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不真正連帶之債

鎖定
不真正連帶之債,是指數個債務人基於不同的債之發生原因,對於同一個債權人,所承擔的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如其中之一債務人完全履行其債務,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即因為債權人債權之實現而歸於消滅的法律關係。
中文名
不真正連帶之債
外文名
Unechte Solidaritat, Unechte Gesmtschuld
釋    義
債務人基於不同的債之發生原因
對    象
債權人
性    質
法律專業術語

目錄

不真正連帶之債補充信息

所謂連帶之債,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有多數,各債權人得請求全部之給付或各債務人負有為全部給付之義務,惟因一次之全部給付,而其債之全部關係歸於消滅之債權債務關係。

不真正連帶之債解析

不真正連帶之債,屬於廣義的請求權竟合。
廣義的請求權竟合,是債權人就同一個法益而享有的對於數個不同債務人的數個請求權的並存。
狹義的請求權竟合,是指債權人就同一個法益而享有的對於同一個債務人的數個請求權的並存,如常見的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竟合,即通常所説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竟合。
總之:
無論是廣義的請求權竟合,還是狹義的請求權竟合,債權人就同一個法益,都只能受償一次,而不能重複受償,因此都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請求權而行使。

不真正連帶之債形態

從各個債務的發生原因及其連結點角度觀察,主要有以下數種:
1、數人就各自的契約義務不履行,而對同一債權人負同一損害賠償責任時,該數個債務即結合成不真正連帶之債。如甲、乙二人分別與某電視台約定於某日表演雙人相聲,但屆時二人均未能登台獻技,致使該電視台受有損害,此時,甲、乙二人應分別就各自的違約行為向該電視台負責,且只要其中一人履行了全部的給付義務,另一債務人的債務即已消滅,因此構成了不真正連帶之債。
2、數人因各自的侵權行為,致使受害人遭受同一損害。如甲竊取他人之物,嗣後乙予以毀滅,此時,甲對所有人負所有物返還義務,乙對所有人負損害賠償義務,但只要其中一人履行了其義務,另外一人的責任即已消滅,故甲、乙二人構成了不真正連帶之債。
3、某人之違約責任與他人之侵權責任相竟合。如乙租賃甲之汽車,因怠於保管而被丙所盜取,此時,乙對甲承擔的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丙對甲承擔的是侵權責任,但只要其中一人履行了其義務,另外一人的責任即已消滅,因此乙、丙二人構成了不真正連帶之債。
除了上述諸形態之外
基於其他發生依據而產生的債之關係,如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代理權之授予所發生的債之關係,與契約之債或者侵權之債,或者其相互之間,只要符合了不真正連帶之債的概念特徵,均有可能構成不真正連帶之債,此處恕不一一列舉。
效力
對外效力
不真正連帶之債的對外效力,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關係
1、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全體,得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債務之履行。如前所述,不真正連帶之債,是數個債務人基於分別的、各自的債之發生原因而獨自地承擔責任,只是因為受害人(債權人)同一和損害同一而客觀地結合在一起,屬於廣義的請求權竟合。因此,債權人就履行主體、履行主體的履行範圍,自然有選擇的權利,但是,正如我國台灣地區的“台灣民法典”所述:“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2、就某一債務人發生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等足以滿足債權人債權之事項時,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即因債權人債權之實現而消滅。這是損害賠償法的“填補損害”這一最高指導原則的要求,否則,債權人即有重複受償的可能。
3、債權人單就某一債務人為履行請求、免除、混同、債務變更或時效完成,對於其他債務人,並不發生效力。這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之“不真正性”體現之所在。但是,在存在“終局責任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對於“終局責任人”債務之免除,對於非終局責任人之債務,在免除的限度內,也發生消滅的效力,否則,將使非終局責任人陷入求償不能之不利的境地。
對內效力
不真正連帶之債的對內效力,是指不真正連帶之債的各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實質上即是各債務人之間有無債務分擔、得否發生求償關係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