當在黨報黨刊、重點新聞網站、門户網站等黨的媒體上公開發布。
第三十條 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黨內法規,可以先試行。試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六章 保障
第三十一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嚴格遵循效力位階要求:
(一)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牴觸;
(二)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
(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高於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相牴觸。
第三十二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中央予以責令改正或者撤銷:
(一)同黨章、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
(二)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
(三)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
(四)其他應當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的情形。
不同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作出的規定相沖突的,提請黨中央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同一制定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黨內法規需要進一步明確條款具體含義或者適用問題的,應當進行解釋。中央黨內法規由黨中央或者授權有關部委解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制定機關解釋。
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黨中央備案。中央辦公廳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具體審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堅持制定和實施一體推進,健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加大黨內法規宣傳、教育、培訓力度,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加強監督執紀問責,確保黨內法規得到有效實施。
第三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組織開展黨內法規清理工作,及時開展集中清理,根據需要開展特定內容或者特定範圍的專項清理,在制定工作中同步開展即時清理。根據清理情況,作出修改、廢止、宣佈失效等決定。
第三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滯後於實踐發展的黨內法規。視情可以採取修訂、修正案或者修改決定等方式修改,對相關聯的黨內法規可以開展集中修改。修改後,應當發佈新的黨內法規文本。
第三十九條 黨內法規的編纂、彙編、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機關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黨內法規的修改,適用本條例。
黨章的修改適用黨章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軍隊黨內法規制定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修訂信息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12年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對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黨中央對其予以修訂。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工作。要以《條例》為基本遵循做好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扭住提高質量這個關鍵,搞好制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形成制度整體效應。要認真執行《備案審查規定》,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維護黨內法規和黨的政策的統一性權威性。要嚴格落實《執規責任制規定》,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必須牢固樹立嚴格執規理念,擔負起執行黨內法規的政治責任。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2]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內容解讀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解讀一

中共首次擁有正式黨內“立法法 [3] 
《制定條例》及《備案規定》的制定與發佈,使黨有了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對推動以黨內法規建設為核心環節的黨的制度建設,提升黨的建設的科學化水平,豐富拓展執政黨建設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義。——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表示,這兩部重要黨內法規的制定和公佈,使黨有了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
兩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公佈,專家稱有利於解決一些地方制定黨內法規閉門造車、脱離羣眾問題
《制定條例》規定: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據瞭解,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提出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編制“五年規劃”有利於加強黨內法規建設的頂層設計和整體佈局,明確法規制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保證其系統性、協調性和前瞻性。五年規劃同五年一屆的黨代會相銜接,也有利於檢查黨代會關於黨的制度建設要求的落實。
《制定條例》對徵求意見環節作了細化規定:一是規定徵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二是規定與羣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羣眾意見;三是規定徵求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徵詢等形式。
《制定條例》對“前置審核”程序作了進一步完善,明確審議批准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後,要交由所屬法規工作機構進行審核,並規定了發現問題後的處理辦法和程序。
上述程序的修訂,有利於解決一些地方制定黨內法規過程中閉門造車、脱離羣眾、脱離實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以及由此導致的一些黨內法規質量低,甚至存在與國法、黨紀相沖突和損害羣眾利益等問題。
明確中央與地方黨委法規制定權限
與1990年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相比,《制定條例》將原條例名稱中的“程序”二字刪去。同時,將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活動納入適用範圍。
這次修訂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實體性要求,特別是對黨內法規制定權限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哪些事項只能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哪些事項可以由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或省區市黨委制定,有利於從根本上避免或減少無權制定、越權制定、重複制定等無序制定現象,確保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將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納入適用範圍,有助於解決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的做法不夠規範的問題。
強化監督防“紅頭文件”打架
在這次修訂中,《制定條例》用專章對黨內法規備案、清理與評估作出規定:
一是細化了備案制度,規定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區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正是配合這項制度,同步制定了《備案規定》。
二是增寫了清理制度,要求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並根據清理情況及時作出廢止、失效或者予以修改等處理。據瞭解,中央正在全黨部署開展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這在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三是確立了實施後評估制度,要求黨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部門和單位根據職權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
這些做法有利於強化對黨內法規的監督,解決“紅頭文件”打架等問題;有利於摸清“底數”,加快構建科學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有利於督促黨內法規的實施,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嚴肅性、權威性。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解讀二

背景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大力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和顯著成效。黨內法規制定步伐明顯加快,先後制定和修訂了180多部中央黨內法規,出台了一批標誌性、關鍵性、基礎性法規制度,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四梁八柱”基本立起來了,總體上實現了有規可依。備案審查工作全面開展,中央、省、市、縣4級黨委逐級開展備案審查,實現了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組(黨委)制定的法規文件全覆蓋,備案審查的政治功效和監督作用日益凸顯。黨內法規執行力明顯提升,形成了以上率下抓制度執行的強大聲勢,黨員幹部遵規守紀意識大大增強,制度執行不力的狀況正在扭轉。
黨的十九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堅持依規治黨、抓好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作出一系列新的指示,強調要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確保全黨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要扭住提高黨內法規制定質量這個關鍵,該補的基礎主幹法規要補上;要把制度規範體系凸顯出來,抓緊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要把執行體系凸顯出來,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要把執規責任扛起來,不能只重製定不重執行;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充分發揮兩者的互補性作用。
為進一步提高黨內法規制定質量和執行力度,黨中央對2012年印發的《黨內法規制定條例》、《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予以修訂,同時制定《執規責任制規定》。這3部黨內法規出台後,連同近年來印發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開展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解釋工作規定》等法規文件,就對黨內法規工作進行了全鏈條的制度規範,必將有力推進新時代黨內法規制度建設。 [4] 
修訂原則
制定修訂工作中,我們注重把握以下原則:一是把牢政治方向。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重要論述和指示要求,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章修正案的新規定,將其準確體現到3部黨內法規中,轉化為相應的制度安排,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二是堅持立足實踐。全面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寶貴經驗,把黨內法規工作中的規律性認識和行之有效做法提煉為制度規定,並着眼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完善體制機制,創新制度安排,強化制度保障。三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薄弱環節,統籌考慮、綜合施策,從制度層面提出補短板、強弱項的針對性舉措,着力破解影響和制約新時代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一些突出問題。四是堅持系統思維。加強頂層設計,搞好整體謀劃,保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全鏈條環環緊扣、無縫銜接,同向發力、同時發力。 [4] 
修訂特點
作為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基礎性法規,《條例》自2012年5月印發實施以來,對於提高黨內法規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次修訂主要有3個特點:一是強化功能作用,主要充實了一些實體性、保障性規定,同時完善程序性要求,使《條例》更加契合作為黨內“立法法”的定位。二是堅持積極穩妥,內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修改的內容做到必要、穩慎、準確。三是體現適度前瞻,從全局和長遠考慮作出相關制度設計,增強預見性、適應性,更好發揮《條例》對於新時代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引領和保障作用。 [4] 
修訂內容
這次修訂基本維持《條例》原框架,由7章36條調整為7章43條,重點從4個方面作了完善。
一是充實總體要求。新增了指導思想條文,強調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要堅決貫徹“兩個維護”的要求。完善了黨內法規的定義,更加全面準確地闡明瞭黨內法規的屬性、特徵和功能。明確了黨內法規的制定事項,對“適合由”、“只能由”黨內法規作出規定的事項分別作出界定。豐富了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的原則,將《條例》實施以來一些重要經驗和認識成果提煉為制度規定。
二是明確制定權限。在原《條例》基礎上,對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省級黨委等制定主體各自的制定權限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規定,經黨中央批准,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委可以就特定事項制定黨內法規。迴應實踐要求和各方面關切,對授權制定、聯合制定、制定配套規定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補齊制度短板。
三是完善制定程序。重點圍繞提升黨內法規制定質量、完善黨內法規審議把關機制、提高黨內法規透明度和知曉率等,對前置審核、審議、發佈、試行等方面的規定作了完善。
四是健全保障機制。完善了黨內法規的效力位階、衝突處理、解釋、修改等規定,對抓好黨內法規實施、清理以及編纂彙編等作出規定,強化了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的保障措施,也為制定相關配套法規留下接口、提供依據。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