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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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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是2016年11月1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的章程。
中文名
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
類    別
章程
地    點
上海
類    型
上交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章程簡介

文號:上證發〔2016〕69號
日期:2016年11月11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

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章程內容

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和穩定、高效的證券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所中文全稱:上海證券交易所,英文全稱:SHANGHAI STOCK EXCHANGE,英文簡稱:SSE。
第三條 本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會員制法人。
第四條 本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併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黨委發揮政治領導核心作用、紀委發揮檢查監督作用和各級基層黨組織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第五條 本所住所地在上海市。
第六條 本所註冊資本為人民幣三億元。
第二章 職能
第七條 本所業務範圍及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業務規則;
(三)審核、安排證券上市交易或者轉讓,決定證券終止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四)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五)組織實施交易品種和交易機制創新;
(六)按照會員的風險管理水平進行分類管理,並實施日常監管;
(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為進行監管;
(八)設立或者參與設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九)管理和公佈市場信息;
(十)開展投資者教育;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或者授權的其他職能。
第八條 本所在職能範圍內就證券上市、交易、轉讓、會員管理、市場監察等事項,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並向市場公佈。
第九條 會員、上市公司等證券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參與證券交易的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在本所市場開展相關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本所業務規則。
本所可以對會員、證券發行人和其他市場參與主體遵守本章程和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
第十條 本所依法公佈證券交易即時行情,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本所依法享有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相關信息以及對其加工形成的信息產品的權益。
第十一條 本所會員通過在本所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參與證券集中交易
第十二條 本所針對特定證券交易品種的交易和創新業務,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督促會員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相關業務。
第十三條 本所履行自律管理職能、依法開展經營活動,遵守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維護市場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十四條 本所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違規的證券發行人及相關市場參與主體實施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監管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收取違約金或者罰款等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本所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向證監會報告會員、上市公司等證券發行人、投資者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證監會依法查處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時,本所按照要求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六條 本所充分保障會員參與市場業務的權利,為會員及證券行業發展創新提供服務與支持。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七條 申請成為本所會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批准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證券經營機構
(二)具有良好信譽、經營業績;
(三)組織機構和業務人員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條件,符合本所對內部管理制度、技術系統以及風險防範提出的各項要求;
(四)承認並遵守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按規定交納會員費用;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具備前條規定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在向本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申報文件,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所的會員。本所在決定接納會員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十九條 本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所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所事務的提案權和表決權;
(四)進入本所市場從事證券交易及接受本所提供的服務;
(五)對本所事務和其他會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六)取得並轉讓會員席位,但應當保留至少一個會員席位;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本所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開展證券經營活動;
(二)遵守本所章程、業務規則,執行本所決議;
(三)建設交易相關技術系統,完善合規與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四)對自身及客户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防範違規交易行為和交易異常風險;
(五)履行對本所市場的交易及交收義務;
(六)對客户進行適當性管理,開展投資者教育,妥善處理客户交易糾紛與投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七)維護交易市場的穩定發展;
(八)按規定交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九)接受本所的監管;
(十)本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會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將被終止:
(一)由會員提出申請,並經本所理事會批准;
(二)會員法人實體解散、被撤銷、責令關閉、撤銷全部證券業務許可或者依法宣告破產;
(三)不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
(四)不能繼續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義務;
(五)被本所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
(六)應當終止會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本所終止會員資格的,應當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在作出決定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業務規則的,本所可以採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監管談話、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業務規則,情節嚴重的,本所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下列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收取違約金或者罰款;
(四)暫停或者限制交易權限;
(五)取消交易權限;
(六)取消會員資格。
本所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應當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
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紀律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本所申請複核。
第二十四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可以申請成為本所的特別會員。
特別會員可以列席會員大會、接受本所提供的相關服務和提出相關建議,但不享有會員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由本所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所的權力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會員監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本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審議其他有關事項。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人數不足本章程規定的最低人數;
(二)佔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
(三)理事會或者監事會認為必要。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或者佔會員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會員,可以向會員大會提出議案。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會員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每一會員有一票表決權。
會員大會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本所將大會全部文件及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所設理事會,為本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所戰略發展規劃;
(三)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及提議事項;
(四)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聘任或者解聘專業技術高級管理人員
(六)審定對會員的接納、終止和取消會員資格;
(七)審定本所業務規則;
(八)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九)審定本所重大財務支出或者投資事項;
(十)審議本所機構設置;
(十一)審定本所風險管理與處置的重大事項,決定本所風險基金和一般風險準備金的使用;
(十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設辦公室,辦理理事會日常事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所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根據需要,理事會可設名譽理事。
第三十四條 會員理事應指派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參加理事會會議。會員理事更換法定代表人時,應及時通知本所。非會員理事不得在本所會員公司兼職。
第三十五條 本所理事會由七至十三人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人數不少於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六條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本所總經理為理事會當然成員。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職責。
理事長不得兼任本所總經理。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理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理事會決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條 會員理事遇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審核同意,會員大會通過後,其理事資格終止:
(一)會員資格被終止;
(二)會員提出不再擔任理事;
(三)不能正常履行會員義務,並對本所市場造成嚴重影響;
(四)指派理事代表不符合規定,且拒不改派;
(五)會員有重大違法行為或嚴重違反本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行為;
(六)會員大會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非會員理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理事會可以提請中國證監會終止其理事資格:
(一)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
(二)在本所會員公司兼職;
(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情況。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設置複核委員會,審核市場參與主體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決定的複核申請。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設置政策諮詢委員會,根據需要就理事會審議的相關事項提出建議。
政策諮詢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從本所會員中選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 理事會根據需要設置薪酬與財務、會員自律管理、戰略發展、風險管理、市場交易管理等方面的專門委員會。
根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的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專門委員會由會員代表、監管部門代表、本所有關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士等組成,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規則,應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六章 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五條 本所設總經理一名,負責本所日常管理工作,為本所法定代表人。設副總經理、專業技術高級管理人員若干名,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 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
副總經理按照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任免或者聘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專業技術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由國家公務員兼任。
第四十七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
(三)擬定並組織實施本所年度工作計劃;
(四)擬定本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草案;
(五)聘任或解聘部門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
(六)代表本所對外處理有關事務;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本所建立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專業技術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對本所日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專門委員會委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交易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五十條 本所設監事會,為本所監督機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所財務;
(二)監督本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本所章程、業務規則,以及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情況;
(三)監督本所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
(四)當理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所利益時,要求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提出議案;
(七)提名本所子公司監事人選,指導本所子公司監事會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開展工作時,應當與本所紀委工作協同配合。
第五十一條 本所監事會成員不少於五名,其中中國證監會委派監事一至二名,會員監事一至三名,職工監事不少於兩名。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會員監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職工監事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所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監事會選舉產生。
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其他監事代其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並對理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根據監事會授權開展工作,對監事會負責。
第八章 財務與會計制度
第五十六條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制定本所財務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本所在每個季度結束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季度財務簡報及預算執行分析簡報,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包括審計報告和內控評審報告在內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預算執行分析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所從業務收入中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按照一定比例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
本所從税後利潤中分別依照國家規定或者理事會決議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第五十九條 本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編制財務年度預決算。
第九章 解散與清算
第六十條 本所解散由國務院批准,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
第六十一條 本所作為會員制法人存續期間,財產積累不進行分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或遇有關法律、法規修改,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外,待會員大會召開時及時修改補充。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所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