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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自然資源局

鎖定
根據《中共防城港市委員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關於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防發〔2014〕14號)、《中共防城港市委員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防委〔2014〕134號),設立防城港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加掛防城港市測繪地理信息局牌子。
中文名
防城港市自然資源局
局    長
鄭東

防城港市自然資源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承辦市人民政府使用沙化國有土地從事治沙活動享有土地使用權批准的職責。
2.取消市、縣(市)的基礎測繪規劃及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備案的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2.承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下放的職責。

防城港市自然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職責。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受理羣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指導縣(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承擔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職責。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四)承擔不動產登記管理職責。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地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規範性文件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擬訂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推動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會同林業部門負責有關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會同海洋部門負責經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登記發證。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指導縣(市、區)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職責,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各類用地的產審、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全市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執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和指導工作。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執行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協助國家和自治區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全市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工作,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職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管理。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職責。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徵收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一)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和職責。組織實施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執行國家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和政策措施。負責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和基礎測繪成果複製、轉讓或轉借審批。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擬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地籍測繪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根據授權開展全市測繪單位資格年檢工作。指導縣(市)測繪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管理測繪信息數據的職責。管理全市的國家基礎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測繪成果匯交、基礎測繪規劃備案和測量標誌的保護。根據授權審核發佈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職責。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防城港市自然資源局領導信息

防城港市自然資源局局長:鄭東
防城港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林坤強
防城港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顏良友
防城港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吳定旺
防城港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凌海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