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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鴻金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成員)

鎖定
黃鴻金,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成員。曾致2人死亡、2人重傷、13人輕傷、5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 [1]  2020年3月11日,海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黃鴻金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 
中文名
黃鴻金
人物身份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成員

黃鴻金犯罪經歷

20世紀80年代末,黃鴻發及黃鴻金、黃鴻明、黃鴻波(已死亡)憑藉其父親黃應祥任昌江建委建安組組長的公職身份,作風蠻橫,逞強爭霸,黃氏家族在昌江惡名初顯。1990年,黃鴻明糾集他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未被司法機關處理,黃氏家族在昌江地區惡名遠揚。
1991年,黃氏家族開始在昌江開設賭場,1995年為打擊競爭對手,壟斷地下賭場,黃鴻發組織、指揮林某等人故意傷害姜某某致其重傷,至此,黃鴻發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
該涉黑團伙為牟取暴利,通過開設賭場、非法採礦、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大肆斂財,對昌江地區的賭場、鐵礦、混凝土、石場、砂場、廢品回收、娛樂場所、農貿市場、啤酒銷售、煙花爆竹、土建工程、摩托車銷售、典當行、駕校等多個行業、領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該組織利用在當地的強勢地位,“以商養黑”“以黑護商”,通過十幾個經濟實體攫取20餘億元的鉅額非法收益,用於支持組織的運行、發展。
該涉黑團伙嚴格對內管理,形成明確的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組織成員必須服從黃鴻發、黃鴻明、黃應祥、黃鴻金的命令,不得挑戰黃氏家族的權威,違者給予開除、趕出昌江地區等懲戒;非法收益由組織者、領導者掌控並分配,組織成員未經允許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組織成員按行業進行管理,下級服從上級。
該涉黑團伙長期在昌江地區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眾,稱霸一方,導致2人死亡、2人重傷、13人輕傷、5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造成昌江地區人民羣眾極大的心理恐懼,致使大量被害人不敢報案。
此外,為尋求非法保護,黃鴻發涉黑團伙以非法收益拉攏、腐蝕政府職能部門及政法機關領導幹部充當“保護傘”,導致該涉黑團伙在昌江地區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未被打擊處理,嚴重干擾、破壞了昌江地區人民羣眾正常的生產、經營、生活秩序,破壞當地政府及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據悉,該案是海南建省以來,也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涉案人數最多,社會影響重大的涉黑案件,也是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督辦案件之一。

黃鴻金案件審理

黃鴻金一審宣判

2020年1月13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黃鴻發涉黑案及其“保護傘”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黃鴻發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16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黃鴻明,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限制減刑;被告人黃應祥、黃鴻金等187人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1] 

黃鴻金二審通報

2020年3月11日,海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就備受全省人民關注的“昌江10·26”黃鴻發等196人重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系列案件二審審理情況進行通報。
省高院在依法查明本案事實、證據後,依法對該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者、領導者黃鴻發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黃鴻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限制減刑。黃應詳和黃鴻金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公安機關扣押在案價值25億餘元的涉案財產已組成資產處置小組另案處置。此外,此涉黑案其餘人員均被從嚴從重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為尋求非法保護,該組織通過實施幫助“買官”等活動,在黨政機關中安插親信、扶植代理人。原昌江縣縣委常委、公安局局長麥宏章、政委陳東、副局長王忠東、副局長蘇東彬、刑警大隊大隊長鍾海東、縣水務局副局長黃海平等領導幹部均被其腐蝕墮化,幫助該組織逃避偵查打擊,導致該組織在昌江縣猖獗違法犯罪活動近30年。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