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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毅

(雲南錫業集團原董事長)

鎖定
雷毅,男,漢族,1962年6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1984年9月參加工作。雲南錫業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雲南省第十二屆人大代表。歷任雲錫研究所副所長、箇舊選礦廠廠長,雲錫公司體改辦主任、經貿委主任,雲南錫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雲南錫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雲南省政府副秘書長,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雲南醫藥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等職。2008年後,任雲南錫業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2013年7月5日,雲南省紀委通過新華社雲南分社官方微博對外發佈雷毅涉嫌因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的消息。 [1]  2013年10月8日,被檢察機關以受賄罪批准逮捕 [2]  2014年11月25日,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雷毅受賄一案。
中文名
雷毅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主要成就
雲南錫業集團公司黨委書記
董事長
職    業
企業負責人
出生地
1962年6月

雷毅個人經歷

歷任雲錫研究所副所長、箇舊選礦廠廠長,雲錫公司體改辦主任、經貿委主任,雲南錫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雲南錫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雲南省政府副秘書長,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雲南醫藥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等職,2008年- 任雲南錫業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 在雷毅出任雲南錫業集團董事長期間,錫業股份踐行着“多金屬發展”戰略,在2013年5月,公司剛剛通過定向增發完成了其產品結 [3]  構轉型,轉變為以資源為基礎,、銅、鋅、冶煉並重的格局。而2013年一季度業績卻不容樂觀,首季鉅虧1.9億元。
2013年7月5日,雲南錫業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雷毅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1] 
2013年10月被檢察機關以受賄罪批准逮捕。 [2] 

雷毅涉嫌犯罪

2008年至2013年,雷毅收受北京國教集團董事長李洪濤、深圳國信證券公司投資事業部經理楊健等人員行賄款物摺合約2000萬元。
2013年7月5日,省紀委通過新華社雲南分社官方微博對外發布了雷毅涉嫌因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的消息。據省紀委通報,雷毅還涉嫌作風問題。
2013年7月6日,錫業股份公告,公司於7月5日下午接到上級通知,董事長雷毅因涉嫌嚴重違紀已被立案調查,由副董事長高文翔先生履行董事長職務。7月8日,錫業股份復牌後大跌8.74%。
一時間,對雷毅“落馬”的原因眾説紛紜。猜測最多的就是其涉嫌重大投資失誤以及貪污受賄。
2013年8月7日,案件逐漸明朗。檢察機關通報,經初步查明,2008年至2013年,雷毅利用職務便利,支持和幫助北京國教集團董事長李洪濤、深圳國信證券公司投資事業部經理楊健、香港柏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幹峯及玉溪今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姜中雲在和雲南錫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業務往來中謀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員行賄款物摺合人民幣1500萬餘元、港幣85萬元。
省檢察院同時報請省人大常委會,請求許可對雲南省第十二屆人大代表雷毅採取強制措施。省檢察院在報告中稱,除上述問題外,雷毅還涉嫌其他重大犯罪事實。為徹底查清雷毅的犯罪問題,需對其採取法律相關強制措施。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鑑於省檢察院報告時正值省人大常委會閉會,因此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後,許可檢察機關對省第十二屆人大代表雷毅採取強制措施,並報請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確認並作出決定。
2013年9月25日,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表決,確認許可。
2013年9月27日,記者致電雲錫集團辦公室,該辦公室一位女士告訴記者,目前集團並沒有接到關於雷毅事件結果的通知,其董事長一職照舊,尚未有其他安排。
2013年年8月,檢察機關通報,經初步查明,2008年至2013年,雷毅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多人行賄款物摺合約2000萬元,行賄人中就包括北京國教集團董事長李洪濤。李洪濤2009年是雲大滇池學院的董事長。
2013年10月,雷毅被宣佈逮捕。 [2] 

雷毅法院審理

2014年11月25日上午,世界錫行業老大,雲南錫業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雷毅貪腐案,由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昆明公開審理。 [4]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雷毅在擔任雲南省政府副秘書長、玉溪市副市長、雲南錫業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2570餘萬元人民幣及其他財物,其弟雷斌參與收受賄賂50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 [5] 
庭審中,被告人雷毅、雷斌就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陳述。公訴人、辯護人分別詢問了被告人。公訴人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被告人及辯護人發表了質證意見。雙方圍繞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進行了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表了公訴意見,被告人雷毅、雷斌作了自行辯護,辯護人發表了辯護意見。被告人雷毅、雷斌依次作了最後陳述。 [5] 
2015年1月21日,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世界錫行業排名首位的雲南錫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雷毅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6] 

雷毅終審判死緩

2015年1月21日,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雷毅,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被告人雷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保山中院認為,雷毅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雷斌受雷毅指使,明知是賄賂款仍予以收取使用,其系受賄罪的共犯,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雷毅和雷斌共同收受楊健賄賂款50萬元,二人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一審宣判後,雷毅提起上訴。
省高院審理認為:雷毅無視國法,利用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的數額特別巨大。但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上繳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且本案中已追回大部分贓款贓物。綜合雷毅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雷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省高院近日作出終審裁定:核准保山中院對雷毅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7] 

雷毅人物評價

雷毅私慾膨脹

“貪如火,不遏則燎原;欲如水,不遏則滔天。”雷毅,1962年生,1984年參加工作,憑着踏實苦幹的勁頭當上雲錫集團研究所副所長,箇舊選礦廠廠長,集團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省政府副秘書長,玉溪市政府副市長,省醫藥集團黨委副書記,最後走上雲錫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崗位。
這個46歲即晉升為正廳級領導的政壇明星,在政界上能如此一帆風順,由一名普通的工人子弟一步步走上雲南省屬十大企業集團的掌舵人,在全省來説極為鮮見,也實屬不易。然而,隨着職務的升遷,慾望像野草一樣不斷瘋長,他的人生從此黯然失色。
雷毅剛任雲錫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的時候,也曾懷有一腔熱情,理思路、謀發展。但是在清理礦山勞務承包的過程中,他發現其中存在巨大利益,一些礦老闆因礦一夜暴富。同時,一些人把跟雷毅的交往作為他們投機鑽營、發家致富的途徑,不擇手段地拉攏腐蝕他。加之雷毅在官場和商界混跡多年,關係越來越廣,找他辦事的人也越來越多。在金錢的不斷刺激之下,在紙醉金迷的花花世界裏,雷毅的世界觀、人生觀發生偏移,拜金主義思想開始膨脹,私慾開始填補他的心靈空白。他認為這些人是靠着自己這棵大樹才發財的,自己應該也從中分一杯羹。於是,在與礦老闆的半推半就中,在“我已經幫企業爭取到比以前更多的利益”的自我安慰中,在一些不懷好意的阿諛奉承中,在觥籌交錯中,雷毅的廉潔底線逐漸被瓦解,徹底迷失了人生方向,喪失了理想信念,一點一點編織起自己的“鐵籬笆”。
雷毅曾説:“第一次受賄時,自己也心慌,感到害怕,睡不着覺。”可是,當他收受幾次賄賂後,就由緊張轉為欣然笑納了。此後,雷毅不擇對象地瘋狂斂財,只要送上門的一律照收,凡是與雲錫集團有業務往來的,他都要分一杯羹。例如,在轉讓某參股公司股權時,雷毅就利用職權赤裸裸地向對方索賄1000萬元,討價還價下對方分三次共給了830萬元,而對方每付一次錢,雷毅就將轉讓程序向前推進一步。短短几年時間裏,雷毅就利用擔任雲錫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雲錫集團的配股增發、股權收購和轉讓、礦山勞務承包、房地產開發等業務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楊某、李某某等14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910餘萬元。受賄數額之大,受賄次數之多,十分罕見,極度的貪慾導致了雷毅廉潔底線一次次失守,最終走向萬劫不復的罪惡深淵。

雷毅生活腐化

道德是人行動的底線和禁區。很多“落馬”領導幹部墮落的軌跡大都是從道德敗壞、生活腐化,行為操守不檢點開始的,雷毅也不例外。
身為領導幹部,本應身體力行社會主義道德,發揮帶頭示範作用,但雷毅卻將黨的優良作風和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全部拋棄,在急劇變化的社會生活中,滋長了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的思想作風,沉湎於燈紅酒綠、聲色犬馬。雷毅常以夫妻感情不好為藉口,在家庭生活之外找刺激。
2000年,擔任雲錫股份公司副總的雷毅到北京出差,在酒吧認識了侯某某並與其發生兩性關係,不久後包養了侯某某並讓其到昆明居住。擔任雲錫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之後,雷毅更是變本加厲,先後包養了李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並經常一擲千金,出資為她們在昆明、成都、深圳等地購買車、房,其貪污所得的鉅額賄賂款有1000餘萬元人民幣用在了情婦身上。除此之外,雷毅還在一些老闆的安排下,與一些女明星、女模特發生和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為了維持自己和情婦的腐化生活,雷毅不惜違犯黨紀國法,以權謀私、大肆斂財。

雷毅恃權輕法

權力是腐敗行為發生的先決條件,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雷毅身兼黨委書記、董事長兩職,集企業黨務、決策權於一身,位高權重,大權獨攬,作風霸道,聽不進其他人的不同意見,經常在董事會上強行推動自己的決策。而同時又心存僥倖,自以為手段很隱蔽、高明,朋友不會出賣自己,辦案機關不會查自己或難於查實,千方百計鑽研法律空子。事實證明這種想法是多麼幼稚,法律是一把高懸的利劍,任何恃權輕法的人都要付出應有的代價。
2012年,雲南省紀委在調查另一起案件時,曾經找雷毅談話核實相關情況,雷毅不但不收斂行為,積極向組織坦白交代,還認為是在查其他人,絕對不會查到自己身上,因而在調查期間繼續大肆收受不義之財,還向某證券公司楊某索要了100萬元人民幣,其貪慾之心令人咋舌。
雷毅在瘋狂斂財的過程中,為逃避黨紀國法的懲處,可謂是用心良苦。如讓他人代收,只收現金和第三方銀行卡,及時轉移贓款等。他自認為手段高明,行為隱秘,反調查手段高。例如,在向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某收取一筆830萬元的賄賂款時,雷毅讓另一行賄人楊某前往收取,並讓楊某分多次交給雷毅的弟弟雷某。在境外收受了外幣賄賂款後,雷毅讓其弟雷某以辦公司的名義將該款存於境外賬户。雷毅還多次讓其弟雷某採用辦公司、投資股權、購買房產等方式轉移贓款。
雷毅視國家黨紀政紀條規為兒戲,藐視黨紀國法,不顧國家三令五申,仍然違規購買、使用一輛價格為279.8萬元人民幣的“奔馳S600”轎車和一輛價格為118萬元人民幣的“路虎發現者4”越野車等超標車輛。
在作案之初,他就多次向法律界人士諮詢和求助,尋找逃避法律懲處的方法。然而,他的一切規避手法都是枉費心機,他精心構築的“防火牆”在辦案人員的分化瓦解下迅速被擊破,他苦心經營的不義之財不但沒有發揮他想象中的作用,反而成為讓他鑽進牢籠的鐵證。
更為可笑的是,在雷毅出事後,昔日前呼後擁講哥們義氣、講道義的“座上賓”們卻搶着檢舉揭發他,根本沒有因昔日的“海誓山盟”而有絲毫手軟。
作繭自縛,雷毅走進了自己親手編織的“鐵籬笆”,他苦心經營的“幸福宮殿”一夜之間瞬間倒塌,本是光環耀眼的國企老總,卻因膨脹的貪慾和失控的權力深陷囹圄,不能不讓人痛心。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