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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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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是2016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通知。
中文名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外文名
Notice on import tax policy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retail
文    號
財關税〔2016〕18號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發佈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 
財關税〔2016〕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進口税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內容

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税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税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税收政策適用於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範圍內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二)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税税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取消免徵税額,暫按法定應納税額的70%徵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税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徵税。
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税,並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五、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將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公佈。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執行。 [1]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税務總局
2016年3月24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