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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鎖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佈。規則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相關業務細則另行公佈。本版為2015年修訂版,自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
2018年8月6日,上交所發佈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通知,修訂主要涉及收盤價產生方式的相關條款。
2020年3月13日,上交所發佈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通知,修訂主要涉及增加存託憑證作為交易品種、完善交易異常情況和重大異常波動處置規定、明確證券即時行情實時發佈等內容。 [1] 
2023年2月17日,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上證發〔2023〕32號)。 [3] 
中文名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頒佈時間
2023年2月17日 [3] 
實施時間
2023年2月17日 [3] 
發佈單位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
(2006年7月1日實施,2007年4月24日根據《關於調整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申報價格範圍的通知》第一次修訂,2012年12月14日根據《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若干條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訂,2013年10月18日根據《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次修訂,2014年9月26日根據《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實施細則〉涉及交易參與人若干條款的通知》第四次修訂,2015年1月9日根據《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1.5條的通知》第五次修訂,2015年12月4日根據《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增加第四章第五節“指數熔斷”的通知》第六次修訂,2017年4月14日根據《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涉及債券交易若干條款的通知》第七次修訂,2018年8月6日根據《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通知》第八次修訂,2020年1月7日根據《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1.5條的通知》第九次修訂,2020年3月13日根據《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通知》第十次修訂,2023年2月17日根據《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的通知》第十一次修訂) [3]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4
第二章 交易市場.............................................................................. 4
第一節 交易場所........................................................................ 4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與交易權.................................................... 5
第三節 交易品種........................................................................ 5
第四節 交易時間........................................................................ 5
第三章 證券買賣.............................................................................. 6
第一節 一般規定........................................................................ 6
第二節 委託................................................................................ 7
第三節 申報................................................................................ 9
第四節 競價.............................................................................. 13
第五節 成交.............................................................................. 14
第六節 大宗交易...................................................................... 15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18
第一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19
第二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19
第三節 除權與除息.................................................................. 20
第四節 風險警示板交易事項.................................................. 21
第五章 交易信息............................................................................ 23
第一節 一般規定...................................................................... 23
第二節 即時行情...................................................................... 23
第三節 證券指數...................................................................... 24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24
第六章 科創板交易特別規定........................................................ 27
第一節 一般規定...................................................................... 27
第二節 盤後固定價格交易...................................................... 31
第七章 證券交易監督.................................................................... 33
第八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36
第九章 交易糾紛............................................................................ 37
第十章 交易費用............................................................................ 37
第十一章 紀律處分........................................................................ 38
第十二章 附則................................................................................ 38 [3]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範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基金、權證、存託憑證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存託憑證交易適用A股交易的相關規定。本所對存託憑證、優先股、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等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 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 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 [3]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2.1.1 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
2.1.2 本所設置交易大廳。本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除經本所特許外,僅限下列人員進入交易大廳: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3]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與交易權
2.2.1 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須向本所申請取得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證券交易,並遵守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證券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
2.2.2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本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
2.2.3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交易權限等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規定。 [3] 
第三節 交易品種
2.3 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權證;
(四)存託憑證;
(五)經證監會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種。 [3] 
第四節 交易時間
2.4.1 本所交易日為每週一至週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4.2 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基金交易,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開市期間停牌並復牌的證券除外。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2.4.3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3]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1.1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 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相關的報盤系統、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報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交易參與人。
3.1.3 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迴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迴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3.1.5 下列品種實行當日迴轉交易:
(一)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二)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三)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四)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六)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
(七)權證;
(八)經證監會同意的其他品種。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僅限於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實施當日迴轉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迴轉交易。
3.1.6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3.1.7 投資者參與本所市場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業務的,應當充分知悉和了解相關風險事項、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要求,結合自身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審慎判斷是否參與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業務。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引導客户理性投資。
3.1.8 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並向本所報告,不得影響本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3] 
第二節 委託
3.2.1 本所市場證券交易實行指定交易或者本所規定的其他委託交易制度。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不適用指定交易相關規定。
指定交易是指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買賣證券的受託人,通過該會員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
3.2.2 採用指定交易制度的,投資者應當與指定交易的會員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指定交易協議一經簽訂,會員即可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本所交易主機申報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的,應當向已指定的會員提出撤銷的意思表示,由該會員申報撤銷指令。對於符合撤銷指定條件的,會員不得限制、阻撓或拖延其辦理撤銷指定手續。
本所在開市期間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
3.2.3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項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3.2.4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户和資金賬户,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即成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户(以下簡稱客户)。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户,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2.5 客户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3.2.6 客户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2.7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户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證券賬户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託數量;
(五)委託價格;
(六)委託類型;
(七)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2.8 客户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託是指客户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託是指客户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2.9 客户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2.10 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户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2.11 會員向客户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3] 
第三節 申報
3.3.1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時間。
3.3.2 會員應當按照客户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3.3.3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3.4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
(一)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二)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5個最優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
(三)本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最優報價為其申報價格。本方最優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四)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最優報價為其申報價格。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3.3.5 市價申報內容應當包含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以下簡稱買入保護限價)或者最低賣價(以下簡稱賣出保護限價)。
本所交易系統處理前款規定的市價申報時,買入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為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保護限價,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為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保護限價。
3.3.6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3.7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3.3.8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證券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證券時,餘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3.9 證券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3.3.10 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存託憑證為“每份存託憑證價格”。
3.3.11 A股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01美元。
本所可以依據股價高低,實施不同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3.3.12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各類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3.13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
股票、基金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
(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個交易日;
(三)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首個交易日;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3.3.14 買賣股票的,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和買入基準價格以上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孰高值;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和賣出基準價格以下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孰低值。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不適用本條前兩款規定。
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調整股票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3.3.15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在集合競價階段和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要求:
(一)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9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二)收盤集合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調整股票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3.3.16 買賣本所證券,申報價格應當符合價格漲跌幅限制相關規定及本規則相關要求,否則為無效申報。
3.3.17 漲跌幅限制價格、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漲跌幅限制價格與前收盤價之差、有效申報價格範圍上限或下限與基準價格之差的絕對值低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前收盤價、基準價格增減一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計算相應價格。
漲跌幅限制價格、有效申報價格範圍上限或下限低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作為相應價格。
3.3.18 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3] 
第四節 競價
3.4.1 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4.2 當前競價交易階段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當日後續競價交易階段。 [3] 
第五節 成交
3.5.1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5.2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5.3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5.4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範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3.5.5 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佈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5.6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3.5.7 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 
第六節 大宗交易
3.6.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萬元美元;
(三)基金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2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6.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報:
(一)意向申報;
(二)成交申報;
(三)固定價格申報;
(四)本所認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報。
3.6.3 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分別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報;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報;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價格申報。
交易日的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證券,本所當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確認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5:00至15:30。
3.6.4 每個交易日9:30至15:30時段確認的成交,於當日進行清算交收。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時段確認的成交,於次一交易日進行清算交收。
3.6.5 意向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等。
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大宗交易單筆買賣最低申報數量成交。
3.6.6 當意向申報被會員接受(包括其他會員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會員進行成交申報。
3.6.7 買賣雙方就大宗交易達成一致後,應當委託會員通過交易業務單元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證券賬號;
(三)買賣方向;
(四)成交價格;
(五)成交數量;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成交申報的證券代碼、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3.6.8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成交結果一經本所確認,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3.6.9 提出固定價格申報的,買賣雙方可按當日競價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者當日全天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進行申報。
固定價格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交易類型、交易數量等。
在接受固定價格申報期間內,固定價格申報可以撤銷;申報時間結束後,本所根據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固定價格申報進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3.6.10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範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該證券當日競價交易實時成交均價的120%和已成交最高價的孰低值,且不得低於該證券當日競價交易實時成交均價的80%和已成交最低價的孰高值。
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均價=已成交金額/已成交股數。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報,適用於當日其他交易時段接受的漲跌幅限制價格。
3.6.11 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其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業務單元的機構參與大宗交易,應當通過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業務單元提出申報,並確保擁有與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3.6.12 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3.6.13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通過本交易所網站公佈以下交易信息:
(一)證券的成交申報大宗交易,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成交量、成交價格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
(二)單隻證券的固定價格申報的成交量、成交金額,及該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和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3.6.14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4.1.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4.1.2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1.3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基金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3] 
第二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4.2.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行掛牌交易。
4.2.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特別停牌及復牌的時間和方式由本所決定。
4.2.4 本所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單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為10分鐘: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4.2.5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未成交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停牌及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證券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準。證券停牌時間跨越14:57且須於當日復牌的,於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4.2.6 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7 證券停牌時,本所發佈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2.8 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3] 
第三節 除權與除息
4.3.1 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3.2 除權(息)參考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配股價格×流通股份變動比例]/(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證券發行人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計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調整申請並説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據申請決定調整除權(息)參考價格計算公式,並予以公佈。
除權(息)日即時行情中顯示的該證券的前收盤價為除權(息) 參考價。
4.3.3 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格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 
第四節 風險警示板交易事項
4.4.1 本所設立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主板股票(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主板股票(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4.4.2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4.4.3 退市整理股票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15個交易日,本所於該期限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對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15個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4.4.4 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獨立於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別揭示。會員應當對兩類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應獨立顯示。
4.4.5 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應當具備24個月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且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户和資金賬户內資產在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日均(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個人投資者,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4.4.6 會員應當根據本辦法要求對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適當性條件的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託。
投資者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適當性要求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責任。
4.4.7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普通投資者,以紙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客户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
4.4.8 會員應當通過其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交易系統等多種渠道,重點揭示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風險;對於退市整理股票,還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開市前向客户提示相關股票的剩餘交易日等信息。
4.4.9 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採用限價委託方式。
4.4.10 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10%。
4.4.11 風險警示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2%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佈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4.4.12 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隻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數量,按照該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户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户的買入量合併計算;投資者委託買入數量與當日已買入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不得超過50萬股。上市公司回購股份、5%以上股東根據已披露的增持計劃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萬股買入限制。
會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單隻風險警示股票的數量進行監控;發現客户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應當予以警示和制止,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4.4.13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本所公佈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4.4.14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不納入本所指數的計算,成交量計入當日市場成交總量。 [3]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5.1.1 本所每個交易日實時發佈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併發布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時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週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予以發佈。
5.1.3 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5.1.4 證券交易信息的管理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3] 
第二節 即時行情
5.2.1 每個交易日9:15至9:25開盤集合競價期間、14:57至15:00收盤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
5.2.2 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5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5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5.2.3 首次上市證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發行價,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5.2.4 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輸至各交易參與人,交易參與人應在本所許可的範圍內使用。
5.2.5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發佈的方式和內容。 [3] 
第三節 證券指數
5.3.1 本所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數,以反映證券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佈。
5.3.2 證券指數的編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5.3.3 證券指數設置和編制的具體方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3]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5.4.1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佈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5只股票(基金),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為: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單隻股票(基金)漲跌幅-對應分類指數漲跌幅;
(二)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5只股票(基金),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格-當日最低價格)/當日最低價格×100%;
(三)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5只股票(基金),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股數(份額)/無限售流通股數(份額)×100%。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對應分類指數包括本所編制的上證A股指數、上證B股指數和上證基金指數等。
對第3.3.13條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本所公佈其首個交易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5.4.2 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佈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值的計算公式為: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值=(單隻證券期末收盤價/期初前收盤價-1)×100%-(對應指數期末收盤點數/期初前收盤點數-1)×100%。如期間內證券發生過除權除息,則對收盤價格做相應調整;
(二)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5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3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三)證監會或本所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本所公佈的次一交易日或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
5.4.3 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異常波動,本所公佈嚴重異常波動期間的投資者分類交易統計等信息:
(一)連續10個交易日內4次出現第4.4.11條或第5.4.2條第一項規定的同向異常波動情形;
(二)連續1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00%(-50%);
(三)連續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
(四)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於嚴重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的多種情形的,本所一併予以公佈。
嚴重異常波動指標自本所公佈的次一交易日或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
5.4.4 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市規則規定及時予以核查並採取相應措施。
經上市公司核查後無應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項,也無法對異常波動原因作出合理解釋的,除按照上市規則規定處理外,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加強異常交易監控,並要求會員採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風險。
5.4.5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及嚴重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5.4.6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的認定標準。
5.4.7 本所根據第4.2.3條對證券實施特別停牌的,根據需要可以公佈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數量和買入、賣出金額;
(二)股份統計信息;
(三)本所認為應披露的其他信息。
5.4.8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的,公佈名稱為“機構專用”。
5.4.9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的內容。 [3] 
第六章 科創板交易特別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6.1.1 在本所科創板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的交易,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6.1.2 個人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户及資金賬户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條件作出調整。
6.1.3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科創板股票的普通投資者,以紙面或電子形式簽署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充分揭示科創板的主要風險特徵。客户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申購或者買入委託。
6.1.4 科創板股票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機制,做市商可以為科創板股票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做市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並依照做市協議的約定承擔為科創板股票提供雙邊持續報價、雙邊迴應報價等義務。
科創板股票做市商的條件、權利、義務以及監督管理等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並經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6.1.5 證券公司可以按規定借入科創板股票,具體事宜另行規定。
6.1.6 本所對科創板股票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創板股票,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
(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個交易日;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上市交易的以下基金,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一)跟蹤指數成份股僅為科創板股票或其他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的股票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指數型上市開放式基金;
(二)根據基金合同約定,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或其他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的股票的基金資產佔非現金基金資產比例不低於80%的上市開放式基金。
6.1.7 通過限價申報買賣科創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且不超過10萬股;通過市價申報買賣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且不超過5萬股。賣出時,餘額不足2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6.1.8 買賣科創板股票的,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集合競價階段及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無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要求。
6.1.9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佈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達到±15%的各前5只股票;
(二)日價格振幅達到30%的前5只股票;
(三)日換手率達到30%的前5只股票。
收盤價格漲跌幅、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科創板股票不適用5.4.1第四款的規定。
6.1.10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公佈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
(二)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本所公佈的次一交易日或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
6.1.11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異常波動,本所公佈嚴重異常波動期間的投資者分類交易統計等信息:
(一)連續10個交易日內3次出現第6.1.10條第一項規定的同向異常波動情形;
(二)連續1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00%(-50%);
(三)連續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
(四)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於嚴重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科創板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的多種情形的,本所一併予以公佈。
嚴重異常波動指標自本所公佈的次一交易日或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
6.1.12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為單隻科創板股票漲跌幅與對應基準指數漲跌幅之差。
對應基準指數指本所編制的上證科創板50成份指數。
本所將根據科創板市場發展情況,適時評估和調整上述基準指數,並向市場公告。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科創板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及嚴重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6.1.13 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報和成交申報確認時間為9:30至11:30、13:00至15:30。
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適用固定價格申報的相關規定。
6.1.14 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科創板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科創板股票,不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
科創板股票退市整理期間,本所公佈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3] 
第二節 盤後固定價格交易
6.2.1 投資者可以通過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方式買賣科創板股票。
6.2.2 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指在收盤集合競價結束後,本所交易系統按照時間優先順序對收盤定價申報進行撮合,並以當日收盤價成交的交易方式。
每個交易日的15:05至15:30為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時間,當日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股票不進行盤後固定價格交易。
6.2.3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收盤定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停牌當日復牌的,已接受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股票復牌後的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當日 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本所交易主機後續不再接受收盤定價申報,當日已接受的收盤定價申報無效。
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的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6.2.4 客户通過盤後固定價格交易買賣科創板股票的,應當向會員提交收盤定價委託指令。
收盤定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户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限價、委託數量等內容。
6.2.5 本所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接受交易參與人的收盤定價申報。
收盤定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營業部代碼、買賣方向、限價、數量等內容。
若收盤價高於收盤定價買入申報指令的限價,則該筆買入申報無效;若收盤價低於收盤定價賣出申報指令的限價,則該筆賣出申報無效。
6.2.6 通過收盤定價申報買賣科創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份),且不超過100萬股(份)。
賣出時,餘額不足2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6.2.7 收盤定價申報當日有效。
6.2.8 盤後固定價格交易階段,本所以收盤價為成交價、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對收盤定價申報進行逐筆連續撮合。
6.2.9 每個交易日9:30至15:05,收盤定價申報不納入即時行情;15:05至15:30,盤後固定價格交易階段的申報及成交納入即時行情。
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收盤價、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當日累計成交金額以及買入或賣出的實時申報數量。
6.2.10 盤後固定價格交易量、成交金額在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總成交金額。
6.2.11 通過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減持股份的,視同競價交易執行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3] 
第七章 證券交易監督
7.1 本所對證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項,予以重點監控:
(一)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證券買賣的時間、數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限制的行為;
(三)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四)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明顯異常的證券;
(五)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事項。
7.2 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包括:
(一)虛假申報,即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以引誘、誤導或者影響其他投資者正常交易決策;
(二)拉抬打壓,即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以明顯偏離證券最新成交價的價格申報成交,期間證券交易價格明顯上漲或者下跌;
(三)維持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即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以維持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處於特定狀態;
(四)單個賬户、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或者涉嫌關聯賬户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自買自賣、互為對手方的交易或者反向交易;
(五)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以明顯偏離合理價值的價格申報,意圖加劇證券價格異常波動或者影響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六)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影響本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七)交易價格明顯偏離合理價值,涉嫌通過證券交易進行利益輸送;
(八)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九)利用相關證券或衍生品的交易影響證券價格,或者利用證券交易影響相關證券或衍生品的價格;
(十)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本所對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或者由同一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單個或者多個普通證券賬户、信用證券賬户以及其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户(組)進行合併監控。
7.3 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明顯異常的證券包括:
(一)交易價格連續大幅上漲、下跌或者維持在特定狀態,且明顯偏離同期相關指數漲幅或跌幅的證券;
(二)同一證券營業部、同一地區的證券營業部或者涉嫌關聯的賬户集中大量買入或賣出的證券;
(三)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證券。
7.4 本所根據市場需要,可以聯合其他證券、期貨交易所等機構,對出現第7.2條第九項等情形進行調查。
7.5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客户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對客户的證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發現客户交易行為存在異常的,應當及時告知、提醒、警示客户。對可能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或者涉嫌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為,應當根據與客户之間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拒絕接受其委託,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7.6 本所可以針對證券交易中的重點監控事項進行現場或非現場調查,要求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其他交易參與人或者投資者提供投資者開户資料、授權委託書、資金存取憑證、資金賬户情況、相關交易情況等資料。
7.7 會員及其營業部、其他交易參與人以及投資者應當配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7.8 對第7.1條所列重點監控事項中的行為,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將賬户列為重點監控賬户;
(五)要求投資者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
(六)暫停投資者賬户交易;
(七)暫停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交易;
(八)限制投資者賬户交易;
(九)本所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如對前款第八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本所提出複核申請。複核期間不停止相關措施的執行。
本所對在交易監控中發現的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報證監會查處。 [3] 
第八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8.1 因下列突發性事件,導致部分或全部證券交易不能正常進行的,為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本所可以決定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重大技術故障;
(四)重大人為差錯;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因前款規定的突發性事件導致證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按交易結果進行交收將對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造成重大影響的,本所可以採取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等措施。
8.2 出現行情傳輸中斷或無法申報的會員營業部數量超過營業部總數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本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
8.3 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8.1條、第8.2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會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8.4 本所對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的決定予以公告,並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8.5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並予以公告。
8.6 本所對證券交易進行風險監測。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採取限制交易、強制停牌等處置措施,並向證監會報告;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本所可以採取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並公告。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8.7 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外,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後當日恢復交易的,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前交易主機已經接受的申報有效。交易主機在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期間繼續接受申報,在恢復交易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交易。
8.8 交易異常情況、重大異常波動及本所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 [3] 
第九章 交易糾紛
9.1 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户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閲。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9.2 交易參與人之間、會員與客户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
9.3 客户對交易有疑義的,會員應當協調處理。 [3] 
第十章 交易費用
10.1 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代其進行證券買賣的會員交納佣金。
10.2 交易參與人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會員還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會員費。
10.3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 
第十一章 紀律處分
11.1 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權限;
(四)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11.2 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對前條第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複核。複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 [3] 
第十二章 附則
12.1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權證等品種的其他交易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12.2 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本所交易主機的時間為準。
12.3 本所有關股票、基金交易異常波動的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12.4 本規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市場:指本所設立的證券交易市場;
(二)上市交易:指證券在本所掛牌交易;
(三)委託:指投資者向會員進行具體授權買賣證券的行為;
(四)申報:指會員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證券買賣指令的行為;
(五)最優價:指集中申報簿中買方的最高價或賣方的最低價。集中申報簿指交易主機中某一時點按買賣方向以及價格優先、時間優先順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報隊列;
(六)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指截至揭示時所有有效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虛擬成交併予以即時揭示的價格;
(七)虛擬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時按照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成交併予以即時揭示的申報數量;
(八)虛擬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時不能按照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成交併予以即時揭示的買方或賣方剩餘申報數量。
12.5 本規則所稱“超過”、“低於”、“不足”不含本數,“達到”、“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12.6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12.7 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12.8 本規則自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發行的首隻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第二次修訂)》(上證發〔2020〕17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上證發〔2019〕23號)、《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2020年12月修訂)》(上證發〔2020〕103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指引》(上證發〔2019〕26號) 等規則同時廢止。 [3]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修訂信息

2018年8月6日,上交所發佈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通知,修訂主要涉及收盤價產生方式的相關條款,對股票交易實施收盤集合競價,基金、債券及債券回購的收盤價產生方式暫不調整。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上交所還發布了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的通知,《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上交所發佈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的通知,第四十條修改為:“當日額度在本所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使用完畢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接受該時段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此後在本所連續競價階段開始前,因買入申報被撤銷、被本所拒絕接受或者賣出申報成交等情形,導致當日額度餘額大於零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恢復接受後續的買入申報。當日額度在本所連續競價階段或者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使用完畢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停止接受當日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在上述時段停止接受買入申報的,當日不再恢復,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2] 
2020年3月13日,上交所發佈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通知,修訂條文包括《交易規則》第2.3條、第5.1.1條、第7.1條、第7.4條、第7.6條、第7.8條等,主要涉及增加存託憑證作為交易品種、完善交易異常情況和重大異常波動處置規定、明確證券即時行情實時發佈等內容。 [1] 
2023年2月17日,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上證發〔2023〕32號)。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的決策部署,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和科創板交易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佈。 [3]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內容解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起草説明
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的決策部署,優化主板交易制度,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在中國證監會的統籌指導下,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並整合了主板和科創板交易相關規則。現將具體修訂情況説明如下。 [3] 
一、修訂背景
《交易規則》是上交所的基本業務規則,統括規定了股票等證券的交易相關制度,對上交所組織交易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前期上交所在借鑑境外成熟市場經驗的基礎上,在科創板引入了一系列創新交易機制,運行效果良好。為配合全面註冊制改革落地實施,上交所借鑑科創板經驗,以更加市場化、便利化為導向,優化主板交易制度,修訂《交易規則》。同時,為構造簡明友好的規則體系,配合股債分離的總體安排,本次《交易規則》吸收整合了主板和科創板交易相關規則,並刪除了債券交易的相關規定。 [3] 
二、修訂思路
(一)借鑑科創板先行先試經驗,穩步推進主板交易制度改革。
交易制度是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交易制度改革是全面註冊制改革的重要環節之一。為保障註冊制改革的平穩落地,上交所穩步推進主板交易制度改革,以更加市場化、便利化為導向,以保持合理流動性,提高定價效率,增強市場內在穩定性為基本思路,將科創板部分交易制度複製推廣至主板,並對主板交易制度進行優化完善。
(二)整合主板和科創板交易相關規則,構造簡明友好的規則體系。
目前,主板和科創板交易相關規定分佈在《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等若干規則中。主板交易制度改革後,科創板與主板的差異減少。因此,本次修訂將科創板交易相關規則納入《交易規則》,力求構建更加簡明友好的規則體系,便於投資者理解和適用。 [3]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 吸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等規則的相關規定,並制定科創板專章。
本次修訂主要吸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指引》等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第二章和第三章等相關規定,同時新設“第六章 科創板交易特別規定”,對科創板的差異化安排進行集中規定。此外,本次修訂還吸納了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相關規則,並集中體現在第四章第四節“風險警示板交易事項”中。
(二) 刪除債券交易相關規定。
上交所已於2022年1月27日正式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明確債券交易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有關規定。為配合股債分離的總體安排,本次修訂刪除了債券交易的相關規定,同時明確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基金、權證、存託憑證及證監會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種的交易,適用《交易規則》。
(三) 優化主板交易制度。
一是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二是優化盤中臨時停牌制度,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的,停牌10分鐘。
三是優化有效申報價格範圍規定,在複製科創板股票現有2%有效申報價格範圍要求的同時,增加10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安排。
四是增加本方最優價格申報和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兩類市價申報方式,同時允許市價申報用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並引入市價申報保護限價等。
(四) 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強化投資者保護。
為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本次修訂增加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原則性規定,該規定在參考《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及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基礎上,明確參與上交所市場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業務的投資者應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要求,同時強調會員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五) 增加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的相關規定,規範程序化交易活動。
為落實《證券法》關於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的要求和中國證監會關於程序化交易的相關監管安排,本次修訂增加關於程序化交易的原則性規定,明確程序化交易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履行報告義務,以規範和管理程序化交易者及其程序化交易活動。
(六) 完善交易公開信息相關規定。
一是完善主板新股信息披露安排。主板新股改為前五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後,上交所披露其首個交易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二是參照科創板股票嚴重異常波動相關條款,增加了主板股票嚴重異常波動的相關規定。
三是優化風險警示板異常波動指標,將風險警示板異常波動的連續3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由15%調整至12%。
四是增加科創板退市整理股票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參照主板相關規定,科創板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上交所公佈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七) 完善證券交易監督,優化異常交易行為相關條款。
本次修訂將原第六章“交易行為監督”更名為“證券交易監督”,明確交易所在證券交易中重點監控的事項,包括交易行為和證券兩個方面。優化完善異常交易行為類型,落實《證券法》相關規定,增加程序化交易異常、跨市場交易異常的內容。同時,細化證券交易異常情形、完善自律監管措施類型、優化會員客户交易行為管理相關內容,明確監管預期。
(八) 對部分條款進行優化調整。
一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刪除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封閉式基金和增發上市的股票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及指數熔斷相關規定,補充存託憑證相關規定。
二是根據退市新規,刪除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相關規定,補充退市整理股票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規定。
三是完善低價股漲跌幅限制價格和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方法。
四是補充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值的計算公式。五是優化指定交易相關表述等。 [3] 
四、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2023年2月1日至8日,本所就《交易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59條相關意見建議。本所進行了認真研究梳理,並結合相關意見,對若干條款的內容進行了完善並適當優化了具體表述。
特此説明。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