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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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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制訂的《關於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試行辦法》由國務院於一九八二年九月九日批轉頒佈。 [1] 
中文名
關於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試行辦法
頒佈文號
國發[1982]119號 [1] 
頒佈日期
一九八二年九月九日 [1] 
制定機關
國務院
部門分類
職業與職工教育

目錄

關於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試行辦法引言

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試行辦法》的通知
現將教育部制訂的《關於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試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試行。在試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直接告教育部。
一九八二年九月九日

關於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試行辦法具體內容

教育部關於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試行辦法 [1] 
一九八二年九月九日
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使一部分職工受到系統的正規的中等專業教育,是培養現代化建設所需人才的重要途徑之一。為了促進這項事業有計劃、有領導地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職工教育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和當前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任務是:從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正式職工(不含學徒、練習生、試用人員以及臨時工、合同工,下同)中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中等專業人才
二、職工中等專業學校應有一定的規模,要保持辦學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切實保證教學質量。關於學校的佈局、專業的設置,要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實際條件,按系統、按地區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積極穩妥地舉辦。
三、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可採取脱產、半脱產、業餘等多種形式辦學。提倡專業公司、業務部門辦,也可辦一些地區性的學校。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對職工中等專業學校要儘量予以支持。
四、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對象是具有初中畢業實際文化程度並具有兩年工齡的正式職工,年齡一般不超過三十五歲(確有學習條件的,年齡不超過四十歲也可入學)。報考者一般要專業對口,在徵得本單位同意後,經過嚴格的文化考試,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在同等條件下,對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應優先錄取。
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新生入學考試,由地(市)以上主管業務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以保證新生入學水平。根據專業的不同,考試科目分別為: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化學或政治、語文、數學、史地(歷史、地理)。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有關業務部門和高教(教育)廳(局)商定。
五、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專業名稱原則上應參照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的專業目錄設置。教學計劃,要參照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同類專業的教學計劃,結合職工教育的特點制定。課程設置,可根據專業的不同和學員的特點有所側重。在學好普通課、技術基礎課的基礎上,專業課的設置針對性要強些。要使畢業生達到相當於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水平。
各專業的教學計劃或指導性教學計劃,目前暫由中央有關業務部門負責制定或審定,並報教育部備案。省、市、自治區所屬單位舉辦的學校,執行中央有關業務部門制定或審定的教學計劃,也可由省、市、自治區主管業務部門根據中央業務部門制定的指導性教學計劃,制定所屬學校的教學計劃,報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廳(局)審定,並報中央有關業務部門備案。
中央各業務部門審定的教學計劃,應抄送地方高教(教育)廳(局)。
六、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制脱產學習的一般為三年(文科某些專業,根據情況可定為二年半)。理論教學總時數(包括講授、實驗、課堂練習、課程設計),文科不少於2400學時,工科不少於2700學時。每週上課時數(按六天計算)一般平均為26學時至30學時。
半脱產和業餘學習的,總學時可根據情況適當減少一些,其學制應視周學時的安排相應延長。
七、要根據以專職教師為骨幹,專職和兼職相結合的原則配備教師。教師要具有大學或相當於大學畢業的水平,並能勝任教學工作。普通課、技術基礎課的教師一般由專職教師擔任。關於專職教師配備的比例,國務院有關部、委或省、市、自治區有關部門,可根據辦學規模和辦學形式等實際情況確定。不論專職教師,還是兼職教師,都要力求穩定,以便積累教學經驗。
八、各職工中等專業學校,都要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包括教學管理、學生管理、教師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並要不斷總結經驗,使之日臻完善。
九、職工中等專業學校,要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辦學。應保證有必要的辦學設備和經費,有固定的教室和實驗、實習條件以及必要的圖書資料等,並要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十、學校要有一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熱心這項事業並能勝任工作的領導班子。要有熟悉教學業務的人負責教學工作。
十一、職工中等專業學校以業務部門管理為主。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業務上進行指導。
1.國務院各部委及省、市、自治區有關業務部門,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職工教育工作的決定》,負責管理本系統的職工中等專業學校。要做好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合理安排學校佈局、專業設置,組織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解決辦學中的實際問題。
2.教育部和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廳(局)負責綜合研究指導職工中等專業學校有關教育行政和教學業務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帶有共同性的問題。
十二、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舉辦或撤銷,都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審批辦法:國務院各部委所屬單位舉辦的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查,在徵得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廳(局)同意並簽署意見後,予以批准。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將本部門批准的學校情況彙總後,抄送國家計委、教育部和有關的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廳(局)備查,並抄送全國職工教育管理委員會。
省、市、自治區和各地、市所屬單位舉辦的學校,由省、市、自治區主管業務部門審查,在徵得高教(教育)廳(局)同意並簽署意見後,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抄送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廳(局)備查。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廳(局)將本地區批准的學校情況彙總後,抄送教育部和國務院有關的部委備查,並抄送全國職工教育管理委員會。
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經過批准並納入省、市、自治區或中央業務部門職工教育事業計劃後方可招生。
凡經批准的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停辦時,按原批准時的程序,辦理撤銷手續。
十三、凡按上述規定經過批准的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其學期、學年考試及畢業設計畢業考試,可參照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的辦法結合職工教育的特點進行,也可委託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出題考試。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廳(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
十四、經批准的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及格者,發給其所學專業的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畢業證書由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廳(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統一印製,統一驗印,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的印製、頒發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對目前已舉辦的職工中等專業學校,要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嚴格審查,履行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按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對待,其學員可發學習證明。
十五、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在保證完成國家招生任務的原則下,如有潛力,可舉辦少量的職工中專班。其審批辦法、教學要求等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十六、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在試行過程中如果需作修改補充,由教育部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加以修訂。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