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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建國

(紅河州紅河縣阿扎河鄉洛孟村委會洛瑪村村民)

鎖定
馬建國(1996年4月-2020年7月9日),男,雲南省紅河州紅河縣阿扎河鄉洛孟村委會洛瑪村人,殺害疫情防控人員兇犯。
2020年3月1日,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馬建國故意殺人一案並當庭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建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 
2020年7月9日,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2020年2月6日故意殺害兩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馬建國執行死刑。 [2] 
中文名
馬建國
出生日期
1996年4月
性    別
死亡日期
2020年7月9日 [2] 

馬建國人物事件

2020年2月5日,紅河縣石頭寨鄉根據上級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在該鄉麼索村委會通往阿扎河鄉洛孟村委會之間名為“咪卡”的地方設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點實施道路管控和限行。2月6日18時20分許,馬建國駕駛車牌號為雲GPN612的小型麪包車載人行至該卡點時,同行村民馬克龍(另案處理)下車搬除路障,並不服從卡點工作人員的管理。
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馬建國因對卡點工作人員張貴周持手機拍攝取證的行為不滿,遂用隨身攜帶的1把摺疊刀朝張貴周胸腹部連續捅刺,又向前來勸阻的卡點工作隊員李國民腹部進行捅刺,造成張貴周、李國民二人死亡。張貴周系紅河縣財政局下派的扶貧幹部,李國民系紅河縣石頭寨鄉幹部。

馬建國案件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建國在雲南省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無視國家法律,無視疫情防控秩序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兩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建國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馬建國雖在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但其在疫情期間採用極其殘忍的手段殺害兩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依法不予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在庭審過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合法訴訟權利。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羣眾旁聽了庭審 [1] 

馬建國死刑執行

2020年7月9日,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2020年2月6日故意殺害兩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馬建國執行死刑。 [2]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馬建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馬建國在雲南省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拒不遵守防疫政策和交通管控措施,持刀捅刺執行公務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致二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故意殺人罪,繫累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雖然馬建國具有自首情節,但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馬建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馬建國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益。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