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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

(黨的事業和黨組織的活動經費)

鎖定
中國共產黨黨費,是黨員向黨組織繳納的用於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經費。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繳納黨費,是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
黨員應當主動按月繳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繳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繳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中國共產黨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有專門的黨費收繳管理方面的文件規定。
2008年4月1日,經中共中央批准印發的《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施行。 [5] 
2023年8月2日消息,中央組織部從代中央管理黨費中給北京、河北、天津3個省市劃撥專項資金4400萬元,用於支持防汛救災工作。 [7] 
中文名
黨費
外文名
party membership dues
含    義
黨組織活動經費
規    定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黨費發展歷史

1922年,黨的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是黨成立後的第一個黨章。二大黨章列有“經費”專章,這是中國共產黨關於黨費制度的最早規定。二大黨章明確規定了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收支權限和紀律要求。二大黨章要求:“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作為一項紀律,二大黨章嚴格規定,黨員“欠繳黨費三個月”必須開除之。三大、四大、五大黨章基本上延續了二大黨章關於黨費的規定,只是對具體的黨費標準作了適當調整。從五大黨章開始,交納黨費成為黨員的基本義務,並在歷次黨章中加以強調。
六大黨章沒有確定黨員繳納黨費的標準,但在六大後,1928年11月,中共中央發出《中央通告第18號--合理分配黨的經費的幾個原則》,明確規定了黨費使用的幾個基本原則,並附有中央徵收黨費的標準。1938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徵收黨費的通知》,明確規定了不同情況交納黨費的具體要求,並首次規定了黨費報告制度,指出:“黨部應負責將每月黨費收齊交地方黨部取得收據,並向上級機關報告。”1941年,《中央關於黨費的決定》對黨員交納黨費標準作出詳細規定,重申了黨費報告制度,並首次對黨費的性質、用途、交納方法和檢查等作出具體規定。
七大黨章規定:“各地黨員及候補黨員應繳黨費數額,由各省委、邊區黨委或其他相當的黨委規定實行之”。此後,黨費的徵收標準因地而異。
1949年6月,中央組織部出台《關於繳納黨費辦法的暫行規定》,初步統一了黨費收繳標準,明確了黨費的使用範圍,重申了黨費報告制度,改變了使用權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規定“黨員所繳黨費,暫作為黨員教育之補助經費,由縣委或相當於縣委以上黨委處理之”,並對農村黨員作出更符合實際的具體規定。
民主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處在複雜多變的革命戰爭環境中,黨費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交納標準上,雖然還處在初創和探索時期,但這一制度不斷增加了廣大黨員為黨盡義務的意識和職責。
1952年,為改變1949年《關於繳納黨費辦法的暫行規定》將黨費收支權限下放地方造成的黨費使用不當現象,中央頒佈《關於黨員繳納黨費的規定》,將黨費集中中央統一使用、撥付,重新明確了黨費收繳標準和黨費使用辦法;提出黨員“應按時向其所屬支部自動繳納黨費”,“如有自願多交者不限”;要求“每個支部,應按時檢查黨費的徵收”。
1952年9月,為了對黨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中共中央辦公廳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簽訂《代收全國黨費合同》,要求各地認真按規定繳納黨費。
1956年7月,針對“黨費集中於中央用處不大,而且地方黨組織,有些必要的黨的活動的費用卻無法解決”的情況,中央批轉了中央組織部《關於黨費收支情況和今後黨費使用意見的報告》。規定:從1956年7月1日起,各地徵收的黨費停止上繳中央。把黨費交由“各省(市)委、自治區黨委、西藏工委、中直機關黨委、中央國家機關黨委和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自行分配使用”,並按規定做好報告和備案工作。在此基礎上,1956年11月,中共中央公佈《關於共產黨員繳納黨費的規定》,重新明確了黨費繳納標準,進一步完善了黨費報告制度,成為黨費制度規範發展的重要標誌。
新中國成立後,黨費制度經歷了一個多次調整的過程,逐步發展、規範。這一時期,根據形勢發展和環境變化,逐步形成全國統一的、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的黨費繳納標準,規定了黨費收繳辦法,細化了黨費使用範圍,完善了監督制度和報告制度,形成了黨費制度的基本框架,對黨費制度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1980年1月中央組織部下發《關於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意見》,全黨開始着手恢復和建立新的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相關制度。1985年,中央組織部下發《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後黨員交納黨費的通知》,對工資制度改革後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進行了明確。為了規範黨費管理使用,1989年中央組織部下發《關於改進黨費管理和使用辦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黨費使用範圍和使用辦法,健全和規範了黨費管理和報告制度。
1992年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共產黨員交納黨費辦法的規定》,對黨費的收繳、管理、使用審批、報告和檢查制度進行了全面細緻的規定,成為我們黨建立系統化、科學化黨費制度的重要標誌。1994年,為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需要,中央組織部下發了新的《關於共產黨員交納黨費辦法的規定》。1998年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從黨費收繳、黨費管理、黨費使用三個方面作出嚴格規定。
2008年2月,為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在1998年《規定》的基礎上, 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共3章33條,從收繳、使用、管理三個方面,對黨費制度作出全面、明確、細緻的規定。確定了在職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調整了檔次和比例;對離退休人員、農民、學生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黨員交納黨費制定了新的標準;對特殊黨費作出具體規定。該《規定》完整科學、系統嚴謹、規範條理,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實踐性。
歷經90多年的發展,中國共產黨在不同歷史時期都有專門黨費收繳管理方面的文件規定,這些規定不斷完善發展,形成了中國共產黨特有的黨費制度。 [6] 
2008年2月4日,經黨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5]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黨費繳納制度

1、交納黨費是每個黨員的義務,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黨費不得拖欠或不交,黨員連續六個月沒有交納黨費,經教育仍不改正,就認為是自行脱黨,由黨組織召開大會決定對其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2、新入黨的黨員,從批准為預備黨員的當月開始交納黨費。
3、交納標準
(1)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2)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前一款規定交納黨費。
(3)交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申請,經黨組織委員會同意,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不交。
4、交納時間。黨員應按月交納黨費,外出黨員可視具體情況,經所在黨組織同意,可以委託親屬或其他黨員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時間不得超過半年。企業黨組織每月應向上級黨組織上繳當月黨費。
5、黨組織每年要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2] 

黨費交納要求

黨員交納黨費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自覺。黨員交納黨費必須做到自覺、主動,一般應由本人親自交給黨支部或黨小組負責收繳黨費的同志。
(二)按時。按照黨章要求和有關規定,黨員交納黨費一般應當按月交納,不能無故拖延。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脱黨處理。
(三)足額。黨員交納黨費應當根據個人的實際收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標準交納,不準隱瞞收入或減小交納黨費基數少交黨費 [1] 

黨費計算基數

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1]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以上年月平均收入為計算基數。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規範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各單位幹部職工普遍發放的規範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對於只有少數地區,部分單位或特殊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比如: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和補貼(法院檢察院辦案津貼、審計補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信訪崗位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通信補貼、交通補貼、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等),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傷殘人員撫卹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基數 [1] 
黨費證

黨費交納比例

《黨費收繳規定》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的工資構成和目前企業工資構成的實際,明確了在職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並根據新形勢下黨員收入變化情況,將在職黨員交納黨費的檔次和比例,由過去的五個檔次五個比例調整為四個檔次四個比例,即“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納黨費。《黨費收繳規定》對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由過去參照在職人員黨員交納黨費辦法執行,調整為每月以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保險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黨費收繳規定》明確,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標準為0.2元-1元,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地情況確定;學生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仍為每月0.2元。《黨費收繳規定》對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和不按月領取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辦法也做了規定。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黨費收繳工作

黨費收繳是基層黨組織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列入工作日程,認真做好。一要對黨員進行增強組織觀念的教育,使黨員充分認識交納黨費的重要意義,提高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自覺性;二要確定專人負責,明確任務要求,並做好業務知識培訓;三要嚴格收繳手續,對黨員交納黨費情況要認真登記,做到底數清楚;四要按時收繳,做到按時向黨員收黨費,及時向上級黨組織繳黨費;五要定期向黨員大會公佈黨費收繳情況,接受黨員的監督,並對積極自覺交納黨費和不能按比例交納黨費的黨員提出表揚或批評。
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就被認為是自行脱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3] 

黨費黨費管理

黨費管理原則

黨費管理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也是各級黨組織和組織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必須堅持嚴格管理,規範管理。

黨費管理要求

具體要按照以下原則和要求來進行:
  1. 統一管理。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2. 專人負責。黨費工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要讓原則性、責任感強,工作認真,熟悉財務工作的同志負責黨費管理工作。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黨費管理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
  3. 建立會計專賬。實行專賬核算和管理,規範核算辦法,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賬簿歸檔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 單獨立户存放。黨費不準與其他經費混合存入銀行,要在銀行單立賬户、單獨存放。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户,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户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1] 
  5.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針對黨費各個工作環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體制,主要包括:收繳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審批制度、報告制度和檢查制度。

黨費紀律處分

共產黨員貪污黨費,是一種極其惡劣的行為,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應視其情節和態度,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有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黨費使用範圍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補充,並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具體使用範圍是:
一是培訓黨員。主要用於對廣大共產黨員進行政治理論、實用技術等方面的培訓,以及開展主題實踐教育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在實際工作中,應着眼於使一個單位、一級黨組織範圍內的大多數黨員或某一類別的黨員普遍受益。
二是訂閲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必須是直接用於訂閲和購買以黨員教育為主要目的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對於冒用黨員教育工作的開支不能使用黨費。
三是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包括購買或製作獎狀、榮譽證書、獎牌、獎章、獎品的費用,表彰大會會議資料的印刷費用、會議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賃費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現金獎勵費用。表彰應以精神鼓勵為主,不提倡過高的物質獎勵。
四是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包括用於對老黨員的定期生活補貼、對生活困難黨員的一次性生活補助,以及對老黨員、生活困難黨員發放慰問物品的費用。
五是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包括用於直接發放慰問金、救災物資給受災黨員,修繕基層黨組織因災受損的活動場所、電教設備等教育設施的費用。
使用黨費必須符合以上五項規定,不能隨意擴大黨費使用範圍,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得開支。需要指出的是,黨費僅僅是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完全靠黨費來開展黨員教育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即使是符合使用範圍的開支項目,也不能完全依賴於黨費開支 [1] 

黨費全國黨費

擁有近8900萬黨員的中國共產黨,每年能收多少黨費?
南方週末記者並未查詢到權威數字,只能從相關權威媒體報道中推算。按中組部10年前印發的關於黨費管理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鐵道部、民航總局政治部和軍委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户。新規定延續了上述要求。
這就是説,基本上,中組部每年能收到全國所有黨費的5%。另外,黨員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中組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新華社2007年7月16日的報道説,黨的十六大以來,中組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共下撥用於救災和慰問生活困難黨員的黨費3.3929億元,佔同期使用黨費總額的54.4%。按照這個比例,從2002年11月到2007年7月,中組部共使用了6.237億元黨費。
另外,2008年1月7日《人民日報》的報道説,中組部決定下撥部分代中央管理的黨費6400萬元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用於2008年春節前慰問老黨員和生活困難黨員。
而新華社1月28日的報道説,中組部近日將從代中央管理的黨費中下撥部分資金,用於支持受災嚴重的湖南、湖北等8省區的抗災救災工作,但並未説明具體數額。
這樣從2002年11月到2008年1月,本報記者已查閲到的數字中,中組部共使用了6.877億元黨費,按照中組部收取全國黨費總額5%的比例,一般來説,全國收取的黨費總額是137.53億元。
按中組部每年4月收取各地黨費的規定,從2002年11月到2008年1月中組部收取了5次各地黨費。如假設中組部使用的都是當年收取的黨費,那麼5年間全國收取的黨費按理想推算至少應有137億元,每年平均27.4億元。
但上述數字只是一個假設推算,如果中組部使用的黨費中也有之前的結餘,那上述數字並不準確。
唯一能確實的是,5年中,中組部至少使用了6.87億元黨費。另外可以確實的是,按照最低每個黨員每人2.4元的上繳數額算,全國7300萬黨員的黨費每年至少1.75億。
以億計算的黨費如何使用和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全國黨員交納的黨費,在各級黨委都有不同的留成比例。除要上繳中組部黨費總額的5%之外,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的留成比例不盡相同。
《黑龍江省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細則》(黑組建字(1999)23號)規定,在黨員上繳的全部黨費中,各級黨委分成比例為:縣(市)委、農墾分局、林區分公司黨委自留70%,上繳市地委10%,上繳省委2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定,中央駐疆單位每年按黨員實交黨費總數50%上繳自治區黨委,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每年按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5%上繳上級黨組織。
按規定,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户,必須存入指定的6家商業銀行(之前為5家,新增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利用黨費賬户從事經濟活動,但黨費可以購買國債。
新規定説,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省級黨委都要在每年的4月底向中組部提交關於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書面報告。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亦要檢查一次黨費管理情況。
至於黨費的使用,按新規定,黨費使用主要用於培訓黨員、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等。
某大學系黨支部書記對本報記者説,該校教工黨總支部每年每人返還100元的支部活動經費。“我們用返還的黨費買學習資料,比如買十七大輔導資料,也用於捐款,像印度洋海嘯等等。”
事實上,更為公眾所注意的是在中央層面,中組部代中央管理的黨費的集中使用。如上文所説,中共十六大以來,中組部向各省區市共下撥用於救災和慰問生活困難黨員的黨費3.3929億元。
中組部每年要從代中央管理的黨費中支出3000多萬元用於元旦、春節期間慰問幫扶生活困難黨員,每年支出3000萬元用於對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發放生活補貼。此外,還要支出3000多萬元用於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中共黨費同樣用於執政黨基層組織建設,2006年7月,中組部副部長歐陽淞説,中共對於軟弱渙散的基層組織進行整頓,中央財政和中央管理的黨費一共投入了17.5億元來幫助各地基層組織解決活動場所的問題。
新規定最後説,對違反該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2023年12月,中央組織部從代中央管理的黨費中向甘肅、青海2省劃撥1億元,用於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中央組織部強調,這筆黨費要及時撥付到災區基層,做到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慰問奮戰在抗震救災第一線的基層黨員、幹部和羣眾,慰問因受災嚴重而遇到生活困難的黨員、羣眾,補助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8] 

黨費問題解讀

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離退休以後按國家規定領取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仍屬於有固定收入的黨員,因此,這部分黨員要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參照上條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沒有經濟收入或生活困難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
下崗待業的黨員、依靠撫卹和救濟為生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沒有經濟收入或交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交納黨費問題
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黨員本人在工資收入增加時,要及時向黨組織申報,具體説明增資的項目和金額。黨組織要及時與本單位人事、財務部門溝通,以便準確計算和及時收繳黨費。
黨員因調整工資或升級補發的工資,是否要補交黨費
黨員調整工資或升級後,應從補發工資的月份起,以補發後當月實際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補交黨費差額。例如,原月工資在100元以下已按0.5%的比例交納了黨費,工資調整後工資超100元,就要按1%的比例補交黨費差額。
黨員臨時性收入交不交納黨費
黨員除按照每月固定的工資收入交納黨費外,其他臨時性的收入,如津貼費、補助費、稿費、版税、獎金、銀行存款利息等,可以不交納黨費,但自願交納者不限。
黨員自願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黨費問題
黨員自願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鐵道部、民航總局政治部組織部,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流動黨員交納黨費的方法
黨員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黨員,外出期間持證向外出所在地黨組織交納黨費。流動黨員必須增強組織觀念,自覺交納黨費,按照外出流動後的實際收入,根據規定的比例和標準主動及時地將黨費上交黨組織。黨組織應根據流動黨員流動性大、活動範圍廣、工作地點以及工作崗位、收入等經常發生變化等特點,健全有關制度,規範收繳手續,加強對流動黨員交納黨費的監督與檢查。
預備黨員從何時開始交納黨費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當合同工、臨時工的黨員怎樣交納黨費
合同工、臨時工的黨員有了工資收入之後,應參照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交納黨費,不能再按原來沒有工資收入交納黨費的規定交納黨費。
農村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
鄉鎮機關幹部、村幹部或者外出務工的農民黨員,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資或補貼),按照每月有固定收入時的比例規定交納黨費。其他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
職工、教師中的黨員退休回到農村,可否和農民黨員一樣交納黨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學校教師中的黨員退休回到農村,應按固定工資收入(即退休金)的比例交納黨費。
農村民辦教師、鄉鎮企業中的黨員,可否和農民黨員一樣交納黨費
民辦教師、鄉鎮企業中的黨員,如每月有固定工資收入,應按工資收入的比例交納黨費。如無固定收入,則應和農民黨員一樣交納黨費。
實際上成為固定工資收入的津貼費交不交納黨費
發放的津貼費,大體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臨時性收入的津貼費(如施工補貼費、野餐費、副食品補貼費等);另一種是實際上成為固定工資收入的津貼費(如地區津貼費)。臨時性津貼費可不交納黨費;實際上已經成為固定工資收入的津貼費應交納黨費。
受聘退休職工黨員怎樣交納黨費問題
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受聘職工要由原單位照發退休費,聘用單位發給聘用工資。這樣,他們每月的固定工資收入就是退休費加聘用工資,因此受聘退休職工應按實際固定工資的比例交納黨費。
離休退休的黨員按規定領取的生活補貼要不要交納黨費
國務院規定,按不同情況,分別給抗日戰爭結束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年增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本人離休前的標準工資,這部分工資屬於生活補貼,可不交納黨費。如果本人自願交納黨費,黨組織不要限制。
實行浮動工資、計件工資的黨員怎樣交納黨費
實行浮動工資、計件工資的黨員,其黨費不應再按原固定工資交納,而應按每月實際收入(不包括副食補貼)交納。將來這些黨員的工資形式如果又恢復為固定工資時,其黨費則仍按固定工資交納。
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交納黨費的辦法
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參照第×××條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從事個體經營黨員的收入一般不夠穩定,且相互之間也不平衡,作為黨員本人在交納黨費時要堅持實事求是,如實申報收入數額,自覺做到按時足額交納。同時,黨組織要加強與工商、税務部門的溝通,認真負責地做好從事個體經營黨員的黨費收繳工作。
受收容審查的黨員交不交納黨費
按中央的有關規定,共產黨員觸犯刑法,受到刑罰處罰的,一般應開除黨籍。而收容審查不是刑事處分,受到收容審查的黨員,不一定都要開除黨籍,因此黨費應該照常交納。交納的形式,可以親屬、同事代交(受審查對象委託)。也可在審查結束後由本人補交。
持臨時組織關係的黨員黨費交納問題
持臨時組織關係的黨員,組織關係仍在原單位,黨費仍應交到原單位的黨組織。
黨員“停薪留職”期間黨費交納問題
“停薪留職”的黨員,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單位的,黨費仍交到原單位的黨組織。如果外出做工或從事其他工作,已將黨組織關係轉出的,黨費應交到轉往單位的黨組織。黨費交納標準,暫按“停薪留職”前本人的基本工資數計算,自願多交黨費的不限。
病休後減發工資的黨員怎樣交納黨費
應從減發工資的月份起,按實際工資收入交納黨費。交納黨費的比例也應按減發工資後的實際上工資收入來計算。
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要不要交黨費
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其餘的權利和義務同其他黨員一樣,應按期交納黨費。
黨費可否請非黨同志或家屬代交
一般情況下,黨費應由黨員親自交納,這是黨員向組織履行自己義務的表現。在特殊情況下,如外出或生病,本人不能直接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時,可以請非黨同志或家屬代交。
黨員如有特殊情況暫時離開支部,黨費可否預交或補交
黨員如有特殊情況,暫時離開支部,按期交納黨費有困難的可以提前交,也可以回來補交。
預備黨員在支部大會決定取消其預備資格後、上級黨委批覆以前,是否還交黨費
預備黨員在支部大會決定取消其預備資格後、上級黨委批覆以前,仍要繼續交納黨費。
預備黨員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後,所交的黨費是否退還給本人
預備黨員在預備期間交納黨費,是預備黨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有的預備黨員由於某種原因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後,所交黨費不能退給本人。
中組部:努力把黨費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以下簡稱《黨費收繳規定》)公開發表之際,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黨費收繳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為什麼要制定和修定《黨費收繳規定》?
答:按照黨章的規定,黨員按期向黨組織繳納黨費,是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黨中央一直高度重視黨費工作,我們黨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有專門的黨費收繳管理方面的文件規定。這次經黨中央批准印發的《黨費收繳規定》,是對中央組織部1998年印發的《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組通字〔1998〕2號)的修訂。多年來的實踐證明,組通字〔1998〕2號文件的執行對規範黨費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些年來,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黨員收入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組通字〔1998〕2號文件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的情況。主要有:一是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許多黨員的工資結構發生了變化,黨費繳納基數需要隨之予以明確;二是現行黨費繳納辦法分別按五個檔次、五個比例執行,分檔過多,檔次之間跨度過小,不便計算和操作;三是許多離退休人員黨員繳納黨費佔實際收入比例較在職黨員高。因此,對黨費收繳辦法作出調整是必要的。
為了認真做好黨費收繳辦法的修訂、完善工作,近年來,我部組織力量,先後到十幾個省區市進行調研,多次徵求各地各部門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並就調整收繳黨費計算基數和比例問題進行了抽樣調查和測算研究。根據調研和徵求意見情況,本着有利於強化黨員意識、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便於基層黨組織執行、力爭長期管用的考慮,我們起草了《黨費收繳規定》,報經中央批准,於2月4日正式印發,從2008年4月1日起在全黨施行。
問:《黨費收繳規定》對在職黨員交納黨費有什麼新規定?
答:根據新形勢下黨員收入變化情況和這次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黨費收繳規定》對在職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和檔次、比例作了必要調整。例如,機關工作人員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由原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五項,調整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三項。
關於交納黨費的檔次和比例。原來的文件劃分為五個檔次五個比例,即税後月收入400元(含)以下的按0.5%,400—600元(含)的按1%,600—800元(含)的按1.5%,800—1500元(含)的按2%,1500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交納黨費。這次調整,劃分四個檔次和四個比例:税後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納黨費。
問:《黨費收繳規定》對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交納黨費的規定,與過去規定相比有什麼不同?
答:按原來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交納黨費,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為計算基數,參照在職人員黨員交納黨費的五個檔次五個比例執行。新修訂的《黨費收繳規定》,將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調整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作這樣的調整,減少了檔次,降低了比例。
問:對農民黨員、學生黨員和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黨費收繳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答:原來文件規定,農民黨員、學生黨員和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這一標準是從1994年開始執行的。二十多年來,農村經濟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民黨員的收入已經有了較大增長。但是,考慮到農民收入的地區差異較大,不少農村黨員特別是西部地區一些農村老黨員收入仍較低,因此,新的黨費文件對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標準提出了0.2元—1元的彈性要求,給各地留下空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地情況確定具體數額。對於沒有經濟收入的學生黨員和城市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暫不調整,仍按每月0.2元掌握。
問: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員應當按期交納黨費,對此《黨費收繳規定》作了哪些要求?
答:每個黨員都應當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自覺地交納黨費,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是黨員具有黨員意識的具體體現。按照《黨費收繳規定》要求,黨員應當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問:對黨費的用途,《黨費收繳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黨費收繳規定》,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閲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近年來,各級黨組織嚴格按照黨費使用的有關規定,在使用黨費慰問幫扶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方面加大了力度,收到了良好效果。
近幾年,中央組織部每年都要從代中央管理的黨費中支出3000多萬元用於元旦、春節期間慰問幫扶生活困難黨員,每年支出3000萬元用於對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發放生活補貼。此外,還要支出3000多萬元用於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黨費收繳規定》還首次提出,基層黨委可以留存黨費,黨費的使用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充分體現了黨費工作貫徹以人為本、關心基層的工作要求。
問:黨的十七大提出,要積極推進黨務公開。廣大黨員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十分關心,黨費工作是否納入黨務公開的內容。在這方面,《黨費收繳規定》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廣大黨員對推行黨務公開、增強黨的組織工作透明度的要求日益迫切。《黨費收繳規定》明確提出,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並提出了三項具體要求:一是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要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二是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作為代黨委管理黨費的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三是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近年來,各級黨組織加強對黨員進行黨性觀念教育,黨員交納黨費的自覺性不斷增強;健全黨費工作制度,合理使用黨費,充分發揮黨費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新的《黨費收繳規定》施行後,各地黨組織要認真貫徹執行文件的各項要求,進一步加強黨費工作的制度建設和檢查監督,增強黨費工作的透明度,努力把黨費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