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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教育學會

鎖定
上海市高等教育學會的前身為上海市高等教育研究會,成立於1979年11月,1983年4月改為現名。學會下有65個高校團體會員(覆蓋上海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以及部分民辦高校、成人高校),其中有計算機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擁有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高教研究隊伍。
中文名
上海市高等教育學會
成立於
1979年11月
歷任會長
劉佛年、餘立、張德龍
任現任會長
張偉江

目錄

上海市高等教育學會簡介

學會第一屆~第六屆理事會的歷任會長為:劉佛年、餘立、張德龍、王生洪、鄭令德等,任現任會長(第七屆理事會)為張偉江;歷任秘書長為:鄭啓明、薛天祥、楊德廣、忻福良、陳國良等,現任秘書長為謝仁業。
上海市高等教育學會是研究高等教育科學的羣眾性學術團體。其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以及國家的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和協調本市對高等教育及相關領域的研究與交流,促進學科發展,為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服務,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業務範圍是:組織學術討論和學術交流活動;舉辦講座,普及宣傳科學知識;編印學術資料和論文集;表彰優秀學術成果和優秀學會工作者;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教育評價和諮詢服務;依法舉辦實體機構,從事社會服務活動。
上海市高等教育學會成立28年來,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積極貫徹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主動結合上海及我國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實際,組織和發動廣大會員積極開展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先後承擔了全國哲學社會科學“七五”、“八五”、“九五”重點課題以及全國教育科學“九五”、“十五”規劃重點課題等10多項重大課題的研究。研究成果分別榮獲上海市科技進步一等獎、三等獎和上海市重大決策諮詢成果三等獎、上海市教育系統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二等獎、中國高等教育學會二、三等獎等獎項。
與此同時,上海市高等教育學會還通過“課題下達”、“專題研討”、“教育論壇”、“成果評獎”以及國內外學術交流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各類學術活動。這些學術活動的開展及其所產生的豐碩學術成果,對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深化高等教育的改革,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着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上海市高等教育學會還將進一步開展高校院校長培訓、組織開展高等教育評估和認證等方面工作。會刊《教育發展研究》公開發行,每期印發量近2000冊。
註冊地址:上海茶陵北路21號;聯繫人:古藴華 [1] 

上海市高等教育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上海市高等教育學會,英文譯名:Shanghai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縮寫:SAHE)。
第二條
本會是上海市高等教育界同類社團、教育工作者及有志於支持高等教育發展改革的組織自願組成的研究高等教育科學的羣眾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以及國家的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和協調本市對高等教育及相關領域的研究、交流、評估、諮詢等活動,為繁榮高等教育科學研究、促進教育現代化建設,為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服務,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
第五條
本會接受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開展學術研究、交流、評估、論證和諮詢服務,出版會刊及編印學術資料,從事調研、培訓、科普等。
(一)開展高等教育研究,組織學術討論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組織開展高等教育評估、論證、諮詢和中介服務;
(三)舉辦講座,普及宣傳高等教育及相關科學知識;
(四)編輯出版會刊《教育發展研究》,編印學術資料和論文集;
(五)表彰高等教育研究優秀學術成果和優秀學會工作者;
(六)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
(七)依法舉辦實體機構,從事社會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願為實現本會宗旨而努力的單位和社會團體;
(四)具有從事高等教育科學研究成績、願為實現本會宗旨而努力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個人會員還需由團體會員推薦或兩名個人會員推薦;
(三) 經理事會授權、由學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 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
(六) 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連續兩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討論決定學術研究活動規劃;
(九)討論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二、四、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或免去和罷免)。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週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有關規定對下屬專業委員會進行管理。有關管理規定另行起文。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