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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科研助理管理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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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科研助理管理辦法(暫行)》教技〔2010〕4號是由教育部印發的指導高校科研助理的管理文件,共13條,自2010年11月25日起施行。
中文名
高等學校科研助理管理辦法(暫行)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發文字號
教技[2010]4號
信息類別
幹部人事人才
信息索引
360A16-10-2010-0349-1
施行日期
2010-11-25

高等學校科研助理管理辦法(暫行)文件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科研助理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教技〔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有關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有效推進高校科研體制和人事制度改革,促進高校專職科研隊伍建設,指導高校科研助理的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高等學校科研助理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等學校科研助理管理辦法(暫行)
二〇一〇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1] 

高等學校科研助理管理辦法(暫行)文件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促進高等學校在建設創新型國家和實施人才強國戰略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提高創新人才的培養質量和創新能力,穩步推進高等學校專職科研隊伍建設,進一步規範科研助理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科研助理是指學校根據承擔科研任務和學校科技長遠發展需要聘用的從事項目研究、實驗(工程)技術和科研輔助的人員,是學校專職科研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
高等學校應緊密結合科學技術部、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於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若干意見》(國科發財〔2009〕97號)精神,積極吸引優秀畢業生擔任科研助理參與學校科研工作。
高等學校要繼續深化學校內部科研體制和用人機制改革,探索建立符合現代大學發展規律和要求的科研體制和用人機制,結合高校教學科研的實際,在實踐中逐步建立起一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能進能出、穩定與流動相結合的專職科研隊伍。
第三條 學校應建立主管領導負責,人力資源、科研、財務、就業指導等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科研助理聘用和管理機制,統籌協調學校科研助理聘用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高等學校可根據所承擔科研任務的需要,自主設立科研助理崗位,包括項目研究、實驗(工程)技術和科研輔助等崗位。
項目研究崗位人員主要從事科研項目研究工作;實驗(工程)技術崗位人員主要從事科學與工程技術實驗、分析測試、儀器設備運行等工作;科研輔助崗位人員主要從事科研行政、業務秘書類等工作。
第五條 科研助理的選聘應遵循公開招聘、雙向選擇、平等自願、擇優聘用的原則。
高等學校根據科研工作需要設立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科研助理崗位,並分別在學校和國家有關高校就業或招聘等公共服務平台上公開發布相關信息;通過規範的選聘程序,遴選出符合崗位要求的科研助理人選。
第六條 高等學校根據崗位需要和聘用對象,採用靈活多樣的用人用工形式選聘科研助理,並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與選聘科研助理簽訂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簽訂服務協議的期限應不超過3年。
高等學校和科研助理應按照所籤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履行期間,科研助理或學校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或服務協議的應分別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提前通知對方。
第七條 高等學校應建立規範的科研助理薪酬管理制度,按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保障科研助理的薪酬待遇。
學校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的具體要求,並參照學校同級同類崗位工資標準等確定科研助理的薪酬標準,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科研助理的薪酬費用應以貨幣形式按月及時足額支付。
學校應按照國家和當地相關規定為科研助理辦理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第八條 科研助理受聘期間,其户口、檔案可按國家相關規定存放在學校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其他能接受科研助理户口、檔案的機構。
第九條 高等學校應對科研助理的業績等進行考核,並可根據考核結果給予適當獎勵或激勵。
第十條 科研助理對所承擔的科研任務按照有關規定負有保密義務,受聘期間為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屬職務成果。
第十一條 科研助理的薪酬經費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科研項目經費和學校其他經費等多渠道籌集。
從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經費中籌集的,如民口科技重大專項、973計劃、86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重大項目等,應在新立項時結合項目研究實際需求做好科研助理崗位設置計劃,認真測算相應經費需求並納入項目預算申請,立項後按核批預算據實列支。在研科研項目設立科研助理崗位並需調整預算的,應按照相應科研項目的管理規定和程序進行預算調整。
鼓勵高等學校從橫向科研項目等其他渠道籌集科研助理的薪酬經費。
第十二條 各學校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