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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

鎖定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  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3號公佈。 [2]  根據2022年6月28日《教育部關於同意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覆》修正。 [5]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組織機構,教學、科研與社會服務 ,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學生,經費、資產與財務管理,標識與校慶日,附則,共8章80條。
中文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
外文名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Charter
核准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審議通過時間
2015年1月20日
發佈文號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3號
核准施行時間
2015年6月26日
發佈單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制定過程

2012年1月,《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正式施行。2012年11月,《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予以發佈。這兩份文件對高等學校制定章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2012年2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正式啓動對現行章程的修訂工作。2006年9月6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已頒行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試行)》,這是全國高校中較早的一部大學章程。為確保章程修訂任務的順利完成,學校分別成立了章程修訂領導小組和修訂工作小組,前者以校長為組長、分管副校長和副書記為副組長,由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蔘加,旨在加強對修訂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後者以分管副校長為組長,由黨政領導、法學專家、教育管理學專家、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負責具體的修訂工作。
修訂工作啓動後,工作小組嚴格按照事前擬定的工作方案和《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有序推進。首先開展了充分的調研工作,以書面問卷和實地訪談相結合的方式,在學校近30個部門和學院進行了調研,先後共收到書面或會議意見100多件。對於涉及學校發展定位、辦學方向、培養目標等重大問題的,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充分論證。進入章程起草和修改階段後,由法學專家、教育管理學專家等分工負責,完成初稿,再根據各方意見反覆修改,數易其稿,不斷完善,精益求精。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間,章程修訂稿先後提交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黨委會討論審定,經校長簽發、教育部核准,完成了《暫行辦法》規定的各環節與程序。 [3] 
2022年6月28日,教育部核准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4]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3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1] 
教育部關於同意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覆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你校送審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經審核,該章程修正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定,現予核准。
請你校重新印發新修訂的章程,向本校和社會公佈。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將電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報我部備案。
特此批覆。
附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22年6月28日 [4]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發佈公告

           關於印發《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 的通知
全校各單位:
章程是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已於2015年6月26日由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3號核准發佈。學校制定的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章程牴觸。
我校以章程為基本依據,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依據章程規定,學校監察工作部門監督學校章程的執行情況,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現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學習並遵照執行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2015年7月7日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章程內容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序言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前身是1948年創建的中原大學。1953年,以中原大學財經學院、政法學院為基礎,整合中山大學湖南大學南昌大學廣西大學的相關院系分別成立中南財經學院和中南政法學院。1958年,中南財經學院和中南政法學院及中南政法幹校、武漢大學法律系合併成立湖北大學。1971年,湖北大學更名為湖北財經專科學校。1978年,湖北財經專科學校更名為湖北財經學院,併成為國內首批恢復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高校之一。1984年,以湖北財經學院法律系為基礎,恢復重建中南政法學院。1985年,湖北財經學院更名為中南財經大學。2000年,中南財經大學和中南政法學院合併組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2005年,學校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11年,學校進入國家“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項目重點建設高校行列。
半個多世紀以來,學校從首任校長范文瀾倡導的“學以致用、活潑創新”的中原大學精神發展為“砥礪德行、守望正義、崇尚創新、止於至善”的現代大學精神,凝練出“博文明理、厚德濟世”的校訓。學校匯聚一批在國內外享有崇高聲譽的學術大師,培養一大批國家和社會棟樑之才,取得一系列高水平科研成果,形成以經濟學、法學、管理學為主幹,多學科融通發展的辦學特色,凝聚力和社會聲譽與日俱增。
展望未來,學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抱持高度歷史責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貫徹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客觀規律,以國家和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立德樹人,建設融通性、創新型、開放式特色拔尖人才教育高地;走內涵式發展道路,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優化師資和管理隊伍結構,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和校園公共服務體系,把學校辦成特色鮮明的高水平人文社會科學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辦學指導思想和根本任務,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依法治校,建立並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的科學發展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名稱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簡稱中南大,英文名稱為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英文縮略名為ZUEL。
學校的法定住所為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南湖大道182號。
學校的國際互聯網絡地址為:(略)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公益性事業法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和共同承擔投入與保障義務。
第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在人才培養及其活動中貫徹“以本科教育為本、以研究生教育為重和兼顧繼續教育”的方針,致力於培養融通、創新、開放式特色人才,依法自主辦學。
學校保持經教育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層次和規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經核准的辦學層次為本科、研究生(碩士生、博士生)教育。
第六條 學校根據現代大學制度要求的精簡、統一和效能原則,設立決策與管理、學術與教學、民主與監督等組織機構;根據社會需求、辦學理念、師資與專業建設水平,設立學院、系與教研室。學校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實行依法治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管理學校事務,堅持依法決策、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健全決策機制和程序;保障師生員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等合法權利;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範化,完善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加強黨內監督、行政監督、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學校依據章程開展各項活動,不斷完善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機制,制訂規章制度,提交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組織實施。
學校應當定期對各項規章制度進行評估和清理,及時開展規章制度的“廢、立、改”工作。規章制度施行5年後,學校應啓動對其合法性、一致性和適當性的審查。
第九條 學校依法自主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施科學決策、民主監督,促進社會參與的重要治理主體和組織形式。
學校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友總會。校友總會依託學校,服務校友,在學校和校友之間建立溝通橋樑。
學校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理事會、校友總會和教育發展基金會根據其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
第十條 學校根據自身特色,積極開展與各級各類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協同創新,推動學校發展,服務社會。
第十一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與管理,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與評價。
第十二條 學校發生名稱變更、分立、合併、終止等重大事項時,由學校提出方案,報舉辦者或主管部門批准後按法定程序實施。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決策與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按照法律和法規等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的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的職權和職責:
(一)組織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維護政治穩定和校園平安,團結和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推進學校的建設、改革和發展;
(二)領導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討論決定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任用、培養、考核和監督;
(五)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發揮基層組織在學校發展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六)領導學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學校工會(以下簡稱工會)、共青團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婦女委員會、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等羣眾組織,充分發揮各類組織的作用;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保證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參與學校的各項工作;
(八)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黨委在二級單位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二級單位黨組織)。二級單位黨組織的基本職責是為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對本單位的黨員、幹部進行宣傳、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委會)是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全校黨的工作、執行黨代會決議的機構。全委會的主要職 [1]  和職責是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聽取黨委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等。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是黨代會及全委會閉會期間學校黨委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對全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委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對學校重大問題、黨的建設及思想政治工作進行決策。學校制定《中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委員會議事規則》,常委會依此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紀律檢查與監督機構。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學校“三重一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學校紀委按照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文件和學校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校長為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職權和職責: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校長主持校務會議,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副校長協助校長分管行政工作。
學校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作為學校法律事務的諮詢機構,依法清理學校規範性文件、審查合同文本、論證重大法律事項、代表學校處理仲裁和訴訟案件,獨立出具法律意見。
第十九條 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由校長主持,對學校重要行政工作進行研究、處理和決策。學校制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務辦公會議議事規則》,校務會議依此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總會計師為學校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校長管理學校財經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總會計師的職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學校支持並保障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自主設立黨務、行政管理機構。各機構按規定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二節 學術與教學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在學校的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學術評價、學術發展、教學科研計劃方案制定、教師隊伍建設等學術事務方面統籌行使決策、審議、評定、諮詢和裁判學術糾紛等職權。
學校在學院(中心、部)設置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章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構成。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的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等相關事宜評定的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員構成。主席由具有教授職稱的校長擔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副職校領導擔任,委員主要應從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
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對有關事項的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須經全體委員的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校學位授予工作辦法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是對教學工作進行研究、指導、評估、諮詢和服務的機構。
學校在各教學單位設立學院(中心、部)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學院(中心、部)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的下屬機構,接受其指導。
學校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構成。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校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有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根據《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和學校教學(培養)指導委員會工作辦法,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依規自主設立學術與教學機構。各機構按規定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中心、部)作為教學和研究機構,是學校辦學的重要主體,圍繞人才培養的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學院(中心、部)可根據社會和專業建設需要,按照師資條件和專業水平,設置系、教研室或研究所等部門。
實驗教學中心是學校根據教學、研究需要設立的實驗教學和研究機構。實驗教學中心由學校統一領導,可根據實驗教學和社會需要,按照師資和設備條件設置實驗教學區、實驗室等部門。
學校可設立體現創新意識的人才培養特色學院。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實行校院(中心、部)兩級管理體制,學校保障和支持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各項活動。
學院(中心、部)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中心、部)重要事項。學院(中心、部)黨組織支持學院(中心、部)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副院長(副主任)根據職責分工,協助院長(主任)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圖書館是全校文獻信息中心,是為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的學術性機構,是學校信息化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基地。
學校圖書館對各教學研究單位(中心)設立的專業分館和學校設立的“中國貨幣金融歷史博物館”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的學術期刊出版機構,負責期刊的編輯、印刷、出版和發行等工作,是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的學術性機構。
第三節 民主與監督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各學院實行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制度,在學院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會的主要職權和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有關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和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和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行使民主管理和監督的職權。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對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及時做出説明。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以學生為主體的本科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簡稱學(研)代會制度。學(研)代會是學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實現民主自治、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保障個人全面發展的基本形式。
學(研)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是學生(研究生)會最高權力機構。學(研)代會設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學(研)代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相關工作。
學(研)代會的主要職權和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校學生(研究生)會的工作報告、提案工作報告等工作文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制定和修訂學生(研究生)會章程;
(三)聽取和審議學校提出的與學生利益直接相關的管理、資助、獎懲辦法的實施方案;
(四)聽取和審議專門委員會提請大會審議的其它重要問題議案;
(五)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研)代會主席團成員;
(六)審議通過其他學(研)代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學(研)代會按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的規定開展活動,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工會、學校團委、婦女委員會、學生(研究生)會等羣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各羣眾團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組織章程,在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在學校管理制度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審計工作部門依法行使審計監察職權,對學校經濟活動、資金使用和相關管理行為進行審計監察。
第三十四條 學校監察工作部門在學校行政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雙重領導下依法行使行政監督職能,檢查學校各組織機構遵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的情況,監督學校章程的執行情況,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第三章

教學、科研與社會服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重視學科建設,加大投入人力、物力和財力,鞏固和發展優勢學科,夯實和強化基礎學科,扶持和培育新興學科、邊緣學科、交叉學科等學科。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積極拓展繼續教育,其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並開展在職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學校可根據社會需要、辦學特色及學科建設水平等,調整學科門類。學科門類的調整應由教學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學校學位委員會提出審核,報校務會議決定。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彈性學制,有權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基本學制為4年,最長修業年限為6年。
全日制科學學位碩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3年,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2-3年,最長修業年限為4年。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3年,最長修業年限為6年;在職博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4年,最長修業年限為8年。
少數民族骨幹生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完成學業。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分別授予學生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制定符合社會需要的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依據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施教,檢查教學活動並考核學生成績。
人才培養方案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總體規劃及具體設計,是制定教學計劃、安排教學內容、組織教學活動及有關工作和學生自主學習的基本依據。
教學大綱是課程教學的指導性文件,教材及教學參考書的選編、授課計劃的制定、成績考核、教學檢查和課程評估應以教學大綱為依據。
課程考核可採取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筆試與口試相結合、撰寫論文(設計)和撰寫調研報告等方式進行。
第四十條 學校保持本科生規模,適度擴大研究生規模,提高生源質量。
學校應深化人才培養方式改革,加大教學經費和研究生創新教育計劃投入,改善培養條件,創新人才培養模式。
學校推進教學方法改革,強化通識教育,加強人才培養的開放性,建立本科實踐教育基地和研究生創新教育基地,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學校樹立終身教育理念,加大終身教育培養力度,創建和完善終身教育與網絡課程體系。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高年級本科生實行畢業論文(設計)與就業(創業)指導的導師制;對科學學位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養實行導師組與導師共同負責制;對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實行導師組與雙導師共同負責制。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證、評價和監控體系,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實行督導制度、教學檢查和教學質量自我評價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推進繁榮哲學社會科學計劃,加強教學研究,建立健全相關激勵機制和獎勵制度。
學校實行以質量為導向的科研成果管理和評價體系,培育標誌性成果。學校實施科研項目經費配套制度,設立科研項目,資助出版學術著作和教材。
學校加強高水平學術平台、創新團隊建設,設立並推進教學研究項目,鼓勵教師研究人才培養模式、教學內容、課程體系、教學方法、教學管理及運行模式等問題,建立健全教學和教學成果獎勵制度。
第四十四條 科學研究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學校加大本科生和研究生科學研究投入,建立研究型學習機制。
學校設立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和研究生創新教育計劃項目,資助學生進行科學研究,培養學生運用知識綜合解決社會實際問題的能力,鼓勵師生共同研究和跨學科研究,鼓勵學生開展、參與各級各類學科競賽、科研項目和辯論賽,資助研究生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會議。
學校加大經費投入,舉辦各類學術講座,開設研究型選修課程,開展系列前沿學術報告。
學校實施優秀碩士生、博士生學位論文培育計劃,提高學術成果質量,提升學生研究分析問題的能力。
第四十五條 學校努力提高國際化程度,積極開展國際教育,招收各種層次的留學生、港澳台學生,開展聯合培養等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辦學。
學校支持教師出國研修和交流,邀請國外大學知名教授從事教學和科學研究,逐步提高教師國際化水平。
學校鼓勵各學科和學院與境外大學合作建立科研合作平台,共同進行科學研究,建設國際化學術機構。
學校根據專業特色實行雙語教學,建立英語等外國語課程體系。
第四十六條 學校開展高水平決策和諮詢服務,鼓勵設立戰略性、智庫型研究中心,建立健全合理的橫向課題研究制度,支持教師參與經濟建設、法治建設和社會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活動,鼓勵師生員工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進一步提升科研創新能力,建設多層次的協同創新中心、培訓中心,開展合作共建和職業培訓,推動科研成果社會轉化,着力構建新型智庫,為國家經濟、法律、管理等重點領域和區域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撐。
學校鼓勵利用司法鑑定中心、法律援助項目及各種志願者組織,利用博物館、圖書館等文化中心,為社會提供科普、愛國主義等教育、實習基地。
第四十八條 學校醫院是非盈利性醫療機構,為師生員工以及社區居民提供醫療、預防保健等服務。
學校醫院及其醫務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實施細則》履行職權和職責。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第四章

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九條 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
學校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聘任制度;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教師職務制度。根據學校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和教授4類。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其他教育工作者實行相應的職務或職稱晉升制度。
第五十一條 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職業發展的機會與條件,參加進修或者接受其他方式的教育培訓;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崗位津貼等勞動報酬,享受國家、屬地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就職務晉升、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依法組織和參加社會團體,並開展社會團體活動;
(七)教師依法享有學術自由、探索自由的權利,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
(八)教師按學校規定享有學術休假的各項權利;
(九)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
(二)愛崗敬業,完成學校聘約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四)批評和制止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接受學校與社會的監督;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為保證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行使權利,完成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任務,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重視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職業規劃與職業發展,合理設計人才培養與晉升制度;
(二)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按有關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和費用,提供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必需的圖書、教材和資料;
(三)採取各種培訓形式,提高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業務能力與工作水平;
(四)支持、鼓勵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開展創新性工作;
(五)學校設立教學成果、科研成果、教書育人和管理工作等獎項,對獲獎集體與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學校鼓勵各二級單位設立相應獎項;
(六)關心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身心健康與成長,不斷改善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與生活條件;
(七)順應國家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據相關規定,逐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
受到處分的教職工有權向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五條 學校制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負責處理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申訴事宜。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黨政負責人,監察工作部門、教代會、工會負責人及教職工代表、法學專家等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各級黨政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超過委員會成員總數的1/3。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工會,負責辦理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權和職責:
(一)制定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申訴規則和相關工作制度;
(二)審查申訴人資格和條件;
(三)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四)向有關單位或人員調查取證、查閲文件和資料;
(五)組織處理申訴案件;
(六)擬訂申訴處理意見書;
(七)監督申訴案件的執行;
(八)其他職權和職責。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第五章

學生
第五十六條 學生是指學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與規定的程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註冊後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取得相應學分的,可獲得相應的畢業證書,經本人申請,專業學位委員會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
(四)學校設立學生先進集體和優秀學生等獎項,對獲獎集體與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學校鼓勵各二級單位設立相應獎項;
(五)依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
(六)利用課餘時間開展文娛體育等活動,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
(七)對學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八)通過學(研)代會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九)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尊敬師長,增強體質,培養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義務;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成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學生社聯)。學生社聯是在校全日制學生社團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組織。學生社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學生社聯的中心任務: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圍繞學校中心任務開展工作;
(二)積極引導、管理、監督和考核學生社團工作;
(三)組織學生社團開展文體、科技、學術和公益等活動;
(四)維護學生社團及其成員的正當權益,為其活動的開展提供服務與協調;
(五)保持與其他院校學生社聯的溝通,擴大與社會各界的聯繫。
第六十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為保障在校學生的各項權利,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立學生獎助體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助學金和勤工助學崗位,對品學兼優的學生給予獎勵、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協助相關機構做好學生助學貸款工作;
(二)按照國家對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的要求,在研究生培養中實行“三助”制度,提供教學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崗位,幫助其完成學業;
(三)鼓勵、支持、引導和管理學生的社會服務活動;
(四)重視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開展就業、創業指導與諮詢服務;
(五)關心學生身心健康與成長,不斷改善學習、生活條件;
(六)鼓勵各二級單位結合學科、專業特色,設計學生活動,設置有利於學生成長的各類獎項;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按照學校繼續教育規劃展開的各類非學歷教育,學員在校內外培訓學習時,按相關協議內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受到處分的學生有權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三條 學校制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負責處理學生申訴事宜。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本科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與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黨政負責人,監察工作部門、教務管理部門、學生工作部門、學校團委及相關學院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法學專家等人員組成。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權和職責:
(一)制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申訴規則和相關工作制度;
(二)審查申訴人資格和條件;
(三)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四)向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取證、查閲文件和資料;
(五)組織處理申訴案件;
(六)擬定申訴處理意見書;
(七)監督申訴案件的執行;
(八)其他職權和職責。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機構或個人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學金。
第六十五條 學校制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接受捐贈管理辦法》,遵循自願原則接受捐贈。對所捐款物,實行專款(物)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對捐贈者有明確捐贈用途的款物,按捐贈者意願使用;沒有明確捐贈用途的,由學校統一安排使用。
學校指定專門部門受理捐贈事宜,對所接受的捐贈登記造冊,建立獨立的捐贈賬目,實行捐贈賬目公開,定期公佈財產使用情況,並以適當的方式告知捐贈者。
任何機構與個人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學校名義在社會上募集或接受捐贈。
第六十六條 學校資產為學校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形式計算的經濟資源,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資產形式。學校對其擁有的資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兩級管理體制。資產管理部門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根據“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負責全校資產管理工作。
學校明晰各類資產的產權。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強化資產管理,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等知識產權,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按照《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開展工作。
學校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預算原則下,統籌兼顧,保證重點,以維持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等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強化重大項目建設和經費使用全過程審計,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科學配置資源,厲行節約。學校依法對達到一定金額的物資採購、工程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符合校情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收入分配製度,加大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的傾斜力度,穩步提高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待遇。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第七章

標識與校慶日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標整體為一圓形圖案,構成內容包括:(1)中間圖案實體部分為一“人”字,虛體部分為一“文”字,表示學校人文社科大學的性質,人形還表示學校“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張開雙臂以示開放辦學,邁開步伐以示穩健發展;(2)中間圖案為一奮發向上的箭頭,形如英文大寫字母“A”,衝破內圈,表示“輻射全國、走向世界,培育拔尖人才”,代表學校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人文社科大學的奮鬥目標;(3)“1948”和“中國 武漢”表示學校建校時間和現在所在地;(4)上半圈為鄧小平題寫的學校校名的組合,下半圈為英文校名。校標圖案為: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標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標 [1]
學校視覺形象識別系統中的標準色為藍色(基準色值c100m70y5)。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徽為教職工、在校學生和校友佩戴的有鄧小平題寫校名的證章。教職工、在校學生用校徽為長方形,校友用校徽為圓形。具體圖案、製作規格和色彩分佈如下:
教職工用校徽:紅色為底(M100Y100) 白色為字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職工用校徽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職工用校徽 [1]
在校學生用校徽:白色為底 紅色為字(M100Y100)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校學生用校徽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校學生用校徽 [1]
校友用校徽:紅色為底(M100Y100) 白色為字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友用校徽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友用校徽 [1]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藍白二色和綠白二色兩種。校標置於旗幟上方中央,藍底或綠底反白。鄧小平題寫的中文校名與學校英文校名為藍字或綠字白底,上下各有一藍色或綠色裝飾條。校旗標準尺寸為寬2800mm,高1800mm。具體圖案、製作規格、色彩分佈如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旗(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旗(藍) [1]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旗(綠)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旗(綠) [1]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給我一片天空》。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第二個星期的星期六。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須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提交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和校長簽發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生效。
第七十八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或其他重大事項變化時,依據章程制定的程序,對章程進行修訂。
修訂章程的決定由學校黨委作出。
章程修訂案經核准生效後,應當重新發布。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試行)》同時廢止。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章程特色

章程由序言和八章組成,共80條,1萬3千餘字。與試行章程相比,在結構、內容上作了較大修改。它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而制定,立足我校校情,尊重師生的主體地位,遵循立法技術規範,以促進改革、增強學校自主權為導向,明確了的辦學方向與發展目標,着力規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和權力運行規則,與其它高校相比具有本校的特色。
全國112所 “211工程”高校(含38所“985工程”高校,軍事院校除外)章程已率先全部完成核準發佈工作,高等學校章程建設取得標誌性成果。
章程的發佈、施行,對我校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實現依法治校與科學發展,都具有重大意義。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