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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資性擔保
鎖定
- 中文名
- 非融資性擔保
- 屬 性
- 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類型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涉足融資擔保業務,但合法途徑需要通過與持牌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
在操作上,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採取兩類方式:一是作為“介紹人”,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或擁有銀行額度的擔保公司介紹項目,此時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既可以作為“純中介”,也可以經批准後,與其他擔保公司共同提供融資擔保以分享擔保費用;二是有銀行額度的擔保公司向銀行提供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為債務人向有銀行額度的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雙方各自收取擔保費用。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獨立或合作方式,從事訴訟保函、履約擔保等業務。除此以外,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還可以從事與擔保相關的諮詢顧問等業務。
非融資性擔保監管路徑
貸款擔保屬於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僅需持有融資擔保牌照,還需遵循擔保餘額限制等一系列規定,即槓桿率要求。但現實中,一些機構為逃避監管,以非融資擔保之名,行融資擔保業務之實,引發行業亂象,監管部門曾多次整頓,較為典型的是2013年12月,中國銀監會等八部委聯合發佈《關於清理規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8月底前,對轄內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清理整頓,重點內容包括:
1.清理以“擔保”名義進行宣傳但不經營擔保業務的公司;
2.對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理財、高利放貸等違法違規活動或違規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情形,堅決依法查處和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