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預審

(司法程序)

鎖定
預審是指一些國家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開庭審理前對刑事被告人的預先審查。首見於法國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此後為歐洲多數國家採用。旨在保證只將具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指控提交給一審法院,並在開庭前駁回缺乏根據的指控。僅適用於嚴重的犯罪。由地方預審法官主持進行。預審法官在訊問被告、進行調查、搜查和扣押、聽取證詞等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中國公安、檢察機關的預審人員,在偵破案件的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審訊。目的是核查所獲犯罪證據,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情節和其他犯罪線索。預審一般從逮捕嫌疑人開始,到偵查程序終結結束。 [1] 
中文名
預審
外文名
Preliminary Hearing
類    型
司法程序
釋    義
決定是否起訴被告人的聽證程序
定    位
刑事訴訟制度

目錄

預審含義

預審是一種司法程序
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審判前的程序,叫預審程序(Preliminary Hearing)。根據美國較為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預審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進行的)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起訴被告人的刑事聽證程序。”美國聯邦司法中心主編的法院工作人員培訓教材《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刑事訴訟流程》中對預審的解釋為:“一個指控前的聽審,在該庭審中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以證明具有充分理由相信一項聯邦犯罪已被實施且該犯罪系被告人所實施。”而在大陸法國家學者看來:“預審法官確認犯罪事實,查證情節,集中所有跡象,力求證實作案人,這就是預審(D instruction)。”據此可以概括,預審(Preliminary examination)是一種刑事訴訟制度,是法官行使司法權對偵查和起訴進行審查和監督的活動。

預審分類

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預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擁有司法審查權的主體依法對檢控方準備起訴的案件進行審 查,以確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訴的條件,從而決定是否應當起訴,將案件交付審判的程序。簡而言之,狹義的預審僅指對檢控方的起訴進行審查的程序,可以將其稱之為“純粹司法審查意義上的預審”,從各國立法來看,主要是指對較為嚴重的案件的公訴請求進行審查的程序。廣義的預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擁有預審權力的主體依法參與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並對檢控方準備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以確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訴的條件,從而決定是否應當起訴,將案件交付審判的程序。
簡而言之,廣義的預審不僅包括了對檢控方的起訴進行審查,而且包括了一定程度上預審權力主體對偵查活動的參與和調控,亦即廣義的預審涵蓋了一定意義上的偵查程序,可以稱之為“偵查兼司法審查意義上的預審”。從各國立法來看,在制度設計上,預審程序在兩大法系存在着較大的差異,呈現出不同的具體特徵。

預審起源

預審制度的誕生最早淵源於三百年前的英國,當時正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它最初的願望和思想是民主與人權,但其革命的不徹底性決定了它的預審制度的繁雜和累贅。概之,預審的歷史背景和司法背景是資產階級的民主、平等、自由、博愛思想,以及關於國家的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的理論,關於無罪推定辯論式訴訟自由心證刑事訴訟理論,關於司法獨立保障人權理論的勃興。預審制度確立的主旨在於通過預審程序避免無罪者(或者説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其有罪者)被無端地送到法庭接受審判,保護其名譽不受到侵害,而在英美法系的刑事訴訟價值理念體系當中,尤其在美國刑事訴訟價值理念體系裏,預審程序除了具有對公民個人權益之保障功能外,還在一定程度上表達了他們對訴訟效率的追求——將沒有充足證據支持的案件排除在法庭審判之外,以節約刑事訴訟成本。這些法律思想中,多有閃光的民主精華。當我們的司法思想確定在以法治國保障公民權益不受侵犯、對侵犯他人權益繩之以法等方面的時候,預審制度的思想有很多是值得我們借鑑的。
隨着社會的發展,隨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的預審制度也面臨着新的挑戰,必須經過系統的改革整合,促成預審制度的構建和應用。否則無法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無法適應以法治國的總體戰略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