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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定價

鎖定
與“集合競價”不同,集合定價適用於深圳證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收盤。即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新股首個交易日收盤時不採用“集合競價”,而採用集合定價。
中文名
集合定價
適    用
深圳證券交易所新股上市
區    別
與“集合競價”不同
發佈時間
2013年11月30日

集合定價產生背景

2013年11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證券交易所“完善新股上市首日開盤價格形成機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建立以新股發行價為比較基準的上市首日停牌制度,加強對炒新行為的約束”。為落實上述要求,配合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機制進行了調整,發佈了《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制度等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集合定價術語簡介

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採用收盤集合定價,即對集中申報簿中,以成交價為申報價格的買賣申報進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為收盤集合定價交易的成交價格。收盤集合定價期間無成交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通知》調整收盤集合競價為收盤集合定價。現行《交易規則》規定,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有效競價範圍為成交價的上下10%。《通知》對此進行了調整,在14:57至15:00期間實行收盤集合定價,即以14:57前成交價為定價,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對買賣申報進行一次性集中撮合。如果盤中臨時停牌至14:57的,停牌價就是成交價。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收盤集合定價期間,交易主機僅對以“最近成交價”為申報價格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其他的申報價格均為無效申報。為了便於投資者及時調整,準確申報,《通知》規定,期間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集合定價與集合競價的區別

-
優先順序
委託是否可以撤銷
交易主機接受申報價格範圍
集合定價
時間優先
可以撤銷
僅接受定價申報,其他申報視為無效申報
集合競價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不能撤銷
接受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內的申報

集合定價意義

收盤集合定價完善了新股上市首日收盤價格形成機制,其目的主要是防範新股上市首日收盤期間價格變動過大,遏制過度炒新,促進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