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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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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3條規定:“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體現黨的統一意志、規範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活動、依靠黨的紀律保證實施的專門規章制度。” [1-2] 
中文名
黨內法規
相關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黨內法規概念界定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3條規定:“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體現黨的統一意志、規範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活動、依靠黨的紀律保證實施的專門規章制度。” [3] 
根據這一概念,“黨內法規”包括六個方面的構成要素。
(1)主體要素。有權制定黨內法規的主體包括: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
(2)本質要素。黨內法規是中國共產黨的統一意志的體現。
(3)內容要素。黨內法規的內容是規範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活動。
(4)保障要素。黨內法規依靠黨的紀律保證實施。
(5)形式要素。黨內法規具有特定的名稱、特定的表述形式,根據規定權限、按照規定程序制定。
(6)屬性要素。黨內法規屬於規章制度,這是黨內法規的基本屬性。

黨內法規概念沿革

黨內法規作為中國共產黨管黨治黨的制度實踐,自中國共產黨誕生之時即已存在;“黨內法規”作為一個概念,則是在中國共產黨發展到一定階段才提出來的。
第一次正式提出“黨內法規”概念的是毛澤東。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中國共產黨在延安召開六屆六中全會。會上,毛澤東作了《論新階段》的政治報告,指出:“必須重申黨的紀律:(一)個人服從組織;(二)少數服從多數;(三)下級服從上級;(四)全黨服從中央。誰破壞了這些紀律,誰就破壞了黨的統一。……為使黨內關係走上正軌,除了上述四項最重要的紀律外,還須制定一種較詳細的黨內法規,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黨內法規”這一概念從此正式走上了歷史舞台。
第一次將“黨規黨法”概念寫入中共中央文件,是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這次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全黨同志一定要振奮革命精神,徹底肅清林彪、‘四人幫’的流毒,排除各種干擾和阻力,把維護黨規黨法,切實搞好黨風這件關係到四個現代化的成敗,關係到黨和國家前途和命運的大事做好,使中國共產黨成為更加團結一致,更加朝氣蓬勃,更加具有戰鬥力的無產階級先鋒隊組織。”
第一次將“黨內法規”概念寫入中共中央文件,是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這次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中央和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建立,《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其他有關黨內法規的制定,各級黨的領導機關和紀律檢查機關為糾正不正之風所做的工作,提高了黨的戰鬥力。”
第一次以黨內法規形式將“黨內法規”的概念確立下來,是1990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這標誌着“黨內法規”概念從此不再僅是領導同志講話用語、文件用語,而真正成為具有黨內法規依據和黨內法規效力的規範用語。第一次將“黨內法規”概念載入黨章,是1992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這次會議修改後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各級紀委的主要任務之一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

黨內法規有關重大決策部署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緊緊圍繞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把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確立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方面,對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作出明確部署。
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強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發展,全面提高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的能力和水平。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印發,明確了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重要任務和保障措施。中國共產黨召開歷史上第一次全國黨內法規工作會議,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重要指示精神。
201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加快形成覆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健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加快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強調,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健全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2021年7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週年大會上宣佈,中國共產黨已經“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4] 

黨內法規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黨內法規體系,是以黨章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以準則、條例等中央黨內法規為主幹,由各領域各層級黨內法規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依據調整對象的不同,將黨內法規體系的基本框架概括為“1+4”,即在黨章之下,分為黨的組織法規、黨的領導法規、黨的自身建設法規、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四大板塊。

黨內法規黨內法規制度建設

與“黨內法規”這一靜態的規章制度不同,“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既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也是一個系統的工程。
從內容上看,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不僅包括黨內法規的制定,還包括黨內法規的實施,以及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隊伍建設和工作保障等內容,這些方面互聯互動、連成一體。
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目標是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高效的黨內法規制度實施體系、有力的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保障體系。

黨內法規相關概念

黨內法規中央黨內法規

中央黨內法規,是指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它們對全黨重大事項、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事項等作出規定,發揮着創設制度、定明方向的重要作用。

黨內法規部委黨內法規

部委黨內法規,是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為貫徹執行中央黨內法規,或者履行黨章和其他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黨的工作相關職責而制定的黨內法規,是加強和規範黨的各方面工作的重要遵循。

黨內法規地方黨內法規

地方黨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為貫徹執行中央黨內法規,或者履行黨章和其他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領導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相關職責而制定的黨內法規,是加強和規範黨的各地方工作的重要遵循。

黨內法規黨章

黨章是《中國共產黨章程》的簡稱,是指由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制定,集中體現黨的統一意志,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的黨內法規。
黨章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大法,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規矩。黨章涵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內容,在黨內法規體系中效力位階最高,具有“母法”地位和“基石”作用。

黨內法規黨的組織法規

黨的組織法規,是指全面規範中國共產黨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組成、職權職責等內容的黨內法規,旨在為管黨治黨、執政治國提供組織制度基礎。

黨內法規黨的領導法規

黨的領導法規,是指規範和保障中國共產黨對各方面工作實施領導,明確中國共產黨與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武裝力量、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領導與被領導關係的黨內法規,旨在通過鞏固黨的領導地位、強化黨的領導職責、規範黨的領導活動等,解決黨領導誰、領導什麼、怎麼領導的問題,為中國共產黨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領導核心作用提供製度保障。

黨內法規黨的自身建設法規

黨的自身建設法規,是指調整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黨的自身建設活動的黨內法規,旨在解決黨的自身建設誰來建、建什麼、怎麼建等問題,為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供製度保障。

黨內法規黨的監督保障法規

黨的監督保障法規,是指調整黨的監督、激勵、保障等內容的黨內法規,包括黨內監督、考察考核、問責追責、表彰獎勵、關懷幫扶、容錯糾錯、黨員權利保障、制度建設保障、機關運行保障等方面的一系列黨內法規。

黨內法規黨內法規的名稱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5條規定,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準則是對黨章的重要補充,集中體現黨章的精神,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等作出基本規定。在黨內法規體系中,準則是效力僅次於黨章的重要黨內法規,屬於基礎主幹黨內法規,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條例是黨章精神和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對中國共產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係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是黨的領導活動和黨的建設工作的基本遵循。規定、辦法、規則、細則,這4種黨內法規對中國共產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佔黨內法規的絕大多數。其中,規定是調整黨內生活中的一般性問題或者某一方面工作的黨內法規,調整的範圍和對象比較集中,措施和要求比較具體。辦法是對開展某項工作的方法、步驟和措施作出規定的黨內法規,具有較強的程序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則是對黨的有關組織運行機制以及工作程序方法作出規定的黨內法規。細則是為保證綜合性黨內法規正確實施而制定的配套規範,或者對一些具體事項作出規定的黨內法規。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