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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猛

(上海市普陀區原副區長)

鎖定
陳猛,男,漢族,1962年11月生,江蘇射陽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高級政工師、高級經濟師,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4] 
曾任上海市普陀區委常委、副區長。
2012年4月,其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中文名
陳猛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射陽
出生日期
1962年11月
性    別

陳猛工作經歷

1981.08——1983.06靜安區糧食局第六十八糧油商店營業員、餘姚路糧管所團支部副書記;
1983.06——1985.12靜安區糧食局團委幹部、副書記、書記;
1985.12——1988.12共青團靜安區委組織部副部長、青工部部長;
1988.12——1994.11共青團靜安區委副書記、書記、區青聯副主席;
1994.01——1998.05靜安區房產管理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兼任靜安置業集團副董事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1998.05——1999.03靜安區房地局副局長、靜安置業集團總經理;
1999.03——2003.01靜安區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兼任區法制辦主任、區委、區政府信訪辦主任、區外事辦主任、區政府機管局局長;
2003.01——2011.05松江區副區長 [4] 
2011.05——2011.09普陀區副區長 [5] 

陳猛涉嫌犯罪

陳猛立案調查

2011年9月20日上海市紀委監察局在其官方網站發佈消息,根據羣眾舉報,上海市紀委對普陀區區委常委、副區長陳猛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經查,陳猛在擔任松江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期間,利用職權和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鉅額錢物。鑑於陳猛的行為已涉嫌犯罪,日前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2011年9月20日,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對陳猛以受賄罪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上海市檢察院經審查決定,對陳猛執行逮捕強制措施。

陳猛案件審理

2012年2月8日下午,普陀區原副區長陳猛受賄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名40多歲就當上副區長、原本前途光明的官員,被指控涉嫌受賄金額甚至趕超陶校興,達到1547.9萬餘元。其中,在他被指控的受賄事實中,為開發商提高容積率等和小説《蝸居》中情節十分相似。
對全部指控均認罪
庭審中,陳猛沒有委託辯護人,也不要法院指派辯護人,對檢察院指控的罪行全部承認,開庭前家人已為他退還了所有贓款
2003年1月至2011年4月間,陳猛擔任松江區副區長,分管城建等。2011年4月到案發,擔任普陀區副區長。此番他走上被告席是因為在松江當副區長時的“舊賬”。根據檢方指控,陳猛擔任松江區副區長期間,利用分管城建等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後收受人民幣、港幣、美元、LV手錶和百達翡麗手錶等錢物共計人民幣1547.9萬餘元。
在法庭上,檢察機關提供了8組證據,證明陳猛涉嫌受賄的樁樁犯罪事實。
手段一:批地拆違“一支筆”
根據證據及證人證言,為陳猛“送錢”最多的為一名公司控制人馬某,僅他就先後為陳猛奉上包括現金、名錶等在內的上千萬元“好處費”。
在陳猛的幫助下,馬某控制的公司又在松江成立了一家建設工程公司,並以1.5億餘元的價格收購了松江的地塊。在馬某控制的公司地塊內碰上麻煩時,陳猛再次“挺身相助”,由區政府發“紅頭文件”,為馬某的公司排除“障礙”。
馬某也不負陳猛的“厚愛”,出手闊綽,曾經用2個旅行袋裝上200萬元現金“奉上”,或讓陳猛以岳母、哥哥名義開辦銀行卡,將錢存入他們賬户,還有的則轉入陳猛妻子的公司賬户,先後達1100餘萬元。
手段二:提高容積率、放寬樓層高度
在小説《蝸居》中,寫到男主角市長秘書宋思明為開發商“支招”,通過提高小區容積率等“小動作”,就讓開發商大賺一筆。這樣的情節就真實發生在陳猛身上。
根據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他曾經幫助一家置業公司在松江泗涇地塊開發時,通過提高小區容積率、放寬樓層高度讓開發商獲益。該公司張某也為此送上十幾萬元的現金。
手段三:“幫助”道路翻建改造
道路改造、舊城改造,這些看上去正當不過的項目背後,陳猛的幫忙同樣很“猛”。在松江某高速公路道路改造,涉及某鎮路段時,他積極為該鎮提供“幫助”。該鎮負責人沈某聽説陳猛要購買松江的一套聯排別墅,也“善解人意”表示由鎮裏出面“協調”,陳猛只需出資100萬元。事實上,後來沈某等人套用鎮裏公款250萬元為他支付別墅購房款及相關契税等。
表示悔過盼從輕處罰
在庭審結束前,陳猛表示,“近幾個月來,我一直沉浸在極度恐慌、深深自責和無限懺悔中,這個殘酷的教訓對我心靈是極大的震撼,我還要進一步反省,悔過自新,希望能將功補過,戴罪立功,早日迴歸社會。”
但陳猛也向法庭提出請求,希望法庭能綜合考量他在雙規期間主動、如實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實,並通過家人退還了所有贓款的情況。而且他認為,自己在任職期間,雖然為他人提供便利,但並未幫助別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且他多年來做了很多有利工作,希望法庭能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1個半小時後,全部庭審結束,審判長宣佈將擇日宣判。 [1] 

陳猛一審判決

2012年4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作出一審宣判,原普陀區副區長陳猛因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1547.9萬餘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2] 
法院認為,陳猛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547.9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考慮到陳猛能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且本案贓款已全部追繳等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法院依據我國《刑法》相關條文規定,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3] 
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1月至2011年2月,陳猛在擔任上海松江區副區長期間,利用分管城建工作職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馬某等5人給予的賄賂款、物等,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547.9萬餘元。2012年2月8日下午,陳猛涉嫌受賄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經審理,2012年4月,其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