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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革

(開中制度)

鎖定
鼎革是明代朝廷通過開中招商政策,有效地動員、利用民間資本尤其是商人資本以解決軍需物資的轉運問題,其制度的意義則在於朝廷究竟如何確立開中則例,而開中則例的變動與米、麥、豆的折納關係變動後,其鹽糧比價關係、開中納銀製度如何確立等重大問題,否則國家的招商政策也只能是一紙空文。
中文名
鼎革
朝    代
明代朝廷
A文章編號
1003—986402—0003—09
關鍵詞
國家經濟

鼎革關鍵詞

國家經濟;民間資本;開中制度;開中納糧;開中納銀中圖分類號:K248

鼎革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1003—986402—0003—09

鼎革總述

明代開中制度的研究,最早見於上世紀40年代日本學者中山八郎的《開中法與佔窩》,就開中制度與邊境地區“詭名佔窩”獲取食鹽銷售權關係問題進行研究。嗣後藤井宏的《開中的意義及其起源》,以及藤氏另兩篇力作即《明代鹽商的一考察一一邊商、內商、水商的研究》及《新安商人的研究》,則集中就開中制度與民間商人赴邊納糧中鹽的過程、原因及其商人的分化、成長等問題進行較為系統的研究,使後學者對明代開中商人經營的一般情況有大體上的瞭解。80年代以來,我國大陸學者薛宗正《明代鹽商的歷史演變》、香港學者李龍華的《明代的開中法》、台灣學者的《明代前期的食鹽運銷制度》以及拙著《明代鹽業經濟研究》,除對此制度所引發的民間商人資本成長作進一步的探討外,還將研究視角轉向鹽的交易與社會經濟關係方面,使本課題逐步深入①。但在開中制度與民間商人資本連接點、此制度的基礎與依據即開中鹽糧的比價關係等經濟關係的研究,因資料闕如,需要對明代開中則例進行具體的爬梳整理,才能從自明初以來米、麥、豆、銀開中則例的具體規定的變化方面,進而解釋國家所確定的開中價格對民間商人資本的動員與利用關係問題。
開中則例的制定及其依據
明朝開中制分為邊倉納糧中鹽和召商運糧中鹽兩種形式。②但問題是,由於納糧、運糧、中鹽的經濟活動,是在不同地區、不同的價格形態下進行的。因此,有必要對上述兩種開中形式的價格形成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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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革參考文獻

①中山八郎《開中法與佔窩》,刊於《池內宏博士換曆紀念東洋史講座》,日本座右寶刊刊行社,1940年;藤井宏《開中的意義及其起源》、《明代鹽商的一考察一一邊商、內商、水商的研究》等力作,中譯本參見拙譯《徽州社會經濟史研究譯文集》.黃山書社1987年5月版;藤井宏先生《新安商人的研究》由傅衣凌先生於50年代末譯成中文,刊載於《安徽史學通訊》,1985年經譯者重新校訂,刊於拙編《徽商研究論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版;李龍華《明代的開中法》,刊於《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1972年4卷2期;台灣大學徐泓先生的《明代前期的食鹽運銷制度》、《明代後期的鹽政改革與商專賣制度的建立》;薛宗正《明代鹽商的歷史演變》,刊於《中國史研究》1980年第2期;劉淼《明代鹽業經濟研究》,汕頭大學出版社1997年6月版。

鼎革例證分析

②在此分析中,僅以鹽糧交易為代表,鹽同其他物貨的交換關係及其比價問題,俟後專論。
應該承認,開中總引數的確定,當是明朝廷確定其米糧與鹽引交易比例的基本條件。關於開中總引額的規定,乃最早見於正統四年因明軍征討麓川①,“師眾費多”,次年,雲南大理府和金齒衞指揮使司上奏因“用糧數多,蓄積數少”,户部遂規定“中淮、浙、雲南鹽各三十萬引”②,招商中鹽。此制度遂成為日後出現突發事件時的應急措施之一。如在正統五年陝西延安綏德州的開中鹽糧,則是依照上述辦法開中的。其規定是“將正統五年淮鹽一十二萬引、浙鹽八萬引,如肅州納米例”招商中鹽③。
召商運糧中鹽的具體運作,從朝廷的角度説,主要是確定合適的“開中則例”。其典型的實例,如成化十九年户部議處“大同各邊事宜”,記錄了運糧中鹽則例確定的大體情況。其中説:“兩淮運司見有成化十七、十八年存積鹽三十萬三千餘引,宜以二十萬引召商於通州倉領米運赴大同交納。每運一石,與鹽二引,量地添減,不出二引之數,限一月以裏完,即與支給。”④按成化年間户部議定的運價,一般是運糧7.5—8.5鬥給鹽一引;假如是納銀,鹽一引則納銀o.4—0.5兩。這樣,户部最初議定的運米1石給鹽2引,大體可以確定通州倉至大同倉的運價每石為銀1兩左右。然户部所擬
“以兩淮鹽二引為腳價費,今久無納者”,其原因不用説是朝廷酬鹽較低之故。於是户部議定
“加半引,不拘客商官民人等,聽其各給路引往納”⑤。假如理解不錯的話,成化年間的“加引”召商運糧則例的制定,顯然源於永樂二年
户部尚書鬱新所定的“召商運鹽”法。商人為官運鹽,“年久者,增引數以為路費”。其“加引”的比例是,河東地區每引加40斤,陝西地區朝邑縣每引加80斤,西安府每引加140斤,山西地區平陽府聞喜縣每引加80斤,翼城縣每引加200斤,河南府的淮浙鹽,則每引加1引⑥。既然在官運鹽貨中,是以“加引”、“加斤”的方法來調節運價的;那麼,在召商運糧中鹽的體制下,其投入開中的鹽糧交易,其比價就具有如同上述“加引”、“加斤”
關係,抑或以下降納糧數,以保持鹽糧交易比價的平衡。
開中制條件下官與民的鹽糧交易比價關係
如前所述,在召商運糧的體制下,商人承運的糧食主體則是府縣的税糧。這一點,從明初邊方奏請或廷議的諸記錄中,都能反映商人承運税糧的關係。如開中法施行之初的洪武四年二月大同衞都指揮使耿忠奏言:“大同地邇沙漠,元季勃羅帖木兒、擴廓帖木兒等亂兵殺掠,城郭空虛,土地荒殘,累年租税不入,軍士糧餉欲于山東轉運,則道里險遠,民力艱難。請以太原、北平、保安等處税糧撥付大同輸納為便。”由於大同駐軍的糧餉供給依制由山東府縣承擔,而欲改其軍餉供給地,則須邊臣奏請,此當制度使然,毋庸贅釋。此奏經廷議,決定“于山東所積糧儲撥一十萬石,運至平定州,山西行省轉至大和嶺,大同接運至本府,及以四周太原、保安諸州縣税糧撥付大同以為儲待。”至於税糧的具體運法,無非是官運或**兩種形式,而在**方面,大多是由民之“富室”或商人承擔的。以宣德十年商人組織**税糧的事例,可知當時赤城堡需運糧3萬石,哨馬營3萬石,獨石1萬石。即是按明代定製“凡輸粟於各邊者,量地遠近,價各有差”組織實施的。參與承運税糧的商人均“自備腳力,朝廷則以鹽償之”⑦。這裏所説的“價各有差”,實即反映在開中則例中鹽一引與上納米糧斗數的差異上。僅以此例,即可説明開中制條件下官與民的鹽糧交易比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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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宜德三年,雲南麓川宜慰思任發侵奪南甸、路江等處村寨,“雲南總兵官黔國公沐晟議論調兵剿捕”.因軍需問題,故開中雲南井鹽,招商中納。關於此,參見《明宣宗實錄》卷四二“宜德三年閏四月”條。
②③《明英宗實錄》卷六七“正統五年五月己酉”條。
④《明憲宗實錄》卷二四五“成化十九年十月丙寅”條。
⑤《明憲宗實錄》卷二四七“成化十九年十二月丁亥”條。
⑥《明太宗實錄》卷二八永樂二年二月甲申”條。
⑦《國朝典匯》卷九六《户部十-鹽法》。
上表所載開中則例,乃是明代較為典型的例證,值得注重。其則例的基本要素是户部根據道里遠近、糧米時價低昂,以及所中鹽運司的鹽價高低確定的。而開中則例準確與否,當與明代“時估”制度是否嚴密有直接的關係。其“時估”制的具體實施情況,按卷三的記載:“民間市肆買賣,一應貨物價值,便從州縣親民衙門,按月從實申合幹上司。遇有買辦、軍需等項,以憑照價收買。”而鹽糧交易的比價,當是户部所辦軍需的主要方面。無論邊境還是腹裏地區,其開中則例的確定,乃是以“時估”物價為其依據,這一點當無疑義。而對於商人運價的估算與調整,顯然也是以鹽糧交易的時估價格為基礎。通過前述“加引”、“加斤”的事例分析,可知此制對於保持民間物料價格的平衡,多少都發揮了調節作用。時估制度,大體上為有明一代所遵行。如萬曆末年的龐尚鵬《清理鹽法疏》,則記述了明季時估制在開中法中的實際應用情況。其疏雲:“各邊開中鹽糧,務要量彼處米價貴賤,及道路遠近險易,定奪則例具奏,召商中納。此祖宗成規也。邇來邊中上納,多不依時估,及雖依時估,而轉運交收,領給勘合,其間私費尤難盡言。”①這一方面反映了龐尚鵬對明末時估制崩壞的憂慮;而另一方面卻表明開中則例不僅是以
時估製為物價基礎的,而且民間商人蔘與鹽糧交易的過程中,對舊有的時估制亦多有所突破。
儘管開中則例以時估製為其依據,但在現實中,由於鹽糧開中的地域廣大,鹽糧價格變動頻繁,加之吏治衰微,户部很難準確地把握和調節鹽糧交易的比價關係,這就使開中商人感到米重鹽輕,無利可圖,致使開中制時續時斷,有誤軍儲。朝廷為拯救開中制的頹勢,不得不採取一系列的變通措施,由此引發了開中制的演變。
二、
開中則例的變化與米、麥、豆的折納關係
明代開中鹽糧則例的變化及其變動趨勢,可以兩淮鹽運司為例②,以求反映明代開中則例變化的一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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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經世文編》卷三五七。
②此處所記則以兩淮為主,關於其他鹽運司的中鹽則例,一併加以説明。又,本處所説的“鬥、升”的容量單位,則是與明代的鹽引重量單位相一致的,即鹽每引為200斤,其官府與商人的交換.則是本表所反映的上納若干斗升的米糧,則可以獲得行銷若干鹽引的權利。此外,本表所開列的開中則例數據,是根據《明實錄》、《明大政纂要》、《皇明世法錄》統計。
需要説明的是,關於年度開中總額,在《明實錄》中,很少有記載。但在天順八年八月户部“共開中淮浙等運司各年鹽課一百六十七萬二千二百九十一引”,並進一步確定大同等處鹽糧開中則例的記載中,可以明確其年度的開中總額。此外,因開中地的倉口不等,其主要倉口所制定的開中則例,自然也不相同。關於此,從《明憲宗實錄》卷八“天順八年八月丙午”條關於更改上納倉口的規定中,得知原在“蘭縣開中引鹽於甘涼缺糧倉分上納。於是肅州倉改中浙鹽九萬六千八百六十一引,每引米麥各半,共四鬥五升。鎮夷官倉改中河東鹽十萬引,每引米麥豆共一斗五升。肅州倉改中河東鹽一十九萬五千引,每引米麥豆共一斗五升。”①而關於米豆的上納比例,也沒有任何規定,這就意味着商人可全部上納米或豆,也可按其實際情況上納,只要符合斗數的規定,既可領取鹽引勘合,從事鹽貨的交易。至於商人上納糧草的地點在宣府和大同等七處倉口,按户部制定開中則例的原則,其上納米豆的斗數,實際上説明運費的差異。而米豆斗數相同的倉口,其地理位置、運輸條件應是相同的。同一開中地的鹽糧比價有所不同。惟為説明倉口與鹽運司鹽價的差異問題,故列表如下.
需要注重的是,因產部的開中則例中所規定的商人上納米糧的斗數,最終是需要商人來盤算是否有利益,才有可能收到開中制度的實際效果。從天順八年北邊地區開中則例的上納糧草數額看,商人的上納情況如何,則是檢驗其則例是否可行的重要依據。同年十二月,根據巡撫大同副都御史王越的告所説:“大同所開鹽格重,商人無一至者,請量減之。”其結果户部更定大
同“淮鹽每引米豆減五升,浙鹽減三升,長蘆、河東各減二升”②。但值得注重的是,根據《明憲宗實錄》卷一三一“成化十年秋七月辛未”條的記載,延綏倉:兩淮鹽每引納米4鬥,豆2鬥;山東鹽每引米1.5鬥,豆1鬥;河東陝西鹽米1.5鬥,豆0.5鬥;河間長蘆鹽米2鬥,豆1鬥;福建鹽米1.3鬥,豆0.5鬥;廣東鹽米1.5鬥,豆0.5鬥③。肅州等處倉:甘、涼等處中淮鹽米4鬥,豆2鬥,肅州倉米3鬥,豆2鬥;浙鹽甘涼等處米3鬥,豆l鬥,肅州米2鬥,豆1鬥;山東鹽甘涼等處米1.5鬥,豆1鬥;河東陝西鹽甘涼等處米1.5鬥,豆0.5鬥,肅州米1鬥,豆0.5鬥;河間長蘆鹽甘涼等處米2鬥,豆1鬥,肅州米1.5鬥,豆1鬥;福建鹽甘涼等處米1.3鬥,豆o.5鬥,肅州等處米1鬥,豆0.3鬥;廣東鹽甘涼等處米1.5鬥,豆O.5鬥,肅州等處米1鬥,豆0.5鬥。寧夏等倉:淮鹽每引納米4鬥,豆2鬥,浙鹽米3鬥,豆1鬥,山東鹽米1。5鬥,豆1鬥,河東陝西鹽1.5鬥,豆o.5鬥,河間長蘆鹽米2鬥,豆1鬥,福建鹽米1.3鬥,豆0.5鬥,廣東鹽米1.5鬥,豆0.5鬥④。這裏所説的開中鹽引額共918561引。當然,所謂的開中鹽引額度,本是“成化七等年鹽”。這應成為明代邊境地區開中的典型例證,之所以如是説,主要在於明朝中期以前的邊境地區的米糧等實物開中,因有所存積的鹽貨可以為商人承運銷售,而在此之後所實行的“預支”的情況是截然不同的。成化十年九月,山東臨清、廣積二倉:淮鹽每引粟5鬥,麥5.5鬥,浙鹽每引粟4鬥,麥4.5鬥,長蘆、山東鹽每引粟2.5鬥,麥O.3鬥。常豐、德州二倉:淮鹽每引粟5鬥,麥5.5鬥,浙鹽每引粟4鬥,麥4.5鬥,長蘆、山東鹽每引粟2.5鬥。
由於成化前的開中制度是以鹽糧交易為中心,因此需要先就納糧開中則例的基本原則及其折納問題作如下説明:
假如以明代開中量最大、鹽價最高的兩淮鹽為例,可以看出不同年份開中則例納米糧數的變化,引發鹽糧交易比例變動的直接原因,不用説是因為鹽產區鹽價與倉口米價的變動所引起的,但對於開中商人而言,其“道里遠近”、納米糧的斗數以及上納物的規定,即是米還是粟、豆、麥、草,是取決於是否投入開中的決定因素。至於户部,則必須制訂出宜於民間商人所能接受的鹽糧交易則例,否則,必然導致開中制的失敗。從前面所示同一地區上納米糧斗數及上納物的變化,則可以看出户部是依據開中施行的情況作過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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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譚西思:《明大政纂要》卷八“天順八年八月丙午”條。
②譚西思:《明大政纂要》卷十二“天順八年十二月癸巳”條。
③④譚西思:《明大政纂要》卷一三一“成化十年秋七月辛未”條。
這裏所列出的米豆斗數,或者説鹽草的束數,都是户部在“時估”制度的基礎上所確定的鹽糧交易的比價,假如將此價格看成是官價的話,那麼,在商人與官的交易中,商人要想獲得鹽的銷售權的話,就必須按照官方所確定的鹽糧交易價格進行,否則就毫無意義。更進一步説,產部所規定的鹽糧交易價格,實際上就是米、麥、豆、草、鹽甚至於後期所交易的銀兩的比價,而在官方看來,上述交易的各種物資價格,在實際的操作中應是可以相互置換的。舉例説,如米與豆與鹽的交易,在榆林常股鹽納米2鬥或豆3鬥,都可取得鹽一引的銷售權。
正因為此處的價格是官價,而在招商的
實行過程中,因價格的不合理,也就必然出現商人上納糧草多而無鹽供給,或糧少鹽多導致年度開中失敗的情況出現。在這樣的情況下,官方則對開中鹽糧的比價進行調整。如在前示天順時期宜府、大同的鹽糧比價的下調,即是明代通行的做法。至於米、豆、粟、麥、草的兼納政策,官方與民間商人交易的角度看,實際上也有價格調整的意思。但有時則是根據邊境地區的實際需要所確定開中物資的種類。如豆與草的上納,顯然與軍馬草料的供給不足有直接的關係。
正如前所述,由於明代開中的中地是在各不同的倉口,其道里及所用運輸工具之不同,也對中的鹽糧比價有影響。如在成化九年地處九邊的宣府鎮,其倉口即分為在城倉口與獨石、馬營及邊境地帶“葛峪等十五堡”,其上納的米豆額也有所差異。這就説明道里遠近及運輸條件乃是户部制定鹽糧交易比價的要素之一。
值得注重的是,關於明代邊境地區的上納糧草易鹽制度中所反映的鹽糧比價關係,實際上是隨邊境與鹽銷售地區的鹽糧價格變動而發生變化的。假如以所謂邊境地區的鹽糧比價關係來看,大體上可以説明鹽糧價格變動與開中制度持續的關係。
表中所列數據,説明在洪武初期大同等西北邊境地區上納的糧數則為鹽一大引,其中即包含麥、豆、粟而不是米。從其變動趨勢看,總的來説其米豆麥上納數處於較為平穩態勢,而出現糧價下降的情況,顯然與邊境地區的糧食價格變動有直接的關係。按年代劃分來説,洪武朝的糧價低而鹽價貴,從永樂時起,鹽糧價格變動主要是糧價上漲,而正統至成
化時期的折納的出現,則是官方降低鹽價的重要措施,此時常股鹽、存積鹽支付的劃分,也説明當時民間商人上納糧草數量較多,其鹽貨的支付則需要朝廷確定年度的量,以防範因鹽貨不足所引發鹽價上漲的情況。
三、
糧草折銀關係
所謂“折銀”,實際上是官方所確定的“糧草”中的米、麥、豆、草及布等軍需物資在邊境地區的價格。明初實行召商納米中鹽的實態,除米之外,還應包括麥、粟、豆等兼納的“糧”的部分,在兼納中鹽的基礎上,又實行折收棉布、白銀解邊的制度,這即是明代早期的鹽課折納制在開中法中的表現。其具體的例證,如洪武四年三月即規定:“山東、山西鹽課折收棉布、白金赴大同易米,以備軍餉。”①假如將此例作為明代開中法納米中鹽並行的制度的話,那麼這就意味着兼納麥、粟、豆、草、鐵、茶等則是此制的延伸形式,其結果,也必然隨着貨幣經濟的發展而形成邊方納銀製。
邊方納銀製的出現,從馬文升《重鹽法以備急用疏》所描述的成化年間山西邊方商人中實態即可推察出來②。其疏雲:“雖有中者,及至到邊,多不上納糧料,止是折收銀兩。”邊方倉口折收銀兩的情況,不用説是以邊餉採買製為背景的,這種情況,在正統七年湖廣並貴州三司的奏疏中已見税糧折銀上納的實例。其原因,乃在於“每歲供邊軍”,轉運税糧沉重,所以議改“於税糧內折銀、布運給為便”③。税糧折銀的擴大化,遂促發了邊方納銀製度的成立。至成化七年,始見於北直隸、陝西饑荒府縣開中納銀,每引“納銀三錢”④。十六年,湖廣邊倉開中兩淮存積鹽七萬引,每引銀“四錢五分”;常股八萬引,每引“銀三錢五分”⑤。此後邊方納銀製遂推行於福建、廣東、兩浙、長蘆等運司。關於邊方納銀的引價分析,有如下表所示。
可以看出,在明代中期所實行的邊境地區納銀開中的銀價問題,可以説是最初商人上納糧草的折價,或者説當時所上納的銀兩,應該是邊境地區的糧食價格,因為邊境軍需是以此銀兩來購買的。這即是邊境地區納糧制度向“招商糴買”制度過渡後而出現的納銀開中制度。假如説這兩種制度的本身均在於解決邊境軍需問題,也並不為過。但問題是,商人到鹽運司納銀中鹽,明制稱為“召商中賣”即系鹽運司直接出售鹽貨,商人無須至邊方納銀,而鹽運司則將所賣鹽價銀解運户部,由户部解邊的制度體系,顯然同前述邊方納糧開中制度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
具體來説,鹽運司賣鹽的最早實例始見於成化二年兩淮召商中賣割沒官鹽。其
因江淮饑荒,經副都御史林聰奏“請以兩淮運使儀真批驗鹽引所沒官鹽二萬餘引賣銀”,“賑鳳陽諸處”⑥。此後沿為制度。十年,準河東鹽於河南南陽、汝寧“二府開中,則別立斗數,於運司發賣”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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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實錄》卷六二“洪武四年三月癸卯”條。
馬文升,景泰進士,歷按山西、湖廣。其疏所言“納銀”情況,當系巡按山西之事。詳見《明經世文編》卷六三。
③《明英宗實錄》卷九三“正統七年六月庚戌”條。
④《明憲宗實錄》卷八七“成化七年春正月辛巳”條。
⑤《明憲宗實錄》卷二0四“成化十六年六月丁丑”條。
⑥《明大政纂要》卷二八“成化二年閏三月”條,又見《明憲宗實錄》卷二八“成化二年三月庚辰”條。
⑦《明憲宗實錄》卷一二八“成化十年五月丁亥”條。
至十二年,各鹽運司、提舉司均改為由運司開賣鹽引,在巡撫延綏等處左僉都御史丁川等人奏請下,原户部定擬中鹽則例“每引米豆六鬥或四鬥,止值銀三二錢,三鬥二斗者,止值銀一錢五分。使即其地發賣,得利當倍。宜令巡撫等官選委府州縣廉正官於各鹽運司及提舉司召商發賣,其銀領回糴買米豆為便。户部覆奏。從之。”①丁川奏準施行運司賣鹽納銀之制,從此改變了明初邊方納糧的體制,結束了依靠開中法促使民間商人承擔物資轉運的狀態,商人的經濟活動目標也開始由此而轉入鹽運司和提舉司。這不能不承認是明代鹽業經濟關係的一大轉變。
按明代制度,邊商是承擔朝廷納糧中鹽“正引”的商人。“正引”又稱為“正單”,是需要户部每年定額髮放的鹽引額數。對於邊商而言,其主要的問題在於“困於掣支”。“掣支”,又稱為“京掣”。按明代“舊例:每歲兩掣,每掣四單,後因浮課混淆,改於八月一掣,每掣四單。又一鹽臣久缺,百事稽誤,遲至十八個月一掣,計誤掣二年,則壅十二單矣。”這種延誤掣鹽的原因,乃在於“浮引盛行”②。這裏所説的“浮引”,顯然是指商人在邊中納糧或納銀後因須挨單掣鹽而導致大量的邊境倉口發出的鹽勘合壅滯的主要因素。而小票盛行,則是導致邊方納糧體制解體的直接原因。此外,由於邊商上納糧草的正常程序是需要上納本色或折色糧草後,挨次領取鹽引勘合,到鹽運司比對後下場支鹽,然後按朝廷所規定的行鹽區域販運鹽貨。但假如在邊境地區能夠獲得不挨次上納或領取勘合,邊商就可以在邊境地區反覆上納,以獲得更多的鹽的行銷權。這樣,在邊境地區所流行的“隨時納給”的“小票”,就導致邊疆地區“中挾而輕賣,奸商皆走小票,則正引坐廢”的局面。按榆林道佈政陳性學所説,小票的盛行,有六大弊端:“夫邊引例重二百斤,官價五錢,加納餘鹽七錢五分,而重五百五十斤。堆積三年,挨單順序。例也。今以小票發賣,不隨鹽單,每包至二千五百斤,隨納隨給,人情孰不欲利?見少則就多,浮引四倍,而鹽利少引積不售,坐困一也;鹽志載商鹽必挨單候掣,順序發賣。彼鹽不登單,隨意中發,此有守候之苦,又有掣盤之費,人不樂趨,坐困三也;且彼鹽發賣,執有小票,
江浙吳楚,何所不之?夫行鹽之地有方,食鹽之口有數,彼既盛行,則此無買主,坐困四也;先年鹽法通行,則有南商至邊收引,今小橋便利,則南商不北,則邊商減價,齎盡江南,坐困五也;邊方淮鹽,每引官價五錢,並餘鹽七錢五分,今江南價止四錢五分,邊方浙鹽官價三錢六分,江南止得一錢六分,計淮浙二十二萬六千餘引,虧短價銀五萬七千餘兩,四五年間,變產賠償,不復能及,坐困六也。”③這裏所説的“小票”,實際上則是明代嘉靖年間所開設的“商買餘鹽”制度。關於此,嘉靖年間的户科給事中管懷理説得很清楚。其奏疏有云:“欲通鹽課,必先處餘鹽;欲處餘鹽,必多減正價。正鹽賤則私販自息,私販則正鹽自行。請將正餘鹽各定價值,俱令開邊中納。正鹽納以引目,下場關支,餘鹽給以小票,商自收買。正鹽一引,計中餘鹽三四引,或五六引,務以盡收為止。未盡,則再添數倍。”④假如理解不錯的話,那麼,在餘鹽開禁的問題上,實際上因商人很少到邊境地區上納糧草或銀兩,以至邊境地區嚴重缺糧。這樣的情況下,朝廷不得不讓利於商,設計出“餘鹽小票”的制度,將所謂“正引”作為餘鹽配套中納,以期解決邊境地區的糧草問題。儘管餘鹽小票的實行對於邊境所發的正額鹽引有所衝擊,但在户部看來,解決餘鹽問題的關鍵,則在於實行“聽商收買”的制度。關於此制的確立過程,以户部所議的奏疏所説,其制度的基礎在於“朝廷設立鹽課,正引各有常規,餘鹽原無定數”。假如“假額課以處餘鹽,實今日救弊之宜。欲革餘鹽,則商灶俱困,而私販必至於橫行;倍收餘鹽,則旱澇難齊,而邊引不免於壅滯。夾帶餘鹽,律有明禁,增刷引,則於祖制有違。”可見,户部是很難處理餘鹽問題的。其最終的結果,則是“中鹽自有引目,另立照票,則與引目相背,官為手鬻,不若商為收買,簡易可行”。在户部討論後,決定“除兩浙、河東,聽其照舊遵行外,其兩淮鹽斤,計每包以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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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神宗實錄》卷一五八“成化十二年十月庚辰”條。
②關於“浮引”,原本是萬曆二十五年間太監魯保。
③《明神宗實錄》卷四四一“萬曆三十五年十二月丙寅”條。
④《明世宗實錄》卷一七五“嘉靖十四年五月甲子”條。
五十斤為率,內二百八十五斤連包索為正引,定價五錢;二百六十五斤為餘鹽,淮南定價六錢五分,淮北定價五錢。兩浙,每正鹽一引,連包索以二百五十五引為率,定價銀三錢五分,餘鹽通融以百斤為一引,嘉興批驗所銀五錢,杭州四錢五分,紹興四錢,温州二錢。長蘆、山東,每包以四百三十斤為率,內二百五斤為正引。長蘆定價二錢,山東一錢五分;二百二十五斤連包,率為餘鹽。長蘆南掣鹽所銀三錢,北所三錢三分。山東三錢一分。以上正鹽俱開邊中。兩浙上納本色,長蘆、山東折色。如豐年,願納本色者聽。餘鹽不必開邊,仍然納銀運司解部,轉發各邊。其甘肅險遠,止開浙浙二鹽。淮鹽每減五分,每引銀四錢五分;浙鹽再減五分每引銀三錢。其餘各邊如開淮鹽,搭以長蘆,則不必更搭山東;開浙鹽,搭以山東,亦不必更搭長蘆,庶便於掣支。”①

鼎革結論

綜上所述,大體可得出以下結論:
對於國家而言,因明初統治中心偏於江南,北部邊境地帶所駐紮的大量軍隊的軍需供給,則需要動員民間商人的力量來進行物資轉運。而國家所能與之交易的只有利潤巨大的鹽貨,所以將食鹽的銷售特權授予轉運物資的民間商人,較之完全依靠國家力量來進行鹽糧轉運與食鹽的銷售,顯然更為嚴重有利。
國家與民間商人的經濟關係的確立,是通過開中則例來實現的。開中則例制訂的基本原則在於對國家和民間商人都有利益,鹽糧交易比價的高低,都對開中制度是否順利實行有直接的影響。而在明朝所出現的邊境地區軍需供給的多
次重大危機,其根本原因是由於開中制度的中斷所造成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明代朝廷多次下調開中則例的做法,就是以最大的商業利益來吸引民間商人資本更多地介入開中鹽糧的轉運。而在明代中期後開中制度的演變,實際上是將鹽產區的鹽貨交易與邊境地區所實行的納糧開中制度相結合,從而保證國家在鹽糧交易中獲得更大的利益。
不可否認,明朝實行的招商與全面通商政策,是中國歷史上實行通商政策時間最長、範圍最廣、制度體系最為完備的時代。隨着商人資本的流動,其傳統社會經濟格局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其結果必然對後世民間商人資本的成長髮揮積極作用。而因招商中鹽政策的實行,民間商人在不同區域、行業尤其是鹽業生產領域佔據統治地位,想必是近代經濟生成的前提條件。
當然,關於明代因招商開中制度所引發的民間商人資本家承擔國家軍需物資轉運而獲得鹽貨銷售特權,從而形成不同產鹽區鹽貨與糧食及其他商品價格的比價關係,其價格體系的變動,無疑對地域經濟的變化產生不同影響,尤其是商人在鹽運司上納銀兩與邊境地區物價關係問題,仍是今後需要認真研究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