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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區水利局

鎖定
阿勒泰地區水利局是阿勒泰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中文名
阿勒泰地區水利局
所屬部門
阿勒泰地區行政公署
所屬地區
阿勒泰地區

阿勒泰地區水利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水行政法規制定的地方性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地區重大水資源發展規劃,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地區城鄉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 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地區境內各縣(市)(包括與兵團之間)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按權限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設施網絡建設。指導重要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區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管理全地區農村牧區水利和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計算機軟件保護、信息安全等法規,承擔地區水利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十二)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及安全的監督;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監督;指導水利水電工程設施、防洪設施、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和保衞工作。
(十三)完成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1] 

阿勒泰地區水利局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維穩、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宣傳、財務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指導所屬單位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羣、紀檢監察工作。
(二)規計建管監督科。擬訂水利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大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實施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承擔水利統計工作;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具有控制性或跨區域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設;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重要河流乾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負責水利行業工程質量、造價、監理的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協調落實水利行業重要事項的督辦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三)水土保持、水資源管理與政策法規科。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水文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併發布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按規定指導城市水務有關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縣(市)、兵團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組織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及監督使用。
(四)運行管理與調水科。指導水利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負責跨區域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組織指導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導監督跨區跨流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的安全監管。
(五)農牧水利水電與信息化科。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負責制定地區水利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配合開展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有關工作;負責地區水利局全系統信息化安全監管、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化知識培訓等;配合開展水利信息化平台、網絡運行維護工作。
(六)河道水旱災害防禦管理科。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重要河流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生態保護和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採砂工作,編制河道採砂規劃和計劃,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治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七)河湖管理科。組織實施並指導地區河湖管理工作;負責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擬定和組織實施地區河湖長制相關制 度及地區級“一河一湖一策”方案;負責河湖長制信息化管理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督導考核地區河湖管理相關工作等職責;承擔地區河湖長制辦公室具體工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