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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IFF

(英國、美國的郡縣治安官)

鎖定
英國、美國的郡縣治安官,有時也譯作“警長”。SHERIFF有執法權,但這個崗位並非國家和聯邦政府的僱員,甚至不是州政府的公務員,而僅僅是縣一級的僱員,在所受僱用的縣內行使警察職務。
中文名
郡治安官
外文名
SHERIFF
類    型
非職業警察

SHERIFF解釋

在更加基層的行政單位——鎮,有的治安官是所在小鎮的居民選舉出來的。治安官本人可以是小鎮居民也可以不是。鎮裏的居民集體發給其工資,為小鎮居民提供安保服務,勞資關係類似於我國的經警或者保安員,但權限和我國的警察並無二至。換而言之,美國的居民可以在政府沒有設立州警察局、市警察局的地方自己花錢僱用自己的警察為自己服務,甚至在州警察局、市警察局服務不能得到居民滿意的情況下,像我國居民更換小區物業公司一樣,更換自己的警察武裝。注:SHERIFF可以持槍。

SHERIFF隸屬關係

:SHERIFF的上級是縣警察局或者對其實行僱用的鎮居民;POLICE的上級:中央聯邦政府,州政府,城市政府。

SHERIFF收入來源

SHERIFF來自州、縣財政劃撥的治安經費,有的源於居民的安保合同;POLICE則是聯邦、州或市政府的治安預算。

SHERIFF人員來路

SHERIFF多來自本地居民,一般是退伍戰士居多,含國民警衞隊士兵,無需警校畢業,一般未受系統的警務培訓;POLICE多來自外地,警校畢業,受過系統的警務培訓,屬於職業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