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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平

(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

鎖定
陳小平,男,1953年1月出生,漢族,山東膠南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1970年1月參加工作,197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 [1] 
2022年12月29日下午,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遠程視頻方式對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副廳長陳小平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5] 
中文名
陳小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膠南
出生日期
1953年1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陳小平人物履歷

1972年11月至1981年06月,先後服役於濟南軍區、海軍部隊;
1981年06月至1993年06月,歷任安徽省公安廳八處、四處科員、副科長、科長;
1993年06月至2002年02月,歷任安徽省公安廳四處副處長、處長;
2002年02月至2009年04月,安徽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2009年04月至2013年03月,安徽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正廳級);
2013年03月,退休。 [1] 

陳小平人物事件

陳小平審查調查

2021年11月4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陳小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2] 

陳小平依法雙開

2022年4月29日,據安徽紀檢監察消息,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省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副廳長陳小平嚴重違紀違法案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小平背棄初心使命和職業操守,漠視黨紀國法,對抗組織審查,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規收受禮金、購物卡,利用職務便利在案件辦理、藥品中標、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陳小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小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陳小平一審開庭

2022年8月3日上午,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副廳長陳小平涉嫌受賄罪一案,在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陳小平利用擔任安徽省公安廳四處處長、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辦理、項目申報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447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小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小平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被告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旁聽了庭審。 [4] 

陳小平一審宣判

2022年12月29日下午,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遠程視頻方式對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副廳長陳小平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陳小平利用擔任省公安廳四處處長、副廳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辦理、項目申報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447.53670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小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鑑於陳小平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系坦白,且真誠悔罪,自願認罪認罰,退出全部涉案贓款及孳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陳小平當庭表示不上訴。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