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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負責制
鎖定
- 中文名
- 首長負責制
- 詞 性
- 名詞
- 類 別
- 制度
- 實 行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首長負責制定義
首長負責制中國現狀
我國的首長負責制是一種適合於中國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責任制。依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同時,行政首長負責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種形式,是與集體領導相結合的。行政首長負責制並不意味着行政首長可以獨斷專行或者濫用職權。行政機關或行政部門的重大問題,要由某種行政會議來決定。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需由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我國政府採用的首長負責制實際上是運用了等級決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