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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應祥

鎖定
黃應祥,海南昌江黎族自治縣人。20世紀80年代末,黃鴻發與其兄黃鴻金黃鴻明、黃鴻波(已死亡)在其父黃應祥帶領下,在昌江縣逞強爭霸、打架鬥毆。90年代起,黃氏家族通過開設賭場、盜採鐵礦並拉攏惡勢力、招攬社會閒散人員、組建打手隊伍,增強經濟實力和非法影響,逐步形成以黃鴻發、黃鴻明、黃應祥、黃鴻金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組織。 [1] 
(人物概述圖片來源於 [2] 
中文名
黃應祥
國    籍
中國
籍    貫
海南昌江
主要事件
參與海南昌江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黃應祥犯罪經歷

2020年3月11日上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備受社會關注的海南昌江黃鴻發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系列案件二審審理和判決情況。海南高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黃鴻發、黃鴻明、黃應祥、黃鴻金作出的一審判決,即被告人黃鴻發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行賄罪等17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黃鴻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限制減刑;

黃應祥判決結果

被告人黃應祥、黃鴻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被告人均依法從嚴從重判處刑罰。對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價值25億餘元的涉案財物已組成資產處置小組另案處置。
海南高院經審理後認為,上訴人黃鴻發、黃鴻明、黃應祥、黃鴻金領導的犯罪組織同時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及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