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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文化基金會

鎖定
魯迅文化基金會”是以魯迅先生的名字命名的國家級文化基金會,由魯迅之子周海嬰生前建議,經全國政協賈慶林主席批示,由北京上海、紹興市政府和魯迅家屬聯合發起,歷時三年籌建設立。
魯迅文化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登記管理單位是國家民政部。2012年6月6日經國務院辦公廳核准,8月8日國家民政部發給基金會登記證書。經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決議議定9月25日為基金會成立日。 [1]  2018年11月30日,經民政部年檢合格。 [2] 
中文名
魯迅文化基金會
外文名
Lu Xun cultural foundation
成立時間
2012年10月26日
主    管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類    別
國家級文化基金會
社會組織等級
3A級 [5] 

魯迅文化基金會登記信息

組織狀態:正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3100000717833544K
社會組織名稱:魯迅文化基金會
社會組織類型:基金會
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證書有效期:2023-02-24至2027-02-24
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法定代表人:周亦斐
成立登記日期:2012-07-09
註冊資金:2000萬元
業務範圍:國際合作 募集資金 宣傳推廣 理論研究 人才培養
住所: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中興中路276號現代大廈A座10樓 [6] 

魯迅文化基金會建設宗旨

繼承魯迅文化遺產,保護魯迅文物遺存,捍衞魯迅崇高形象,弘揚魯迅思想精神,發展魯迅先進文化、促進社會文明發展。 [3] 

魯迅文化基金會組織機構

魯迅文化基金會 魯迅文化基金會
組織機構示意圖 [4] 

魯迅文化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魯迅文化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略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仟萬元,來源於魯迅直系家屬馬新雲周令飛等、上海魯迅文化發展中心、紹興魯迅紀念館、上海魯迅紀念館、上海市虹口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2號樓5門2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以魯迅精神開展服務於社會的一切公益活動;
(二)積極參與各種魯迅紀念及研究活動,推進魯迅文化的傳播與普及工作;
(三)開展魯迅特色文化及藝術活動,推進魯迅文化藝術及其延伸的各類事業發展;
(四)充分發揮魯迅在國內外的廣泛影響和無形資產優勢,促進海內外文化交流,向世界推介中華優秀文化;
(五)遵循魯迅“立人為本”的教育理念,為培養具有創造精神的一代新人做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魯迅,志願為繼承和弘揚魯迅思想、精神工作奉獻者;
(二)在魯迅研究、傳播領域和民族文化領域有傑出成果者;
(三)對本基金會的壯大發展有積極貢獻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在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建議權和批評權;
(三)有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四)理事應當遵守章程的規定,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五)理事應當承辦基金會委託的事務,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不含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不含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五)決定設立辦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
(六)其他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長可以超過70週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規定的公益活動;
(二)必要的管理和籌資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 10 萬人民幣以上的投資。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資助本基金會已經開展的公益活動;
(二)資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特別條款
第四十九條 魯迅直系親屬同意本會在開展本章程第二章第七條所載業務範圍內的公益性工作和活動時,合理使用魯迅姓名、肖像和其他無形資產。如基金會將魯迅姓名、肖像和其他無形資產用於商業行為時,則須經魯迅直系親屬提名的理事書面同意,並支付使用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2年9月26日第一屆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根據民政部範本制定。經中國文聯、民政部審核通過。 [3] 

魯迅文化基金會成立會議

魯迅文化基金會 魯迅文化基金會
2012年10月26日,魯迅文化基金會成立會議暨2012“魯迅論壇”在北京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出席並講話。
賈慶林向魯迅文化基金會的成立表示祝賀。他指出,魯迅先生是偉大的文學家、思想家、革命家,是中國近現代文化戰線、思想戰線的偉大戰士,是享譽中外、深受景仰的一代文化大師,是中國現代文化史上一座巍然屹立的豐碑。魯迅不懈呼喚民族的覺醒,不懈嚮往社會的光明,不懈追求崇高的理想,為實現民族解放和社會解放作出了突出貢獻。魯迅是中華民族的驕傲,是我們當之無愧的“民族魂”。在魯迅身上,集中體現了憂國憂民、不懈鬥爭的愛國主義精神;集中體現了首在立人、為民請命的以人為本精神;集中體現了博採眾長、吐故納新的勇於創新精神;集中體現了百折不撓、鍥而不捨的“韌”的戰鬥精神。魯迅精神在喚起中國人民的覺醒和團結奮鬥、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提高民族自信心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是中華民族精神的結晶,成為中華民族不屈的筋骨和靈魂。
賈慶林 重要講話 賈慶林 重要講話
賈慶林表示,成立魯迅文化基金會,充分表明我們對魯迅的深切懷念和崇高敬仰,充分體現了對魯迅遺留下來的思想文化瑰寶的無比珍視。基金會的成立,必將對繼承魯迅文化遺產、弘揚魯迅思想精神,促進文化改革發展、加強中外文化交流,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賈慶林強調,當前,中國文化建設正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中共十七屆六中全會作出了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決定,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奮鬥目標。中共十八大將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作出全面部署,也將對推進文化改革發展提出明確要求。希望魯迅文化基金會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廣泛動員海內外資源,積極開展公益活動,全面提升工作效能,為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作出應有的貢獻。基金會要牢記建會宗旨,大力弘揚和踐行魯迅精神;發揮優勢作用,紮實推進文化改革發展;促進文化交流,切實提升中國文化的國際影響力;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基金會工作科學化水平。
(來源:中國政府網、中新網、藝術中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