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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
鎖定
憲法修正案是美國憲法規定的正式改變憲法的形式之一(另一形式是召開另一次制憲會議,但並未被使用過),是美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代表了美國憲法制度的基本發展方向。其中具有重大影響的是關於公民權利的憲法前10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
自憲法簽署完成後,已有二十七項修正案經批准,其中前十項統稱權利法案。對美國憲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國憲法第五條所規定。另有其他許多已向國會提議,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國憲法修正提議。
- 中文名
- 美國憲法修正案
- 外文名
-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作 用
- 是美國憲法規定的正式改變憲法的形式之一
- 意 義
- 代表了美國憲法制度的基本發展方向
- 重大影響
- 關於公民權利的憲法前10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
- 批准方式
- 由美國國會在提案時決定
美國憲法修正案表決流程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須經國會參眾兩院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會議(稱作憲法第五條會議)的要求,而後才能提呈給各州,並經過四分之三州份或其會議的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國會在提案時決定。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修正案是由州會議的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採行州會議的方式來批准。
美國憲法修正案修正彙總
美國憲法修正案已通過
美國憲法共存在27個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個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過的,因為其主要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對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統稱為權利法案。此後的17個修正案則是逐次獲得通過的。
順序 | 修正案 | 提出日期 | 生效日期 |
---|---|---|---|
第一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
第二修正案 | 保護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三修正案 | 在和平時期,未經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駐紮;除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戰時也不允許如此。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四修正案 | 禁止不合理的收押,並載明須有基於相當理由,由中立的法官或裁判官裁定的搜索票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五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
第六修正案 | 保護接受迅速、公平、公開及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包括告知被指控之罪、與原告對質、取得證人與聘請律師的權利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七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
第八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
第九修正案 | 保護在憲法中未列舉的權利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十修正案 | 將憲法未授予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利保留給各州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十一修正案 | 使各州免受他州公民或不住在州內的外國人起訴,奠定主權豁免的基礎 | 1794年3月4日 | 1795年2月7日 |
第十二修正案 | 修改總統選舉的程序 | 1803年12月9日 | 1804年6月15日 |
第十三修正案 | 廢除奴隸制和強迫勞役,除非是作為犯罪的懲罰 | 1865年1月31日 | 1865年12月6日 |
第十四修正案 | 1866年6月13日 | 1868年7月9日 | |
第十五修正案 | 選舉權不能由於種族、膚色、或以前曾服勞役而遭受剝奪,此時尚不包括性別 | 1869年2月26日 | 1870年2月3日 |
第十六修正案 | 允許聯邦政府徵收所得税 | 1909年7月12日 | 1913年2月3日 |
第十七修正案 | 確立代表各州的美國參議員必須由民眾直接選舉 | 1912年5月13日 | 1913年4月8日 |
第十八修正案 | 制定禁酒令,禁止在美國國內製造、運輸酒類(後被第二十一修正案廢止) | 1917年12月18日 | 1919年1月16日 |
第十九修正案 | 公民的選舉權不因性別而受限,即確立女性的選舉權 | 1919年6月4日 | 1920年8月18日 |
第二十修正案 | 修正國會與總統的上任日期與任期(前者在1月3日,後者在1月20日),被稱作“跛腳鴨修正案” | 1932年3月2日 | 1933年1月23日 |
第二十一修正案 | 廢除第十八修正案,並禁止違反關於酒精的州法律 | 1933年2月20日 | 1933年12月5日 |
第二十二修正案 | 限制一個人可以被選為總統的次數:一人不能被選為總統超過兩次,以及在他人當選任期中擔任了兩年以上者,不能當選超過一次 | 1947年3月24日 | 1951年2月27日 |
第二十三修正案 | 規定首都華盛頓特區在選舉人團中指派代表的方法 | 1960年6月16日 | 1961年3月29日 |
第二十四修正案 | 禁止因為沒有支付人頭税而撤銷投票權 | 1962年9月14日 | 1964年1月23日 |
第二十五修正案 | 將泰勒先例編纂成為法例,定義總統繼任的程序 | 1965年7月6日 | 1967年2月10日 |
第二十六修正案 | 確立年齡18歲以上之人的投票權 | 1971年3月23日 | 1971年7月1日 |
第二十七修正案 | 防止影響國會薪資的法律生效,直到下一任的代表被選出 |
美國憲法修正案未通過
有六個修正案已通過國會,但之後卻沒有得到適當數量的州議會所批准。其中四項修正案在技術上還有待州議員的決定,其中一項已經過了自己的期限,又其中一項已經過了提出該修正案的決議案的期限(雖然這有爭議)。
修正案 | 提出日期 | 狀態 | 主題 |
---|---|---|---|
國會配額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有待州議員決定 | 美國眾議員的配額 |
貴族頭銜修正案 | 1810年5月1日 | 有待州議員決定 | 禁止貴族頭銜 |
科爾文修正案 | 1861年3月2日 | 有待州議員決定 | 保留奴隸制 |
兒童勞工修正案 | 1924年6月2日 | 有待州議員決定 | 國會有權規範童工 |
平等權利修正案 | 1972年3月22日 | 在1979或1982年過期(有些學者不同意),然而還是有可能會被批准,因為期限在先前已被延長,且期限沒有寫進修正案的本文中 | 禁止男女不平等 |
哥倫比亞特區投票權修正案 | 1978年8月22日 | 在1985年過期,由於最後期限被寫進修正案的本文中,故無法復活 | 華盛頓特區的投票權 |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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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東來、陳偉、白雪峯等.《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第530頁
- 2. 直到1992年5月7日,第二十七修正案才被批准並開始生效,密歇根州是第38個批准的州份。後來被揭露肯塔基州其實在1792年就批准了該修正案,技術性使得密歇根州成為第39個批准的州份。雖然密蘇里州與阿拉巴馬州在兩天前的1992年5月5日就已經批准(使得它們成為第38個州份之一),聯邦政府的正式紀錄仍然認為密歇根州是第38個批准該修正案的州份。
- 3. 美國憲法修正案(《權利法案》) .豆瓣[引用日期201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