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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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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bù xìn)是一個漢語詞彙,意思是不相信;不誠實,出自《·湯誓》。
中文名
不信
外文名
Don't believe
拼    音
bù xìn
釋    義
不相信

目錄

不信解釋

  1. 不相信。
  2. 不信和信之間可以相互轉化,
  3. 當沒有確切證據之前,人們一般只從主觀上判斷可信與不可信,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4. 當所掌握的論據逐漸增多時,人的認識也會發生變化,從猶疑逐漸過渡到確定,
  5. 正面的論據多時,傾向於信;反之,傾向於不信
  6. 不誠實;不信實。
  7. 猶言難道。

不信出處

·湯誓》:“爾無不信,朕不食言。” 孔穎達 疏:“汝無得不信我語。”
道德經》第十七章:“信不足焉,有不信焉。”
史記·周本紀》:“諸侯悉至,至而無寇,襃姒乃大笑。幽王説之,為數舉烽火。其後不信,諸侯益亦不至。”
南朝 宋裴駰史記集解》:“猶今人云‘其事已可知矣’,皆不信之耳。”
宋 王令 《送春》:三月殘花落更開,小檐日日燕飛來。子規夜半猶啼血,不信東風喚不回。
曾鞏 《南湖行》之一:“生長江湖樂卑濕,不信中州天氣和。”
關漢卿《救風塵》第二折:“不信好人言,必有悽惶事。”
李漁《蜃中樓·離愁》:“見説紅顏薄命,不信今生心兒願兒果得盈。”
《詩·小雅·蒼伯》:“慎爾言也,謂爾不信。”
論語·學而》:“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
《史記·穰侯列傳》:“夫三晉之相與也,秦之深讎也。百相背也,百相欺也,不為不信,不為無行。” [1] 
明 施耐庵《水滸傳》第六回:“胡説!這等一個大去處,不信沒齋糧?” [2-3] 

不信宗教含義

(一)概念説明:
(1)「不信」(unbelief)一詞僅指不相信、不接受基督宗教啓示的人之狀態。外在主義(extrinsicism)和法律主義(legalism)在宗教改革(參 273)及反宗教改革時期曾不幸地影響了大部分的天主教神學著作,也曾是某種教條主義(參 406)和形式主義的根源。為防掉入這種陷阱,有必要重新探討不信(unbelief, infidelity)或不信者(unbelievers, infidels)的微妙問題。碧嶽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的《奧體》通諭(DS 3802-3803)及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的《教會》憲章、《大公主義》法令對此問題有清楚的教導。
(2) 針對羅馬天主教而論,它並不否認其他基督宗教團體也有許多真理的要素存在(LG 8, 15)。這裏所謂的「不信」不是指異端、背教和裂教那種「積極不信」,而是下列兩種形式:(1)凡未曾聽到基督福音而未有機會決定接受或拒絕者的狀態,教會文獻稱此為純粹的「消極的不信」(negative unbelief, DS 1968)。(2)凡已聽了教會提供的天主之啓示;或至少聽了且有更深入學習的可能性,這又可細分為兩種:有些人檢視所聽的教會教導,而決定拒絕的狀態,這叫「積極的不信」(positive unbelief);另一種人只是疏於聆聽教會的教導,因而未接受的狀態,稱為「褫奪的不信」(privative unbelief)。
(二)天主教的傳統教導,除非在下列三點基督徒神學原則的光照下,無法瞭解它對「不信者」的嚴格態度:
(1) 「信仰」為成義及得救是絕對必要的(希十一6;谷十六16;DS1525-1526, 1532);此信仰須實際地透過迴應傳道者所帶來的救恩訊息表現出來。
(2) 天主願意一切人都得救以進入永生(弟前二3~4)。
(3) 基督創立了整個教會及聖事體系,使一切人藉此而得救。換言之,此唯一、至聖、至公及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UR 3,緒言)是救恩的必經之道(DS 3867)。亦即成為與聖統共融的天主教會內的「完整成員」,對一切人是最有效的得救之道。從教會訓導當局對「教會外無救恩」的解釋可看出,所謂「完整成員」並不意謂其外在成分該完全實現,而指在意願中隱含地呈現就足夠了(DS3866-3873)。
(三)歷史:
(1) 早期基督徒已有正確的信仰,並教導:天主願意一切人都得救(羅二9~16;弟前二3~4);他們對那些未接觸或未接受救恩訊息的人的狀態有相當包容的看法。那時的教會思想家如儒斯定(Justin the Martyr, 約+165)、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等等,看到天主及基督的恩寵遍行各地,看到救恩的可能性及保證。其後,基督宗教迅速傳開,最晚第七世紀後,就誤以為福音已傳遍全世界,所有的人都有聽到福音的機會,不是接受而得救恩,就是拒絕而進入永罰。
(2) 十五、十六世紀發現新大陸,神學家們被迫重新思索對「聖三」、「降生」信仰之外在表示的必要
性;然而許多人頑守老立場;稍後,所有宗教改革家都堅稱外在表示對基督的信仰為成義、得救是絕對必要的。教會官方教導明顯對巴依烏斯(M. Baius, 1513-1589)、楊森(C.O. Jansen, 1585-1638)、凱斯內爾(P. Quesnel, 1634-1719)等極端立場表達譴責,同時也指出:「消極不信」不可視為罪(DS 1968);不信者的行為不是都有罪的(DS 2308),在可見的教會機構之外,仁慈的天主也把恩寵賜給人(DS 2429)。
(四)結論:今日教會及天主教神學家的信念是:
(1) 人可住在基督徒當中而與教會密切接觸,但救恩的訊息仍未真正地、存在性地傳給他們。
(2) 這些人可説大略地聽到福音的外在訊息,聖神從內在地感動、轉變人心是必要的。
(3) 也許他們從未聽到福音;真正的錯可能在自己,但也可能錯在本該以身作則的傳道人士。
因這些信念梵二再三強調天主教方面,走向基督徒生活的成全之責任與必要性(UR 4,6,7),因基督透過堅振聖事以特殊方式選派基督徒作見證,把先知使命委託給他們(LG 35)。教會也相信:凡按照良心─自然律─的要求(UR 23)而誠懇盡力去生活的人,他們都在良好的狀態中,甚至在救恩之道上。「信仰」的缺乏或喪失有時不一定肇始於正式的拒絕,也許更常來自個人不允許「信仰」在自己生活中發揮它的力量。從另一角度來看,「信仰」可因天主恩寵之幫助,在事物的秩序中,發揚它的光及活力。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