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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鐵酒專賣

鎖定
鹽鐵酒專賣是主張通過對鹽業鐵礦 (包括其他礦業) 及酒的壟斷經營以奪取私人工商業陣地,增加政府收入的財政思想。《管子·輕重》認為對某些生活必需品採取專賣政策,對專賣商品加價,是一種無徵税之名,而有徵税之實的取得財政收入的好辦法,主張國家實行控制主要產鹽地或若干銷鹽市場的局部鹽業壟斷,實行鐵製品專賣,並經營穀物買賣及山澤產品租賃。對於山澤產品租賃,強調了國家管理山澤、按時開放的總原則,也談到一些具體措施,如對柴薪、建築木材、棺槨木材分別定為三等租金,人民照交租金即可入山採伐應用,對建築木材及棺槨木材,按富貧條件實行差別租金,富家出重租,貧家出輕租。 [1] 
中文名
鹽鐵酒專賣
釋    義
主張通過對鹽業、鐵礦 (包括其他礦業) 及酒的壟斷經營以奪取私人工商業陣地,增加政府收入的財政思想
西漢武帝元狩元年 (公元前122年) 東郭咸陽孔僅建議鹽專賣,其法以產鹽區人民出資煮鹽,所用生產工具由官府供給,產品作價交由官府專賣,有私自煮鹽出售者沒收器物並處刑。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兼管鹽鐵專賣事務,在全國各郡縣廣設鹽官,取得較大成效。鐵專賣也於元狩六年(公元前94年) 與鹽專賣並行,不僅壟斷流通,且由政府直接控制生產。若民間私冶,沒收器物並處以“左趾”的刑罰。 鐵專賣在桑弘羊直接兼管鹽鐵事務後也獲得較大成功。桑弘羊任大司農時,於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 又實行酒專賣,由官府釀造,禁止民間私自釀酒。桑弘羊推行鹽鐵酒專賣及均輸、平準政策所獲取的大量財政收入,從經濟上鞏固了封建政權。在漢昭帝始元六年 (公元前81年) 的“鹽鐵會議”上,賢良文學列舉武帝以來推行鹽鐵酒專賣出現的弊端,要求取消鹽鐵酒專賣。桑弘羊對此反駁説:“鹽鐵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軍旅之費,務蓄積以備乏絕,所給甚眾,有益於國,無害於人。”(《鹽鐵論·非鞅》) 在鹽鐵官營之前,“豪強大家得管山海之利,採鐵石鼓鑄,煮鹽,一家聚眾或至千餘人,大抵盡收放流人民”,“聚深山窮澤之中,成奸偽之業,遂朋黨之權。” (同上書,《復古》) 如吳王劉濞即因“專山澤之饒,薄賦其民,賑贍窮小” (同上書,《禁耕》),收買民心,終於導至叛亂。故鹽鐵官營又具有“離朋黨,禁淫侈,絕併兼之路” (同上書,《復古》) 的重要作用; 取消鹽鐵官營的結果,將造成“豪民擅其用而專其利”,“強養弱抑”,造成“一家害百家”(同上書,《禁耕》) 的惡果。酒榷制度推行18年後,於鹽鐵會議次年改徵酒税。漢代專賣思想及專賣政策對後世有較大影響。專賣成為漢以後的主要經濟政策之一。鹽業直到近代一直保持着不同程度的官營性質,或由官府直接經營,或經官府許可由私商經營。而鐵礦及其他礦業的開採,直到鴉片戰爭時期,對是否准許民間開採,仍是激烈論爭的重要經濟政策問題。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財經大辭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