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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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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是由民政部發布實施的一部意見,主要為了指導孤兒救助工作。
中文名
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
性    質
意見
內    容
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
發佈時間
2006年3月

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發佈概況

2006年3月,民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十四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這是建國以來對孤兒生活救助和服務保障第一個綜合性的福利性的制度安排,在我國兒童福利事業的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1] 

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具體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綜治委、高級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建設廳(委)、農業廳(局)、衞生廳(局)、人口計生委、團委、婦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綜治委、法院、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農業局、衞生局、人口計生委、團委、婦聯:
孤兒是社會上最弱小、最困難的羣體,黨和政府歷來關心和重視孤殘兒童福利事業。最 近,胡錦濤總書記要求應區別情況,完善救助制度,使孤兒都能健康成長。為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兒童福利事業,現就加強孤兒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孤兒救助工作。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現有失去父母和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以下簡稱孤兒)57.3萬名,他們失去父母,無人撫養,處於生存、發展的困境,是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救助工作的重點對象。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階段,黨和政府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樹立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提出了加強社會福利事業建設、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目標,為加強孤兒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瞭方向。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提高社會福利水平,為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長創造條件。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孤兒救助保護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責任,制定優惠政策,加大資金投入,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滿足孤兒生活、教育、康復、醫療和就業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營造保障孤兒合法權益、有利孤兒健康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採取多種形式妥善安置孤兒。各級政府應當按照有利於孤兒成長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做好孤兒安置工作。
(一)孤兒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二)由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的,可以由監護人委託有撫養意願和撫養能力的家庭養育孤兒。
(三)由民政部門監護的孤兒,可以在社會(兒童)福利院、敬老院、孤兒學校、SOS兒童村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機構集中安置,並可以根據《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開展家庭寄養。
(四)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積極開展孤兒收養工作。對“事實收養”問題,要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解決,符合收養條件的,依法辦理登記和相關手續,切實保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
(五)對於暫時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延長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救助和教育時間。對於確實無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可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安置。
(六)對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暫時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妥善安置。
三、保障孤兒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制定和落實優惠政策,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孤兒救助工作。
(一)財政部門應當將孤兒救助所需資金納入城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需求,統籌考慮,合理安排。通過財政預算安排、民政部門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將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增強這些地區的財政保障能力。
(二)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兒童福利機構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到2010年,基本達到每個地級市都擁有一所具有養護、醫療康復、教育能力的兒童福利機構。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安排中,對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的兒童福利機構建設予以適當支持。
(三)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為孤兒提供基本的衞生醫療服務。鼓勵、支持醫療機構採用多種形式自願減免散居孤兒醫療費用。衞生部門對兒童福利機構設置的為所收養的孤兒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衞生所(室)要給予指導和支持。
(四)教育部門應當對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免收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對被公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錄取的孤兒,應當納入現有資助政策體系,給予教育救助。孤兒所在學校要優先為其提供勤工儉學機會。教育部門對兒童福利機構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開辦的特教班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城鎮登記失業的適齡孤兒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補貼和免費職業介紹,並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鼓勵和幫助其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縣、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積極扶持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農村孤兒從事農業生產活動,或引導和幫助其進城務工,勞動保障部門要按規定落實相關就業服務政策。
(六)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等為收養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如實出具證明材料。
(七)公安部門對孤兒安置需辦理常住户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要依法及時予以辦理;對遺棄兒童和利用孤兒從事非法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嚴肅查處,堅決打擊。
(八)司法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孤兒的人身、財產權利。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有需要的孤兒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九)因地制宜解決孤兒住房問題。監護人應當幫助有房產的孤兒做好房屋的維修、保護工作。居住在農村無住房的孤兒成年後,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居住地村民幫助其建房。兒童福利機構中的孤兒成年結婚後,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當地政府和建設(房地產)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四、民政部門要積極發揮職能作用。
(一)要加強協調指導。作為孤兒救助職能部門,民政部門要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充分發揮牽頭作用。要針對孤兒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認真研究對策措施,不斷完善法規政策,要加強協調,共同落實孤兒救助的各項政策,切實保障孤兒的合法權益。
(二)要全面提高兒童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水平。要完善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棄嬰接收、救治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兒童養育、康復標準,並通過引入社會工作專業制度、聘用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方式,積極探索適應兒童身心發育要求的養育模式,為孤兒提供規範優質的服務。要及時安排兒童福利機構收養的殘疾孤兒進行治療和康復,並將非定向的社會捐贈資金優先用於殘疾孤兒的治療和康復。
(三)要建立健全孤兒福利服務工作網絡。民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福利院和敬老院,負責孤兒生活費的日常辦理工作,加強對孤兒收養、寄養家庭的走訪、服務指導、技術培訓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 民政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社會散居孤兒納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已經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地區,要用醫療救助基金資助農村孤兒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救治費用按照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報銷後仍有困難的,由民政部門在醫療救助基金中解決。
五、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關心和幫助孤兒。要利用“六一”兒童節、“助殘日”和專項慈善活動等時機,通過各種媒體廣泛開展宣傳,號召社會各界奉獻愛心、幫助孤兒,為孤兒生存、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要協助各級政府開展孤兒權益的保護工作,倡導和組織廣大青少年、婦女通過開展志願者活動等多種形式為孤兒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並對女童和艾滋病致孤兒童給予特殊的關愛。要大力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發展慈善事業,鼓勵民間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和外資等社會力量支持參與兒童福利事業,進一步推動孤兒救助工作的開展。
發展兒童福利事業,完善孤兒救助制度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科學發展觀,落實“十一五”規劃的一項重要任務;是體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具體措施;是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傳統美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實際行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狠抓落實,社會各界要大力支持,積極參與,讓孤兒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在充滿親情的社會主義大家庭中健康成長。 [2] 
民 政 部 中央綜治辦
最高人民法院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建 設 部 農 業 部
衞 生 部 人口計生委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