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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

鎖定
電信詐騙是指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偽造各種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達到欺騙的目的,如冒充公檢法、商家公司廠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等各類機構工作人員,偽造和冒充招工、刷單、貸款、手機定位和招嫖等形式進行詐騙。從2000年新千年以來,隨着科技的發展,一系列技術工具的開發出現和被使用,許多技術人員和一些平民藉助於手機、固定電話、網絡等通信工具和現代的技術等實施的非接觸式的詐騙可以説是迅速地發展蔓延,給人民羣眾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電信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通過遠程、非接觸等方式,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8] 
2022年5月11日,公安部公佈五類高發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分別是刷單返利、虛假投資理財、虛假網絡貸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檢法。 [3]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8]  202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9] 
2023年,全國政法機關抓獲詐騙集團核心成員78名、犯罪嫌疑人4.1萬名,累計凍結涉案資金35億元,一舉扭轉長期以來被動局面。 [20] 
中文名
電信詐騙
外文名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別    名
通訊(網絡)詐騙
通過方式
電話、網絡和短信
騙    術
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
發源地
台灣省

電信詐騙法條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相關司法解釋
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門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再度明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電信詐騙侵害的羣體具有很廣泛的特點,而且是非特定的,採取漫天撒網,在某一段時間內集中向某一個號段或者某一個地區撥打電話或者發送短信,受害者包括社會各個階層,既有普通民眾也有企業老闆、公務員、學校老師,各行各業都有可能成為電信詐騙的受害者,波及面很寬、社會影響很惡劣。
一些詐騙是針對性比較強的。比如像汽車退税詐騙,受騙的主要是一些有車族。還有一些突出的像冒充電信人員、公安人員的詐騙,詐騙者往往選擇白天撥打電話,白天年輕人都上班了,家裏老年人比較多,其抓住老年人資信度比較閉塞,容易受騙的情況實施作案。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二審稿2022年6月21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擬規定,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自處罰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不準其出境。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提高草案法律責任部分的罰款幅度,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人員的懲處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補充:
一是增加對電信網絡詐騙分子使用電話卡、金融賬户、互聯網賬號等的限制措施,並增加限制措施情形。
二是根據打擊治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的實踐需要,增加規定對有關涉電信網絡詐騙人員可以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三是對有關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罰款幅度作了調整。
草案二審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銀行賬户、支付賬户、互聯網賬號等;不得為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賬户、賬號等提供實名核驗幫助。對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實施前款行為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以及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採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户、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櫃面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
針對涉電信網絡詐騙人員的出境措施,草案二審稿規定,對來自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的特定地區人員或者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的特定地區人員,不具有合法、真實出境事由,出境活動存在重大涉詐嫌疑的,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不準其出境。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自處罰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不準其出境。
草案二審稿還對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作了調整,明確非法制造、銷售、提供或者使用專門或者主要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的設備、軟件的,或者從事相關涉詐支持、幫助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5] 
2022年9月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7] 
2023年11月,公安部就《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13] 
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機關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工作情況(2023年)》指出,全國檢察機關堅持依法從嚴,全鏈條懲治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協同推動源頭治理。 [15] 

電信詐騙常見情形

(一)冒充社保、醫保、銀行、電信等工作人員
以社保卡、醫保卡、銀行卡消費、扣年費、密碼泄露、有線電視欠費、電話欠費為名,以自己的信息泄露,被他人利用從事犯罪,以給銀行卡升級、驗資證明清白,提供所謂的安全賬户,引誘受害人將資金匯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賬户。
(二)冒充公檢法、郵政工作人員
以法院有傳票、郵包內有毒品,涉嫌犯罪、洗黑錢等,以傳喚、逮捕、以及凍結受害人名下存款進行恐嚇,以驗資證明清白、提供安全賬户進行驗資,引誘受害人將資金匯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賬户。
(三)以銷售廉價飛機票、火車票及違禁物品為誘餌進行詐騙
犯罪嫌疑人以出售廉價的走私車、飛機票、火車票及槍支彈藥、迷魂藥、竊聽設備等違禁物品,利用人們貪圖便宜和好奇的心理,引誘受害人打電話諮詢,之後以交定金、託運費等進行詐騙。
(四)冒充熟人進行詐騙
嫌疑人冒充受害人的熟人或領導,在電話中讓受害人猜猜他是誰,當受害人報出一熟人姓名後即予承認,謊稱將來看望受害人。隔日,再打電話編造因賭博、嫖娼、吸毒等被公安機關查獲,或以出車禍、生病等急需用錢為由,向受害人借錢並告知匯款賬户,達到詐騙目的。
(五)利用中大獎進行詐騙
1、預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虛假中獎刮刮卡,通過信件郵寄或僱人投遞發送;2、通過手機短信發送;3、通過互聯網發送。受害人一旦與犯罪嫌疑人聯繫兑獎,對方即以先匯“個人所得税”、“公證費”、“轉賬手續費”等理由要求受害人匯款,達到詐騙目的。
(六)利用無抵押貸款進行詐騙
犯罪嫌疑人以“我公司在本市為資金短缺者提供貸款,月息3%,無需擔保,請致電某某經理”,一些企業和個人急需週轉資金,被無抵押貸款引誘上鈎,被犯罪嫌疑人以預付利息等名義詐騙。
(七)利用虛假廣告信息進行詐騙
犯罪嫌疑人以各種形式發送誘人的虛假廣告,從事詐騙活動。
(八)利用高薪招聘進行詐騙
犯罪嫌疑人通過羣發信息,以高薪招聘“公關先生”、“特別陪護”等為幌子,稱受害人已通過面試,要向指定賬户匯入一定培訓、服裝等費用後即可上班。步步設套,騙取錢財。
(九)虛構汽車、房屋、教育退税進行詐騙
信息內容為“國家税務總局對汽車、房屋、教育税收政策調整,你的汽車、房屋、孩子上學可以辦理退税事宜。一旦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聯繫,往往在不明不白的情況下,被對方以各種藉口誘騙到ATM機上實施英文界面的轉賬操作,將存款匯入犯罪嫌疑人指定賬户。
(十)利用銀行卡消費進行詐騙
嫌疑人通過手機短信提醒手機用户,稱該用户銀行卡剛剛在某地(如某某百貨、某某大酒店)刷卡消費某某某某元等,如有疑問,可致電某某某某某諮詢,並提供相關的電話號碼轉接服務。在受害人回電後,犯罪嫌疑人假冒銀行客户服務中心及公安局金融犯罪調查科的名義謊稱該銀行卡被複制盜用,利用受害人的恐慌心理,要求受害人到銀行ATM機上進入英文界面的操作,進行所謂的升級、加密操作,逐步將受害人引入“轉賬陷阱”,將受害人銀行卡內的款項匯入犯罪嫌疑人指定賬户。
(十一)冒充黑社會敲詐實施詐騙
不法分子冒充“東北黑社會”、“殺手”等名義給手機用户打電話、發短信,以替人尋仇、要打斷你的腿、要你命等威脅口氣,使受害人感到害怕後,再提出我看你人不錯、講義氣、拿錢消災等迫使受害人向其指定的賬號內匯款。
(十二)虛構綁架、出車禍詐騙
犯罪嫌疑人謊稱受害人親人被綁架或出車禍,並有一名同夥在旁邊假裝受害人親人大聲呼救,要求速匯贖金,受害人因驚慌失措而上當受騙。
(十三)利用匯款信息進行詐騙
犯罪嫌疑人以受害人的兒女、房東、債主、業務客户的名義發送:我的原銀行卡丟失,等錢急用,請速匯款到賬號某某某某某”,受害人不加甄別,結果被騙。
(十四)利用虛假彩票信息進行詐騙
犯罪嫌疑人以提供彩票內幕為名,採取騙取會員費的形式從事詐騙。
(十五)利用虛假股票信息進行詐騙
犯罪嫌疑人以某證券公司名義通過互聯網、電話、短信等方式散發虛假個股內幕信息及走勢,甚至製作虛假網頁,以提供資金炒股分紅或代為炒股的名義,騙取股民將資金轉入其賬户實施詐騙。
(十六)QQ聊天冒充好友借款詐騙
犯罪嫌疑人通過種植木馬等黑客手段,盜用他人QQ,事先就有意和QQ使用人進行視頻聊天,獲取使用人的視頻信息,在實施詐騙時播放事先錄製的使用人視頻,以獲取信任。分別給使用人的QQ好友發送請求借款信息,進行詐騙。
(十七)虛構重金求子、婚介等詐騙
犯罪嫌疑人以張貼小廣告、發短信、在小報刊等媒體刊登美女富婆招親、重金求子、婚姻介紹等虛假信息,以交公證費、面試費、介紹費、買花籃等名義,讓受害人向其提供的賬户匯款,達到詐騙的目的。
(十八)神醫迷信詐騙
犯罪嫌疑人一般為外地人與本地人分飾神醫、高僧、大仙兒等角色,在早市、樓宇間晨練的羣體中物色單身中老年婦女,矇騙受害人,稱其家中有災、近親屬有難,以種種嚇人説法摧垮受害人心理防線,讓受害人拿出錢財“消災”或做“法事”,伺機調包實施詐騙。
(十九)誘騙受害人安裝所謂“犯罪通緝追查系統”、“網上清查系統”“保護賬户安全”等軟件,以洗脱“犯罪嫌疑”
通過定製的TeamViewer遠程操控軟件,一旦按照騙子的指令下載使用,電腦就會淪為“肉雞”,不法分子便可趁機劫持網銀,遠控電腦進行轉賬操作,達到詐騙的目的。

電信詐騙救濟措施

(一)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做了規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予以返還。
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中將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或責令犯罪分子退賠作為刑事判決的一項內容,當犯罪分子不能主動履行該義務時,即可依職權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也可根據這一判決內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向電信運營商提起侵權損害請求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了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與財產權利不受損害的權利,第19條規定了如果經營者發現提供的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危險的應當及時告知並採取有關措施。
電信運營商作為提供電信服務的一方,在向用户收取通訊費用的同時應當提供安全可靠的電信服務。在民事賠償領域,電信運營商基本不會主動承擔相關責任,因此,受害人只能通過訴訟程序來要求電信運營商承擔相應責任,使得自己的權利得到救濟。
(四)注重個人信息的保護
互聯網全球化日益發展使得個人信息泄露問題日益突出,保護好個人信息是保障財產權重要基礎。一方面,我們應加強對互聯網信息服務者保護信息安全法定義務的履行,另一方面,我們儘量做好個人信息的自我保護。

電信詐騙案例剖析

案件名稱:黃某、鍾某、楊某、邵某電信詐騙案
(一)案情介紹
公訴機關: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鍾某、楊某、邵某。
被告人黃某夥同鍾某(已判決),於2013年5月至6月間,在廣東省中山市坦洲鎮的租住房內,使用冒充熟人撥打電話的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其中,二人於2013年5月29日騙取北京市的被害人揭某(75歲)1萬元,於2013年6月13日、6月14日騙取北京市的被害人盛某(76歲)18萬元。被告人鍾某、楊某、邵某明知被告人黃某等人實施詐騙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被告人鍾某向黃某介紹楊某,並在黃某等人實施詐騙行為時,幫助黃某等人聯繫楊某。被告人楊某負責為黃某等人提供詐騙犯罪所需的銀行賬户等作案工具,並向邵某提供銀行卡、身份證等作案工具,安排邵某赴外地通過銀行轉移詐騙犯罪之非法所得。民警於2013年9月24日將被告人黃某、鍾某、楊某、邵某抓獲。民警抓獲被告人邵某時,自邵某處起獲由被告人楊某提供的他人信用卡共計84張。
(二)判決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向不特定多數人撥打電話,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公民錢財,數額巨大,被告人鍾某、楊某、邵某明知被告人黃某等人實施詐騙犯罪而提供幫助,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楊某、邵某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擾亂了國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均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對四被告人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其中被告人楊某、邵某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四被告人向不特定多數人撥打電話實施詐騙,且本案兩名被害人為老年人,依法應從嚴懲處。在詐騙犯罪中,被告人鍾某、楊某、邵某起輔助及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楊某、邵某在家屬的配合下退賠了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根據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鍾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4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4萬元;被告人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4萬元;責令被告人黃某、鍾某、楊某、邵某與另案處理的鐘某共同退賠19萬元,發還被害人揭某1萬元,發還被害人盛某18萬元。
一審判決後,黃某、楊某以量刑過重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在網絡電信詐騙案中,對專職取款人是以詐騙共犯論處還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信用卡詐騙定性,實踐中存在一些爭議。此外,對專職取款人身上還攜帶大量沒有證據證實用於詐騙的他人信用卡是否需要單獨評價亦成為案件處理的爭議點。
(四)案件評析
本案審理時的焦點問題是:作為專職取款人的楊某、邵某的行為是構成詐騙罪還是其他犯罪?如何認定電信詐騙專職取款人的罪數形態?如何評價專職取款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1、專職取款人的罪名認定
為逃避偵查,電信詐騙犯罪中的取款、轉移贓款等行為往往由犯罪行為實施地以外的多個地方的專職取款人完成,他們輾轉各地為詐騙團伙取款,從中獲取勞務費。
本案中,楊某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構成詐騙罪的罪名不成立,楊某的行為應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就涉及此罪彼罪的界限以及共同犯罪問題。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刑事犯罪進行追究的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通謀”一般指二人以上為了實行特定的犯罪,以將各自的意思付諸實現為內容而進行謀議。由於共犯人在着手實行前就犯罪的性質、目的、方法、時間、地點等進行了策劃,故其犯罪易於得逞,危害程度嚴重。為準確定罪,就需要釐清被告人之間是否系事前通謀,就實行犯罪進行了策劃和商議,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前是否已經形成共同犯罪合意。
主觀意思支配客觀行為,客觀行為是主觀意思的外在表現。本案中,楊某購買大量銀行卡後,將卡號提供給黃某等人,將實體卡郵寄給邵某。黃某等人行騙時將卡號編輯成短信發送給被害人,誘騙被害人向該賬户存款。得知被害人已經存款後,黃某撥打銀行客服電話查詢錢款是否到賬,確認到賬後聯繫並告訴鍾某,鍾某繼而聯繫楊某,最後,邵某再根據楊某的安排到銀行取款,並按約定比例轉賬。90%的詐騙所得最終轉入楊某提供給黃某專門用於接收非法所得的一張銀行卡,其餘10%的款項由楊某與邵某分得。由此可見,幾名被告人之間的分工明確具體,分贓比例、方式固定,雖取款人與通過話術直接進行詐騙的人在犯罪時身處不同地點,但通過一對一、上線與下線的聯繫,整個詐騙—存款—取款—分贓過程緊湊、迅速,應當認為幾名被告人在犯罪前已通過意思聯絡達成犯罪合意。
楊某、邵某雖不清楚黃某等人每次實施詐騙行為的具體過程以及詐騙對象、人數、金額等情況,但與上線之間已就實施電信詐騙犯罪行為達成了概括的共同故意,無論欺騙什麼人、以多大數額的財物為詐騙目標均不違背其本意。其幫助行為滲透於詐騙犯罪始終,為正犯黃某與鍾某提供了有效的影響,是電信詐騙實施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增強了犯罪的隱蔽性,離開他們的幫助,黃某等人難以迅速取款獲利,達成犯罪目的,因此楊某、邵某屬於詐騙罪的共犯。
作為原犯罪的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實施贓物犯罪行為,雖具有妨害司法的違法性,但因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缺乏期待可能性(即行為人在行為時只能實施嚴重違法行為,不能期待其實施合法行為),故應將原犯排除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行為主體之外。同時,楊某提供作案工具(銀行卡卡號)的行為亦已超出作為單獨評價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客觀方面內容,因此認定其系詐騙罪共犯是正確的。
2、專職取款人的罪數形態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被告人楊某、邵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巨大,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基本構成要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罪數問題進行過討論,有觀點提出,被告人持有大量信用卡的行為是否屬於詐騙罪的預備?這涉及一罪與數罪的問題。關於罪數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本案不存在實質一罪的基礎。詐騙犯罪所涉及的信用卡有:楊某某名下的建行卡、羅某名下的中行卡、彭某名下的建行卡、王某名下的中行卡、李某名下的中行卡、曹某名下的中行卡、冉某名下的郵政儲蓄銀行卡。上述銀行卡與在被告人邵某處另行起獲的84張銀行卡沒有重合。也就是説,自邵某處起獲的銀行卡沒有在本案詐騙中使用,不存在目的行為、手段行為的牽連關係,因此本案就84張銀行卡不存在實質一罪的事實基礎,應就被告人持有84張銀行卡的行為單獨評價。此外,被告人是在非法持有84張他人銀行卡過程中被抓獲,如能證明其持卡目的是日後進行電信詐騙,則其持卡行為屬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與詐騙罪(預備)的想象競合,根據“從一重處斷原則”,仍應對其二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論處。
3、專職取款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對專職取款人是否認定為從犯在實踐中分歧較大。有觀點認為,取款人與前階段主體之間相互配合,形成電信詐騙共同體,在共同犯罪中僅屬分工不同,他們行為積極主動,地位突出,對詐騙後果的產生起重要作用。鑑於此類行為日趨職業化,為彰顯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一貫立場和決心,對於此類犯罪應當予以嚴厲打擊,不應認定為從犯。此種觀點,過分強調刑罰的懲罰功能、威懾功能及對被害人的安撫功能或報復感情平息功能,以刑定責,重打擊、輕人權,重懲罰、輕矯治,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電信詐騙等涉眾型犯罪,是基於當前形勢提出的政策要求,但在堅持總體從嚴的同時,還要注意區別對待,做到寬嚴皆有其根據,寬嚴皆不失法度。
區分主從犯應綜合分析行為人對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實際參與程度、具體行為樣態、對結果所起的作用。我國從犯理論認為,輔助作用,指為共同犯罪人實行犯罪創造方便條件,幫助實行犯罪,而不直接參加實行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電信詐騙中,從客觀方面看,取款人並非直接聯繫被害人,不是通過話術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進行詐騙的人,其行為僅表現為提供作案工具,並於贓款入賬後在異地轉賬、取現,雖起到了迅速有效地實際佔有贓款和逃避追查的作用,但應當看到,彼時主要詐騙犯罪行為已實施完畢,唯有實際控制和分配贓款尚未完成。本案中,鍾某、楊某、邵某等並非犯意發起人,行為均聽命上線指示,具有一定被動性,不是詐騙能否成功的決定性因素,在共同犯罪中相較主犯作用有限,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均弱於主犯,實際分得贓款的比例也較小,故認定為從犯並無不當。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愈演愈烈,已成為社會公害,給人民羣眾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國家擁有制止、懲罰犯罪的權力和能力,就要承擔起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責任,使其不受犯罪侵害。新形勢下,不斷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努力實現對各類風險從被動應對處置向主動預防轉變已成為共識,這就要求在中央領導下發揮好金融、通信領域的作用,完善銀行交易賬户風險防控體系,落實網絡電信用户身份信息登記制度,通過完善重點行業信息安全保護體系,打擊買賣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從而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進一步增強人民羣眾安全感。

電信詐騙相關詞條

電信詐騙、網絡詐騙

電信詐騙打擊行動

2022年以來,全國共發生利用固定電話號碼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5200餘起,涉案金額高達5億元,危害十分嚴重。公安部對此高度重視,立即部署上海公安機關開展深入研判、精準打擊。經深挖擴線,公安機關共拓展發現涉案線索4300餘條,涉及全國31個省區市。為堅決打擊此類違法犯罪、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公安部會同工信部於近日進行專項部署,組織各地公安機關和工信部門迅速行動、重拳出擊,集中開展收網行動。北京、天津、河北等15個省區市公安機關成功抓獲了一批違規代理商工作人員及與境外詐騙團伙勾連人員,打掉了一批違法犯罪窩點,狠狠打擊了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及黑灰產關聯犯罪團伙的囂張氣焰。 [1] 
2022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對加強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2] 
2022年5月11日,公安部公佈五類高發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其中,刷單返利、虛假投資理財、虛假網絡貸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檢法5種詐騙類型發案佔比近80%,成為最為突出的5大高發類案,其中刷單返利類詐騙發案率最高,佔發案總數的三分之一左右;虛假投資理財類詐騙涉案金額最大,佔全部涉案資金的三分之一左右。 [3] 
2022年5月19日上午,湖南省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中宣傳月第一場新聞發佈會舉行。湖南省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和跨境突出犯罪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簡稱“省反詐協調辦”)介紹湖南省反詐情況,破案8899起,抓獲12725人!2022年湖南省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戰果再創新高。 [4] 
2022年,浙江公安機關針對為電詐、網絡賭博提供銀行卡、上網卡、QQ號、微信號、域名等物料的犯罪團伙,持續發起“四斷”“四治”等專項行動,在“百日行動”期間,摧毀一條勾結運營商買賣“空號卡”的特大犯罪鏈條,查明非法手機卡號500餘萬個,涉案金額1000餘萬元 [10] 
2023年9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被告人楊某等15人赴緬北跨境實施“殺豬盤”詐騙,涉案金額達360多萬元的案件。經審理,房山法院以詐騙罪對15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至有期徒刑十三年不等的刑期,並處人民幣二萬四千元至十三萬元不等的罰金,並責令各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相應經濟損失。 [11] 
2023年10月2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舉行“權威部門話開局”系列主題新聞發佈會上,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8月以來,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發案數、造成財產損失數同比分別下降24%、20.5%。截至今年9月底,緝捕電信網絡詐騙集團重大頭目和骨幹387名。 [12] 
2023年11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對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請批准逮捕的赴印度尼西亞實施跨境裸聊敲詐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共計12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等罪名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14] 
2023年1月至9月,偵辦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68.9萬起。2023年1月至10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電詐犯罪嫌疑人3.4萬餘人,同比上升近52%,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11.5萬餘人,同比上升近13%,漲幅同比下降2.2個百分點。 [16] 
截至2023年11月,全國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39.1萬起,抓獲一大批違法犯罪嫌疑人,自8月以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案數連續下降,打擊治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2023年共有4.1萬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以明學昌為首的家族犯罪集團重要頭目明國平、明菊蘭、明珍珍被緝拿歸案,首犯明學昌畏罪自殺,一大批境外詐騙窩點被成功剷除,狠狠打擊了境外詐騙集團的囂張氣焰。 [17] 
2023年,全國政法機關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保障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嚴打突出違法犯罪。集中打擊涉緬北電詐違法犯罪活動,抓獲詐騙集團核心成員78名、犯罪嫌疑人4.1萬名,累計凍結涉案資金35億元,一舉扭轉長期以來被動局面。 [20] 
2024年1月9日,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黃某某等16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19] 
2024年3月13日,媒體報道,經中泰緬三國有關部門協商同意,緬甸妙瓦底鎮地區的800餘名中國籍涉賭詐人員途經泰國陸續被遣返回國。 [23] 
2024年,為持續推動打擊緬北涉我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專項行動向縱深發展,中國警方與緬甸警方開展國際警務執法合作,首次在緬北木姐地區開展聯合打擊行動,成功抓獲807名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嫌疑人。其中,緬甸籍犯罪嫌疑人455名,中國籍犯罪嫌疑人352名。按照雙方協定,中國籍犯罪嫌疑人已於3月31日全部移交我方,緬甸籍犯罪嫌疑人由緬方打擊處理。此次行動是中緬警方開展警務執法合作取得的又一重大戰果,彰顯了兩國共同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堅定決心和鮮明立場。 [24] 
2024年4月13日晨,隨着兩架中國民航包機降落在湖北武漢天河國際機場,首批130名中國籍涉賭詐違法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機關從柬埔寨押解回國。這是2024年以來中柬警方組織開展的首批遣返押解任務,拉開了兩國警方聯合打擊涉賭詐違法犯罪的帷幕。 [25] 
2024年4月21日晨,隨着兩架中國民航包機降落在湖北武漢天河國際機場,135名中國籍涉賭詐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從柬埔寨押解回國。截至目前,柬警方抓獲的680餘名中國籍涉賭詐違法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公安機關押解回國。 [26] 
2024年4月,為依法嚴厲打擊跨境裸聊敲詐、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公安機關與老撾警方持續開展國際警務執法合作,成功搗毀3個位於老撾金三角經濟特區的犯罪窩點,抓獲250名中國籍違法犯罪嫌疑人。 [27] 

電信詐騙數據統計

2024年1月9日,記者從公安部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2023年,全國查處治安案件數與2022年基本持平,刑事案件立案數比2022年下降4.8%,全國社會治安形勢持續保持穩定。
據介紹,2023年公安機關依法打擊查處網絡謠言等各類涉網違法犯罪活動,偵辦相關案件19.2萬起。
推進掃黑除惡常態化,打掉涉黑惡犯罪組織1900餘個,破獲各類刑事案件2.9萬起;針對緬北涉我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部署推進邊境警務執法合作,連續開展多輪打擊行動,緬北相關地方執法部門共向我方移交犯罪嫌疑人4.1萬名。 [18] 
2024年,中國警方與老撾警方積極開展國際警務執法合作,成功搗毀7個盤踞在老撾境內的電信網絡詐騙窩點,抓獲268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幕後“金主”8名、組織頭目和骨幹54名,涉及全國多地的相關案件1570餘起。全部26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交我方。 [21] 
2024年以來,公安部繼續加強與緬甸執法部門的國際警務執法合作,並派出工作組配合緬甸警方開展聯合行動,成功在緬甸大其力地區抓獲497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2月21日,緬甸警方將上述犯罪嫌疑人全部移交我方。 [22] 

電信詐騙判決案例

202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易揚鋒、連志仁等三十八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二、被告人羅歡、鄭坦星等二十一人詐騙案
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詐騙案
四、被告人吳健成等五人詐騙案
五、被告人黃浩等三人詐騙案
六、被告人趙明雲等九人詐騙案
七、被告人鄧強輝等六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八、被告人陳凌等五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九、被告人隆玖柒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十、被告人薛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被告人易揚鋒、連志仁等三十八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9] 

電信詐騙社會影響

習近平總書記對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加強電信網絡誠信建設指明瞭方向、提供了遵循。2022年8月,入選2022年中國網絡文明大會網絡誠信建設高峯論壇發佈的2021年度中國網絡誠信十件大事 [6] 
五大高發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類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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