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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國家檔案全宗條例

鎖定
蘇聯國家檔案全宗指歸蘇聯國家所有,由蘇聯國家統一管理的具有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歷史意義的一切檔案的總和。
中文名
蘇聯國家檔案全宗條例
頒佈單位
蘇聯部長會議
定    義
檔案法規
發佈時間
1980年4月4日
文件內容
蘇聯部長會議1980年 4月 4日批准頒佈的檔案法規。此前曾於1941年和1958年頒佈過兩個同名法規 (見蘇聯檔案事業)。條例分序言、總則、國家檔案全宗的成分、國家檔案全宗的管理、國家檔案全宗文件的利用 5部分,共27條,附有蘇聯中央國家檔案館和受國家委託設永久性檔案館保管國家檔案全宗文件的機關一覽表。
序言指明建立蘇聯國家檔案全宗的目的、意義以及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責任。總則共7條, 規定蘇聯國家檔案全宗的定義,對貴重檔案建立副本制度以及國家檔案全宗的文件按全宗、彙集和保管單位進行保管和統計的原則,蘇聯國家檔案機關的系統和職責及檔案館的性質,國家檔案全宗文件的挑選、保護和利用原則。國家檔案全宗的成分共3 條,規定國家檔案全宗內文件的構成、種類和範圍。國家檔案全宗的管理共12條,規定國家檔案全宗的文件由各級檔案業務領導機關和各級各類檔案館分級掌管;確定各類文件在機關檔案室的保存年限及向檔案館移交的制度,規定國家檔案全宗文件3種意義(全蘇意義、共和國意義、地方意義) 的劃分及其確定權以及文件統 計、鑑定和存 毀的權限和辦法。國家檔案全宗文件的利用共5 條,規定各級檔案館開放檔案的目的、辦法、形式和利用規則。該條例是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並吸收了檔案學研究的最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