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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資性擔保

鎖定
非融資性擔保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 [1] 
中文名
非融資性擔保
屬    性
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類型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涉足融資擔保業務,但合法途徑需要通過與持牌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
在操作上,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採取兩類方式:一是作為“介紹人”,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或擁有銀行額度的擔保公司介紹項目,此時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既可以作為“純中介”,也可以經批准後,與其他擔保公司共同提供融資擔保以分享擔保費用;二是有銀行額度的擔保公司向銀行提供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為債務人向有銀行額度的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雙方各自收取擔保費用。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獨立或合作方式,從事訴訟保函、履約擔保等業務。除此以外,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還可以從事與擔保相關的諮詢顧問等業務。

非融資性擔保監管路徑

貸款擔保屬於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僅需持有融資擔保牌照,還需遵循擔保餘額限制等一系列規定,即槓桿率要求。但現實中,一些機構為逃避監管,以非融資擔保之名,行融資擔保業務之實,引發行業亂象,監管部門曾多次整頓,較為典型的是2013年12月,中國銀監會等八部委聯合發佈《關於清理規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8月底前,對轄內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清理整頓,重點內容包括:
1.清理以“擔保”名義進行宣傳但不經營擔保業務的公司;
2.對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理財、高利放貸等違法違規活動或違規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情形,堅決依法查處和取締;
3.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按其實際從事的主營業務對公司名稱予以規範,標明其行業或經營特點。 [2] 
參考資料
  • 1.    魏昆,周揚主編;王詩強,蘇筱芮副主編,中國消費金融次貸報告,中國金融出版社,2020.01,第46頁
  • 2.    魏昆,周揚主編;王詩強,蘇筱芮副主編,中國消費金融次貸報告,中國金融出版社,2020.01,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