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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鎖定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海南省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1] 
現任十九屆中央紀委委員,海南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主任:陳國猛 [9] 
中文名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外文名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n Hainan Province
機構簡稱
中共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現任領導
陳國猛 [2] 
主要職能
紀律檢查、行政監察
辦公地址
國興大道69號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交通位置

辦公地址:國興大道69號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體制改革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體制改革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3]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職責

1、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嚴明黨的紀律,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省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2、主管全省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行政監察工作決定,依據行政監察法,對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省政府及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市縣政府及其領導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委託的其他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進行監察。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3、履行監督責任。對黨和國家機關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情況以及黨政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進行監督,監督檢查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督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並實施責任追究,開展巡視監督,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
4、檢查和處理省直機關各部門、各市縣黨委和省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並可直接受理和查處下級紀檢機關管理範圍內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調查處理省監察廳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並可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變更或撤銷下一級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5、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受理對省監察廳的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等申訴。
6、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對黨員、公務員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教育,開展宣傳和輿論引導,組織協調和指導廉政文化建設。
7、組織協調全省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推進全省廉政風險防範管理、防止利益衝突工作。
8、負責對紀檢監察工作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參與制定或修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參與起草制定黨和國家黨風廉政建設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關工作。
9、負責市縣紀委監察局、省紀委派出紀工委和省直單位內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指導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
10、承辦中央紀委監察部、省委省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4]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內設機構

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省紀委監委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等。
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全省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根據幹部管理權限承辦有關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信息工作等。
調研法規室: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負責提出全省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劃和立法立規建議;起草、修改紀檢監察制度規定;參與起草制定、修改相關黨內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立法立規後評估、備案審查、清理、編纂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整治羣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問責等方面工作等。
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受理黨員對省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省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羣眾來訪,處理羣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辦理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交辦、督辦檢舉控告和申訴事項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上報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統一受理有關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以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歸口管理審查調查有關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
第一至第七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省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聯繫地區紀委監委、省紀委監委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指導、檢查、督促省紀委監委派駐機構落實監督檢查工作,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或移交審查調查室;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第八至第十三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省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市、縣、自治縣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承辦黨員對省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省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審理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省紀委監委需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案件。
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審計處):負責監督檢查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有關紀檢監察干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負責開展省紀委監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工作。
老幹部工作處: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保密辦公室:負責統籌機關保密管理,協調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等。 [5]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機構

海南省紀委監察委 海南省紀委監察委
1、派駐黨政機關紀檢監察組:駐省委辦公廳紀檢監察組、駐省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駐省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駐省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駐省政府辦公廳紀檢監察組、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駐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紀檢監察組、駐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紀檢監察組、駐省生態環境廳紀檢監察組、駐省農業農村廳紀檢監察組、駐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紀檢監察組、駐省商務廳紀檢監察組、駐省財政廳紀檢監察組、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組、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駐省衞生健康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駐省公安廳紀檢監察組、駐省司法廳紀檢監察組、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紀檢監察組、駐省交通運輸廳紀檢監察組、駐省審計廳紀檢監察組、駐省水務廳紀檢監察組、駐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駐省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駐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駐省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2、派駐企業紀檢監察組:駐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駐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駐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紀檢監察組、駐海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駐省旅遊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 [6]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事業單位

省紀委監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福坡教育管理中心、技術保障中心。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巡視機構

海南省委巡視機構: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紀委(下設綜合處、巡視工作處、巡察指導處)、省委巡視組。 [6]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程序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信訪舉報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一)受理範圍
針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
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
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信訪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絡,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絡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閲讀來信和網絡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覆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案件查辦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羣眾路線的原則;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檢查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複查複核

海南省紀委監察委 海南省紀委監察委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複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複查、複審、複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説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7]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現任領導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第八屆紀律檢查委員會
書 記:陳國猛
副書記:宋健陳笑波賀敬平
常務委員會委員:陳國猛、宋健、陳笑波、賀敬平、李萍、鄭文靜、周建成、吳坤寧、林莉 [10] 

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機構榮譽

2020年5月,獲得2019年度海南省打贏脱貧攻堅戰先進集體榮譽表彰。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