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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東明

(原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總經理)

鎖定
黎東明(1946年2月16日—2019年6月29日),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2019年,廣西礦王、雲南前首富黎東明因病於6月29日去世,遺體告別儀式已於7月8日上午11時在廣西南寧市殯儀館舉行。 [1-2] 
中文名
黎東明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46年2月16日 [2] 
逝世日期
2019年6月29日 [2] 
職    稱
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總經理

黎東明人物事件

因在南丹“7.17”特大礦難事故中涉嫌重大責任,於2001年8月1日被抓獲,同月31日經南丹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6月6日,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依法對南丹“7.17”特大礦難事故中的廣西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總經理黎東明等23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判決,其中,黎東明一審被執行20年有期徒刑。

黎東明礦難事故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被告單位龍泉總廠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黎東明因此構成非法採礦罪。“7.17”特大礦難發生前後,龍泉總廠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並在中央和廣西區政府明令停產整頓期間,擅自組織工人冒險作業,造成重大透水事故,致使81人在事故中死亡,情節惡劣,影響極壞,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制裁,保全龍泉企業的非法利益,黎東明召集有關人員開會,大搞攻守同盟,企圖隱瞞“7.17”事故真相,利誘、唆使、勸説部分知情人對外隱瞞事故,指使有關人員作偽證,嚴重侵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使“7.17”特大礦難未能及時得到調查處理,又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黎東明還代表被告單位龍泉總廠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是單位行賄的直接責任人,亦構成單位行賄罪。
為嚴肅國法,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犯非法採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決定執行罰金2400萬元。被告人黎東明犯非法採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妨害作證罪和單位行賄罪,共判處有期徒刑2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此外,查封被告單位銀行賬號,扣除罰金2400萬元後,餘下的2.4億多元非法採礦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黎東明輝煌事業

黎東明,富甲一方的人物,他麾下的龍泉礦冶煉總廠拉甲、龍山兩個礦井和選礦冶煉廠,職工2萬多人。拉甲、龍山兩個礦井晝夜不息為他吐出滾滾財富,社會上傳説他身價十億左右。1996年,黎東明被評為全國“優秀企業家”和“全國勞模”。這時候的龍泉礦冶總廠已經擁有固定資產4.5億元,員工5800多人,礦石運輸車輛近200輛。黎東明已經以絕對的優勢坐上了廣西礦業的“頭把交椅”。
黎先生兩個女兒在美國讀書,一個13歲,一個17歲。
黎大老闆形象:塑料涼鞋、粗布襪、20元左右一條的長褲、穿了怕有5年以上的的確良襯衣,他態度和藹,面帶微笑,這是一個標準的代了30年課又無法轉正的農村教師的形象。
黎東明最開始的角色是高中教師,但很快離開了這個崗位。之所以“代課教師”的這段歷史後來被人廣泛地記憶和提及,是因為即便身家過億後的黎東明在“和善”、“隨便”、“樸素”的形象上也更適合這樣一個稱謂。在1985年到1986年期間,黎東明先後在南丹縣銀行、經委及拉麼礦幹過,楊再勇認為,相比之下,這些經歷對於黎以後的發展更為關鍵,“以黎東明為人的品質,與人隨和的性格,這兩年裏結交的朋友為他後來在礦業上的作為打下了基本的人事資源和政治資源基礎”。
幾乎所有見過黎東明的人都有一致的印象:一年四季永遠是一副打扮:解放鞋、粗布襪、的確良褲子和襯衣、中山裝,每件都不到20元。南丹縣文聯主席覃忠傑説,有一次他和黎東明同在一個飯館吃飯,他親眼看見黎和兩個同事只點了兩菜一湯,並聽見黎吩咐夥計“一定不能放豬油”,最後,黎把兩盤剩菜倒進碗裏,“吃得乾乾淨淨”。楊再勇為此曾幾次數落過黎:“和尚現在都吃肉了,你也該改改了。”黎東明聽了之後連連搖頭:“我真是吃不了,一吃就吐。”

黎東明神奇住所

黎的住處,這個院子很大,四周圍牆高聳,黎東明住在靠右的大樓,二樓以上全部安了防盜網,大鐵門緊閉,若不從裏面打開根本無法進入,大鐵門邊的車庫裏,停放着黎東明的兩輛豪華奔馳越野坐駕,每輛價值百萬元以上。最為有意思的是,在最南端有一個空車房,6條塑料大管,分兩組從房上順牆直貫而下,在離地1.5米左右的地方呈倒四方漏斗狀,“漏斗”下面擺滿了奇花異草。有民警介紹説,黎東明睡覺要聞花香,而卧室擺放的數量有限,黎老闆便出此奇招,用6條大管子把花香從一樓送到樓上卧室。

黎東明罪名爭議

關於黎東明的起訴罪名引起過爭議。一位辦案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透露,剛開始,控方想以“黑社會”的罪名起訴黎東明,理由是媒體報道過“黎東明控制了一個叫‘野鴨幫’的黑社會團伙”,而在他的“龍泉礦冶總廠”裏發現了寫有“忠於龍泉”的企業訓條。反覆辯論後,這個罪名沒有成立。因為專案組專門去了趟南丹,官員們發現,這裏並不是一個描述中的“殺人越貨”的城市,它所有的只是山和礦,一切圍繞財富交易都在這個主題下按照一種約定俗成的東西應運而生:衝突、爭奪、失範又在一定程度內自我調整。
而由南丹礦難引發的審判遠遠超出了追究“事故責任”範圍。在這場從3月持續到5月的漫長審判中,廣西不同級別的50多名官員被擼掉了官位。他們都在“南丹礦”的巨大利潤裏面分了羹。60多名涉案人員的庭審在南寧、桂林、梧州、貴港、河池等9個地區的法院裏進行,一個縣城的影響力延伸到了自治區主要地市,僅從這點上,其貌不揚的南丹已經看上去舉足輕重。

黎東明牽連官員

莫振漢中共河池地委書記
晏支華河池地區行署專員晏支華
萬瑞忠南丹縣原縣委書記
唐毓盛南丹縣原縣長
莫壯龍南丹縣原縣委副書記
韋學光南丹縣原副縣長
張吉才南丹縣原副縣長
莊禮學廣西河池地區地礦局原局長
鍾烈雄廣西地質礦產廳礦產管理處原處長
黃家澤廣西215地質勘查院原院長
韋遠軍廣西215地質隊原隊長
劉樂平廣西國土資源廳地質勘查處原處長
張顯華廣西國土資源廳礦管處原副處長
趙桂華廣西整頓南丹礦產秩序“6·12”小組副組長
李蘭英南丹縣國税局原局長
莫軍魁南丹縣勞動局原副局長
張棟志廣西高峯礦業有限公司(國營)原總經理
毛榮高廣西高峯礦業有限公司(國營)原紀委書記
朱天金廣西新洲錫礦(國營)原採礦工程師
梁務華廣西新洲錫礦(國營)幹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