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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柏青

(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

鎖定
黃柏青,男,漢族,廣東博羅人,1954年11月生,廣東省委黨校經濟專業畢業,學歷在職研究生,1972年7月參加工作,197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水利廳廳長(正廳級)。
2016年11月21日, 黃柏青涉嫌受賄案一審開庭審理。被控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8000餘萬元。2018年7月1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黃柏青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柏青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 
2022年4月7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罪犯黃柏青不予減刑。 [8] 
中文名
黃柏青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廣東博羅
出生日期
1954年11月
畢業院校
廣東省委黨校

黃柏青人物履歷

1972.07——1974.06,廣東省博羅縣平安公社山前大隊務農,任團支部書記、民兵連長;
1974.06——1974.11,廣東省博羅縣泰美公社參加第二批路線教育運動,任工作組組長;
1974.11——1982.07,廣東省博羅縣泰美公社革委會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團委書記、區委副書記;
1982.07——1984.03,華南師範大學幹部班讀書;
1984.03——1987.05,中共廣東省博羅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成員;
1987.05——1990.05,中共廣東省博羅縣委副書記;
1990.05——1991.02,廣東省惠州市勞動局副局長;
1991.02——1991.12,廣東省惠州市經貿委副主任;
1991.12——1994.03,廣東省惠州市經貿委主任、市直屬機關經貿系統黨委書記;
1994.03——2001.11,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1.11——2003.06,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2003.06——2006.11,中共廣東省惠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6.11——2007.04,廣東省水利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2007.04——2012.03,廣東省水利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2.03——2013.03,廣東省水利廳黨組副書記、廳長。 [2] 

黃柏青人物事件

黃柏青違紀被查

2015年4月29日,據廣東省紀委消息: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3] 

黃柏青終止代表

2015年5月28日,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被終止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資格。 [4] 

黃柏青依法逮捕

2015年8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常委、廣東省扶貧基金會原理事長、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5] 

黃柏青開除黨籍

2015年9月30日,經廣東省委同意,廣東省紀委對廣東扶貧基金理事會理事長、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黃柏青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鉅額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柏青開除黨籍處分;經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此前,司法機關已對黃柏青涉嫌犯罪問題立案偵查。 [6] 

黃柏青開庭審理

2016年11月21日, 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正廳級)涉嫌受賄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廣州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黃柏青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8000餘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稱,在1992年至2014年期間,黃柏青利用其擔任廣東省惠州市外經貿委主任、惠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廣東省水利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東中譽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等27個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開發、水利工程承包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兒子黃暉等人非法收受廣東中譽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顧月洪等人賄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212.5萬元、港幣2579.3萬元、美元8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黃柏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柏青到案後,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 

黃柏青一審宣判

2018年7月1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黃柏青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柏青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 

黃柏青減刑被拒

2022年5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黃柏青受賄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顯示,受賄近兩億的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減刑被拒。
裁定書顯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6日作出(2016)粵01刑初49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黃柏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260.31289萬元、港幣1675.3萬元。
2022年3月29日,執行機關廣東省河源監獄提請對罪犯黃柏青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黃柏青在服刑考核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生產任務,獲得立功1次,表揚7次、剩餘考核分90分。罰金500萬元已繳納2317251.01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260.31289萬元、港幣1675.3萬元,已執行1452.05678萬元。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柏青在服刑期間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屬於《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且大部分罰金、違法所得未繳納,減刑應從嚴把握。
2022年4月7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作出裁定:對罪犯黃柏青不予減刑。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