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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

鎖定
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是根據黑龍江省委省政府建設誠信龍江、加強擔保體系建設的要求,為適應黑龍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更好地發揮擔保機構作用而成立的;是由信用擔保機構、企業、社會中介組織及相關單位自願發起組建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自律組織,成立於2008年12月19日。
中文名
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
外文名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2008年12月19日
主管部門
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金融辦

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主要職責

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根據《黑龍江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章程》設立監事會,負責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

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監事會

監事會組成人員單位為: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省銀監局、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協會會員

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現有會員單位54家。會員單位優先享受協會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出台的税收減免、風險補償等政策,參加協會組織的諮詢、培訓、考察及業務合作等活動,有權向協會反映、舉報與擔保機構有關的情況和問題,向協會諮詢擔保及其它業務,尋求合作機會。

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辦事理念

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秉持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的理念,為全省擔保機構、中小企業、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提供優質服務,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貸款難、擔保難,推進誠信龍江、和諧龍江建設開拓進取,紮實工作,不懈奮鬥。 [1] 

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協會機構

名譽會長:李繼純
會 長
常務副會長:於寧
副 會 長:蘆曉春 李明中 王朝暉 谷天驕 劉博 吳廣義 劉春波 喬海軍 郝佳佳 王海鋒 郭強 董金輝 潘貴江 張宏偉 沙德勝 夏國偉 薄平 萬勇志
秘 書 長:唐向松(兼)
副秘書長:白 晶
理 事:於 寧 唐向松 蘆曉春 李明中 王朝暉 谷天驕 劉 博 吳廣義 劉春波 喬海軍 郝佳佳 王海鋒 郭 強 董金輝 潘貴江 張宏偉 沙德勝 夏國偉 薄 平 萬勇志 郭佔勇 佟巨豐 焦德剛 孫 成 付向東 牛金鳳 邢志娟 徐鈺聰 劉勃辰 王發奎 孫長餘 何 風 時勝國 姜崇林 宣 鴻 楊 喜 王 珏 張福祥 葉 沛 張淑紅 鄒旭剛 白 晶
秘書處設:綜合辦公室 事業拓展部 會員服務部 [2] 

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會員單位

會長單位
副會長單位
黑龍江辰能擔保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科力科技投資擔保公司
哈爾濱市企業信用融資擔保服務中心
哈爾濱均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壹方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鑫匯經濟擔保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鑫河擔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雞西市金惠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東北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股份公司黑龍江分公司
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
常務理事單位
黑龍江省龍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伊春市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黑河義鑫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鶴崗市財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雙鴨山市融通投資擔保公司
綏芬河市海融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蘿北縣安信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理事單位
黑龍江泰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大慶市國盛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寶清縣鑫源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富錦市錦興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肇州縣振興工商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樺川縣鑫財擔保有限公司
遜克縣信盈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會員單位
黑龍江省大學生創業貸款擔保有限公司
黑龍江文盛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黑龍江絲路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黑龍江中兆廣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哈爾濱信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勃利縣勃鑫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同江市鑫同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齊齊哈爾信德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齊齊哈爾興達擔保公司
林口縣融鑫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鑫生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晟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東寧縣鑫興達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東寧縣創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穆稜市鑫通經濟擔保有限公司
寧安市鑫源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五常金禾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綏稜縣鑫鴻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個人會員
葉 沛 (哈爾濱均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鄒旭剛 (黑龍江省鑫正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3] 

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協會章程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和規範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以下簡稱省擔保協會或本會)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準則,保障省擔保協會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中文名稱:黑龍江省信用擔保協會,英文名稱為Heilongjiang Provincial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HPCGA。
第三條 本會性質:全省信用擔保機構、企業、社會中介機構及相關單位自願發起組建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自律組織。
第四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獨立負責地開展各種社會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擔保行業行為,逐步完善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廣和宣傳黑龍江省信用擔保,提供信用擔保配套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改善信用環境,服務經濟建設。
第五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本會接受主管部門黑龍江省財政廳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和黑龍江省政府金融辦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紅軍街16號9層。郵編:1500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業務範圍
(一)組織制定自律性行規行約;制定會員間業務合作的技術標準和業務規範;研究擔保行業發展問題,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
(二)建立會員評級標準,評定會員信用等級,建立擔保行業客户信息系統和客户信用評估系統;
(三)為擔保機構會員單位提供擔保業務推介服務,為企業會員單位提供融資擔保推薦和企業宣傳服務;為會員單位提供資信評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服務及政策法規、科技創新、國際合作等信息諮詢服務;
(四)組織和參與擔保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佈行業信息;組織經驗交流,開展企業管理、專業技術、信息化建設及法律事務等的諮詢服務;
(五)組織開展銀行、擔保及企業合作與發展的學術研討及經驗交流活動;組織協會會員的業務培訓和考察調研活動;
(六)編輯行業出版物,推動行業學術研究與交流;
(七)促進會員間的業務合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擔保行業內的公平競爭,協調會員關係;發展與有關團體和組織的合作關係;
(八)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有關事項;
(九)其它服務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會員種類: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包括:
(一)省內各信用擔保機構或擔保行業性組織;
(二)協作銀行等金融機構;資信(產)評估、會計審計、產權交易、公證鑑定、法律服務、創業輔導等各類社會化中介組織;
(三)與信用管理和企業發展有關的各類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社會單位;
(四)各行業、各類型企業或個人。
第九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擁護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對會員信用的監督管理;
(三)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誠信經營,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方針,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機構、金融機構、社會團體和企業。
(四)遵紀守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擔保相關領域(行業、學科)有一定建樹和影響的個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省擔保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單位會員認繳會費,辦理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
(四)參與制定本會基本管理制度、行規行約以及行業技術標準和認證標準等;
(五)有權享受本會擔保推介條件下的擔保費率優惠,並拒絕擔保合同以外的任何附加條件;
(六)有權向本會反映、舉報與擔保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七)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單位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本會所有會員相互提供各自業務範圍內一定比例的優惠服務;
(六)向本會提供本單位的信息、調研成果、重要建議和有關資料;提供享受擔保及其它服務的所有必要材料及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退會與除名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書面催告後超過催告期限仍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違法違紀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申請退會、自動退會的,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報告常務理事會後,向全體會員予以公告;會員被除名的,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向全體會員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如破產,視為自動取消會員資格。如被另一方企業兼併,被兼併方的會員資格自動取消,另一方可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由監事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
第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由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以及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的事項;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提議可更換理事成員單位。常務理事會更換理事單位的提議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省財政廳審查,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執行。
更換理事成員單位的數額不超過理事單位總數的1/5。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本業務領域內學有專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能領導本會開拓性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連選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由擔保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組成,負責制定有關擔保政策、法規,監督擔保協會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導、協調擔保協會依法規範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單位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用於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或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2年2月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