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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超採區

鎖定
地下水超採區,是指地下水實際開採量超過可開採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引發生態損害和地質災害的區域。 [2] 
中文名
地下水超採區
外文名
over-development area of groundwater
學    科
水文地質學
危    害
破壞了地下水的採、補平衡

地下水超採區詞語定義

地下水超採區是指在開採條件下,一定時間段內的地下水的開採量大於年或多年平均補給量,而破壞了地下水的採、補平衡的地段。 [1] 

地下水超採區相關法規

2021年10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地下水管理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地下水超採區做出了規定。 [2-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