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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鎖定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是隸屬於青海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門,內設辦公室、計劃科技財務處等機構。
中文名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管    理
標準化
類    型
直屬機構
雙重領導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機構簡介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是省政府管理標準化計量質量鍋爐壓力容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並行使執法監督職能的直屬機構。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受省政府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雙重領導。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質量技術監督的法律、法規;指導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全省質量監督工作。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鑑定。組織協調依法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負責組織全省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
三、研究擬定提高我省質量水平的規劃和措施,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協調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管理全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工作。
四、統一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貫徹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制定地方標準並監督執行。管理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工作,管理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省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組織全省量值傳遞。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授權和監督管理。
六、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制定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和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七、組織制定全省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組織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宣傳、教育、培訓、信息工作。組織實施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工作。對與質量技術監督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實施資格認可和監督管理。
八、管理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人事、勞動、機構編制工作。管理州(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
九、承辦省政府和國家質檢總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現任領導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車軍平
參考資料 [1]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督查、保密、信訪、新聞發佈、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起草質量技術監督法規規章草案,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計劃科技財務處
擬訂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規劃計劃;管理科研項目、技術改造、基建、科技信息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和統計工作。
質量管理處
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指導質量管理工作;協調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並提出整改建議;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工作,建立產品質量誠信制度;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名牌戰略。
食品生產監管處
監督執行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的法律法規,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風險監測及市場準入工作;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相關食品質量安全事故;負責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
監督管理處
監督執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制度;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擬訂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區域和專業性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國家免檢、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和風險監控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及仲裁檢驗、鑑定。組織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本系統開展從源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承擔組織協調有關專項打假活動及跨區域案件的查處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辦工作。
計量處
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推行國家法定計量檢定單位,依法監督計量器具和實施強制檢定;監督管理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規範並監督社會公用計量服務機構。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
標準化處
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承擔地方標準的擬定工作;組織重要標準的執行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技術引進、進口機電設備標準化備案工作;管理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工作;負責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的監督管理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
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組織查處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的行為。
人事處
承擔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監察處
負責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局屬單位的黨政組織和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監督檢查;對局黨組及其成員和行政領導幹部實行黨紀、政紀的監督;對全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實行責任追究;協助局黨組和行政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管轄範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提出處理建議,受理管轄範圍內的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進行復查、複審,並作出結論;完成省紀委、省監察廳和省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信息
李良才
局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計財處。
李 俊
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監督處、食品處、省食品質量檢驗中心,協助局長聯繫西寧市、海南州、玉樹州質監局。
朱台青
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質量處、特設處、省特檢所,協助局長聯繫海東地區、海西州、格爾木市質監局。
康永輝
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計量處、標準處、省纖檢局、省信息中心,協助局長聯繫海北州、果洛州、黃南州質監局。
文紹俊
紀檢組長
協助局長分管人事處、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處、系統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信息公開

為了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編制《青海省質監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需要獲得我局政務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建議閲讀《指南》。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質監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信息公開的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網站上查閲《目錄》,也可以到省質監局一樓政務大廳查閲,另外,還將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以下輔助性的公開形式:
(1)通過電視、電台、報紙、雜誌,公開羣眾普遍關心的事項、涉及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突發事件發生及其處理情況等信息(政府另有規定或涉及保密的除外)。
(2)通過信息公告欄,公開政府行政許可項目、程序和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情況等信息。
(3)新聞發言人制度。
網上公開的信息,一般為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許可項目、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結果、抽查公告等信息。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網址為,公共查閲電子觸摸屏位於省質監局政務大廳,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3、公開時限
符合公開的政府信息產生後,應儘快予以公開,不得超過自信息產生後的30日。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在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本機關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已有的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1、受理機構
受理機構為省質監局政務大廳,地址:西寧市西關大街31號,受理申請時間:週一至週五。
2、提出申請
由申請人填寫《青海省質監局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表一,以下簡稱《申請表》)予以書面申請。申請表格複製有效,也可在受理申請地點領取,或在局域網站上下載。
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佈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網站“政務公開”欄目下載電子版《申請表》。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當場申請。
申請人可以到受理地點當場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獲取行政許可等與自身密切相關的政府信息時,需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接待人員提交申請表,如代表單位提出申請的請同時提供營業執照、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或單位介紹信
3、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進行登記,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屬於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應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申請人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鑑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申請獲取的信息,除當場答覆的以外,處理信息公開的機構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情況作出書面答覆。不能當場提供的,在申請人辦妥手續後l0個工作日內提供。申請人選擇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形式獲取政府信息的,如在5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確認書的,則視所提供的信息為有效。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處理信息公開的機構可向申請人發出期限延長通知書,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具體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參見附件二。
4、收費標準
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標準依照省財政和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
三、救濟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本局監督機構為局監察處,地址:西寧市西關大街31號511室。也可向上級監察機關或者省政府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將應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免予公開或者部分公開政府信息的答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書面答覆的60日內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指南》將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在網站上及時查閲。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