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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權數

鎖定
衡量各類資產風險程度的標準。《巴塞爾協議》規定,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風險權數分為五類,即0、10%、20%、50%和100%。根據這一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我國商業銀行的表內資產也進行了分類。
中文名
風險權數
定    義
衡量各類資產風險程度的標準
出    自
巴塞爾協議
屬    性
標準
分類
分類結果大致如下:(1)風險權數為0的資產是:現金、存於人民銀行的款項、國債抵押貸款、商業銀行的同業拆放、對中央政府和人民銀行的債權;(2)風險權數為10%的資產有:同業存款、對國家投資公共企業的債權、商業銀行及政策性銀行的擔保放款、現匯抵押貸款、金融債券抵押貸款、商業銀行及政策性銀行承兑的匯票貼現、其他銀行的同業拆放;(3)風險權數為20%的資產為:對省市政府投資的公共企業債權、除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擔保放款、除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承兑匯票貼現、全國性金融公司的同業拆放;(4)風險權數為50%的資產為:對市以下政府投資的公共企業債權、非銀行金融機構擔保貸款、大型或特大型企業擔保貸款、除國債和金融債券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及可轉讓權利作抵押的貸款、土地房屋產權證抵押貸款、省市級金融公司同業拆放、中國境內註冊的外資金融機構同業拆放;(5)風險權數為100%的資產有:信用貸款和透支、除大型或特大型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擔保貸款、除上述擔保貸款以外的其他擔保貸款、商業承兑匯票貼現、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抵押貸款、融資租賃、區級金融公司同業拆放。中央銀行規定各類資產的風險權數,目的是規範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降低信貸資產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