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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兒童戲劇研究會

鎖定
中國兒童戲劇研究會英文譯名(China Children’s Drama Society)英文縮寫(C.C.D.S),成立於1982年12月2日,系文化部主管、民政部審核備案的非營利性國家一級社會團體。已有25個省市的兒童劇院(團)以及民營兒童劇團(隊 )加入,成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經文化部批准中國兒童戲劇研究會已加入國際兒童青少年戲劇協會(英文名為:ASSITEJ),成為該組織的中國中心。 [1] 
中文名
中國兒童戲劇研究會
外文名
China Children’S Drama Society
主管部門
文化部
成立時間
1982年
登記證號
社證字第4255號
性    質
非營利性國家一級社會團體

中國兒童戲劇研究會學會目標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學習貫徹十七大精神,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以促進我國兒童戲劇事業的繁榮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宗旨。 [1] 
組織會員進行兒童戲劇文學、兒童劇藝術、兒童劇史學與理論以及教學等多方面的學術研討;舉辦兒童戲劇觀摩、交流演出;編輯出版內部期刊《兒童戲劇》以及有關兒童戲劇資料書刊;開展或接受委託舉辦國際兒童戲劇演出與學術交流等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促進我國兒童戲劇繁榮的各類活動。 [2] 

中國兒童戲劇研究會成立意義

是兒童更加深入瞭解中國的戲劇,傳承國之精髓。

中國兒童戲劇研究會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李若君 ( 原北京兒童藝術劇團團長)
會長 :尹曉東 ( 中國兒童藝術劇院院長 )
副 會 長:朱海燕(安徽省話劇院有限責任公司副院長)
丁小秋(濟南市兒童藝術劇院院長)
佟春光(遼寧兒童藝術劇院黨委書記)
秘 書 長 :王 瑤 (中國兒童藝術劇院國家一級演員)

中國兒童戲劇研究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兒童戲劇研究會。
英文譯名:China Children’s Drama Society
英文縮寫:C.C.D.S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中國兒童戲劇研究會是由全國從事兒童戲劇演出、創作、研究、教學等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為實現會員共同的意願,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略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是: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64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是: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須在兒童戲劇和相關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須是熱愛兒童戲劇,支持發展兒童戲劇事業有貢獻者,或是從事兒童戲劇有一定成就並有研究能力的工作者,經各地理事推薦,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單位會員要詳細填寫會員登記表,同時遞交法人證書複印件;個人會員要詳細填寫會員登記表格,經所在單位簽署同意的意見並加蓋公章;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1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也可視情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兒童戲劇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研究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必要時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海內外友好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助;
(三)社會的贊助及政府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有關部門公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