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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為主管全國文化藝術事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原組成部門,成立於1954年9月,其前身為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1] 
1970年6月,中共中央決定,撤銷文化部 [1]  。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恢復文化部 [1]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不再保留文化部 [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機構屬性
國務院原組成部門
首次設立時間
1954年9月 [1] 
首次撤銷時間
1970年6月 [1] 
第二次設立時間
1975年1月 [1] 
第二次撤銷時間
2018年3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歷史沿革

  • 首次設立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簡稱“文化部” [1] 
1970年6月,中共中央決定,撤銷文化部,成立國務院文化組 [1] 
  • 恢復設立
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恢復文化部的設置 [1] 
1982年5月,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部委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將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合併,設立文化部 [3]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文化和旅遊部,不再保留文化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機構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9號),文化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文化藝術方針政策,起草文化藝術法律法規草案。
(二)擬訂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國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國家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五)擬訂文化藝術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
(六)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起草有關法規草案,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七)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八)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九)負責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批工作,負責對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絡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絡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十)擬訂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十一)擬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十二)指導、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組織擬訂對外及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指導駐外使(領)館及駐港澳文化機構的工作,代表國家簽訂中外文化合作協定,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機構設置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9號),文化部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督促部重大事項的落實;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信訪工作和機關財務工作;管理機關行政事務。
(二)政策法規司
擬訂文化藝術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統籌協調重要文化政策調研工作;擬訂文化藝術中長期發展規劃;承辦機關法律事務;指導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人事司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駐外文化機構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訓、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文化藝術行業人才建設規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指導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工作。
(四)財務司
管理文化行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駐外文化機構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文化系統的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國家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負責駐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工作。
(五)藝術司
擬訂文學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藝品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文藝作品和代表國家水準及民族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指導、協調全國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六)文化科技司
擬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協調國家重點文化藝術科研項目攻關及重大成果推廣;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負責高等藝術院校共建工作;指導文化行業藝術職業教育;組織擬訂藝術考級的政策和標準並協調、監督和實施;承擔跨省藝術考級機構的審批工作。
(七)文化市場司
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草案;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推動副省級城市和地市級以下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執法力量的整合;對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對文藝演出、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品市場進行監管;承擔網絡音樂美術娛樂、網絡動漫(不含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業務和手機音樂的前置審批工作;協調動漫遊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指導行業協會工作;在使用環節對進口互聯網文藝類產品內容進行審查;負責對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電子遊戲機在生產、進口和經營環節上進行內容監管;對網絡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絡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八)文化產業司
擬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草案;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指導文化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羣建設;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負責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
(九)社會文化司
擬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草案;指導羣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和文化館(站)事業;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基層羣眾文化活動,指導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建設。
(十)非物質文化遺產司
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草案;擬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保護規劃;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承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與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承擔清史纂修工作。
(十一)對外文化聯絡局(港澳台辦公室)
指導、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組織擬訂對外及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草案;指導駐外使(領)館及駐港澳文化機構的工作;指導、管理中國駐外文化中心的工作,管理外國在華文化中心的工作;組織開展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承辦中外文化合作協定簽訂的有關工作;組織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國家文物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人員編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9號),文化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27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9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4名(含部長助理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歷任領導

沈雁冰(1954年9月—1965年1月) [5] 
陸定一(1965年1月—1965年5月) [6] 
肖望東(1965年5月—1967年1月) [7] 
于會泳(1975年1月—1976年10月) [8] 
黃鎮(1977年12月—1980年12月) [9] 
周巍峙(代部長)(1980年12月—1982年4月) [8] 
朱穆之(1982年4月—1986年3月) [10] 
王蒙(1986年3月—1989年9月) [11] 
賀敬之(代部長)(1989年9月—1992年11月) [8] 
劉忠德(1992年11月—1998年3月) [12] 
孫家正(1998年3月—2008年3月) [8] 
蔡武(2008年3月—2014年12月) [13] 
雒樹剛(2014年2月—2018年3月)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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