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青苗補償費

鎖定
青苗補償費是指被徵用的土地,有正在生長的農作物,應給予被徵者農作物補償的費用。為了保護農作物的生長與收成,要儘可能的把工程開工日期安排在農業收穫之後。此項費用指標,是按不同農作物每畝產量進行補償,但一般不得高於本村上半年平均產量的總值。在編制其他工程和費用概算時,青苗補償費應根據青苗補償畝數乘以工程所在地規定的費用標準計算或按佔徵用土地費用百分率計算。 [1] 
中文名
青苗補償費
補償標準
徵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
詞    性
名詞

青苗補償費詞目釋義

青苗補償費是指國家徵用土地時,農作物正處在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穫,國家應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或其他方式的補償。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用土地,在擬定徵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徵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後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

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標準

青苗補償費標準:在徵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徵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於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穫的按一季補償;對於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參考資料
  • 1.    黃漢江. 建築經濟大辭典: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0-08: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