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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迪道

鎖定
鎮迪道,全稱為分巡鎮迪屯田糧務兵備道,是清代甘肅省下設的一道。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由巴里坤道改置,道員迪化州鞏寧城(今烏魯木齊市區)。光緒九年(1883年)改隸新疆省。1914年改為迪化道。1924年裁撤。
中文名
鎮迪道
全    稱
分巡鎮迪屯田糧務兵備道
隸    屬
清代甘肅省
改制時間
1914年5月

鎮迪道建制沿革

清代
鎮迪道由巴里坤道改置而來。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甘肅省安西道移駐巴里坤。次年(1773年)改安西道為巴里坤道,後移駐迪化州烏魯木齊)。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烏魯木齊都統索諾木策凌奏請將巴里坤道改為分巡鎮迪糧務道,簡稱鎮迪道。鎮迪,即為西、化之首字。鎮迪道首任道員為巴彥岱。
嘉慶二十年(1820年),鎮迪道轄一府、一直隸州光緒九年(1883年),新疆籌備建省,鎮迪道由甘肅省改隸新疆省,道員兼按察使銜,兼管全省刑名、驛傳事務。宣統二年(1910年),道員加提法使銜。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成立後,裁撤府、州,以道領縣。1914年5月,改鎮迪道為迪化道,轄十縣。

鎮迪道部分職官建置

巴里坤同知、巴里坤理事同知、巴里坤理事通判在清代變化劇烈,昌吉縣設置於乾隆三十八年 ( 1773) ,阜康縣奇台縣兩縣設置於乾隆四十年 ( 1775) ,宜禾縣訓導由甘肅靈台縣訓導裁撤移駐、濟木薩巡檢設置於乾隆三十四年 ( 1769) 至乾隆三十八年 ( 1773) 之間。奇台通判、東濟爾瑪台巡檢設置於乾隆三十六年 ( 1771) 。 [1] 
目前學界關於清代新疆政區,特別是鎮迪道的研究成果已經很多。②在前人研究中,由於佔有史料不足及對原始史料理解的誤差,或者是由於論述重心不在政區設置,新疆建省前鎮迪道部分縣級政區及其佐雜官員的具體設置時間,目前尚有很大的商榷空間。筆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梳理文獻,③試圖就巴里坤同知、巴里坤理事同知、巴里坤理事通判在清代的沿革,昌吉縣、阜康縣、奇台縣以及宜禾縣訓導、濟木薩巡檢、奇台通判和東濟爾瑪台巡檢的設置時間及相關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和看法。
1. 巴里坤同知、巴里坤理事同知、巴里坤理事通判在清代的沿革
乾隆二十一年 ( 1756) 十月,清廷以 “巴里坤現派滿兵駐防,兵民雜處”為由設置巴里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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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 “清史地圖集與地理信息系統”( 項目編號: 12&ZD146)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過去 300 年新疆平原區湖泊演變及其對氣候變化的響應”( 項目編號: 41271159) 的階段性成果。
②如在鎮迪道的設置、沿革方面,有吳軼羣的 《清代新疆鎮迪道與地方行政制度之演變》( 《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07 年第 3 輯) 和 《清代新疆道制建置沿革探析》( 《蘭州學刊》2007 年第 3 期) 。吳軼羣后以此兩篇論文為基礎,寫成 《多重視角下的邊疆研究———18 世紀至 20 世紀初葉的新疆區域社會史考察》 ( 黃達遠、吳軼羣著,民族出版社,2009 年) 一書的第一章 “清代新疆行政制度”。另外華立的 《新疆軍府制下的理民體制與滿漢員的任用》( 《清史研究》2010 年第4 期) 和郭潤濤的 《新疆建省之前的郡縣制建設》( 《西域研究》2013 年第 1 期) 中亦用大幅篇幅詳細敍述了鎮迪道及道內各縣級政區的設置過程。
③本文除重點參考了 《清實錄》、《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光緒大清會典事例》等全國性政書外,主要選擇了《西域圖志》、《烏魯木齊政略》、《三州輯略》和 《新疆鄉土志稿》等地方誌作為主要的參考材料。
理事同知。①西域平定後,乾隆二十五年 ( 1760) 十月,清廷將安西同知移駐巴里坤改為巴里坤同知,負責糧餉刑名錢穀及監獄事務等項。②至此,巴里坤地區出現一個同知和一個理事同知,其中,巴里坤同知負責辦理地方事務,巴里坤理事同知則主要負責處理旗民交涉事務。
到了乾隆三十八年 ( 1773) 九月,巴里坤地區改置鎮西府,同時設置附郭宜禾縣。在宜禾縣知縣設置上,曾在嘉慶初年任職鎮迪道道員的福慶在其 《異域竹枝詞》中認為是 “由巴里坤理事通判……改置”③,《三州輯略》亦持同樣看法。④説明在乾隆三十八年 ( 1773) 九月之前,巴里坤理事同知一缺已經改置為巴里坤理事通判,其後,此巴里坤理事通判一缺最終改置為宜禾縣知縣。⑤
在鎮西府設置後不久,巴里坤同知改置為巴里坤理事通判一職。⑥但此新改置的巴里坤理事通判一職隨即被裁撤。對於其裁撤的具體時間,史無記載,乾隆四十年 ( 1775) 四月時尚存在,⑦而在乾隆四十四年 ( 1779) 或乾隆四十五年 ( 1780) 成書的 《烏魯木齊政略》中,已不見其相關記載。由此大概可以推測出,其裁撤當在乾隆四十年到乾隆四十五年之間。另,雖然此時烏魯木齊亦有一理事通判駐紮,⑧但此理事通判為乾隆三十七年 ( 1772) 由原涼州理事通判移駐烏魯木齊,非巴里坤理事通判移駐。⑨總之,至遲到乾隆四十五年,巴里坤地區已經沒有巴里坤同知、巴里坤理事同知或巴里坤理事通判一職。
咸豐五年 ( 1855) 三月,清政府降鎮西府為鎮西直隸廳,裁附郭宜禾縣。同時重新設置巴里坤同知一職。⑩咸豐七年 ( 1857) ,鑄給關防。⑪自此,巴里坤同知一職一直延續到清末。
2. 昌吉縣設置於乾隆三十八年 ( 1773)
《清高宗實錄》卷九三九 “乾隆三十八年七月甲申”載: “吏部議準: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稱:……寧邊州同,改為知縣……從之。” ⑫這便是昌吉縣知縣。由此,昌吉縣設置的時間應為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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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高宗實錄》卷五二五,乾隆二十年十月庚寅,《清實錄》第 15 冊,中華書局,1985 年,第 616 頁下欄。理事同知一職是專門設置於八旗駐防地區,處理旗民事務的官員。一般以滿人充任此職。
②《清高宗實錄》卷六二二,乾隆二十五年十月丁丑,《清實錄》第 16 冊,第 993 頁上欄。
③福慶: 《異域竹枝詞》,王雲五主編: 《叢書集成初編 3277: 西南夷風土記·異域竹枝詞》,商務印書館,1936 年,第 22 頁。但其年代誤記為乾隆三十七年 ( 1772) 。
④和瑛: 《三州輯略》卷二 《鎮西府》,甘肅省古籍文獻整理編譯中心: 《中國西北文獻叢書》二編 《西北稀見方誌文獻》第 5 卷,線裝書局,2006 年,第 233 頁。其原文是 “( 乾隆) 三十八年,通判改為知縣”。
⑤《鎮西廳鄉土志》則記為: “改同知為宜禾縣”( 《鎮西廳鄉土志》,見馬大正主編: 《新疆鄉土志稿》,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 年,第 177 頁) ,誤。
⑥《清高宗實錄》卷九五三,乾隆三十九年二月辛亥。《清實錄》第 20 冊,第 921 頁下欄。
⑦《清高宗實錄》卷九八一,乾隆四十年四月丙午,《清實錄》第 21 冊,第 103 頁下欄。
⑧《烏魯木齊政略·文員》,王希隆校注: 《新疆文獻四種輯注考述》,甘肅文化出版社,1995 年,第 12 頁;《烏魯木齊事宜·文職》,王希隆校注: 《新疆文獻四種輯注考述》,第 112 頁。
⑨和瑛: 《三州輯略》,《中國西北文獻叢書》二編 《西北稀見方誌文獻》第 5 卷,第 221 頁。
⑩檔案 《咸豐五年三月十五日硃批庚福奏摺》,轉引自牛平漢: 《清代政區沿革綜表》,中國地圖出版社,1990年,第 504 頁。《奇台縣鄉土志》( 《新疆鄉土志稿》,第 57 頁) 言為咸豐三年 ( 1853) ,誤。
⑪《清文宗實錄》卷二三一,咸豐七年七月癸未。《清實錄》第 43 冊,579 頁上欄。
⑫《清高宗實錄》卷九三九,乾隆三十八年七月甲申。《清實錄》第 20 冊,第 687 頁下欄。
三十八年 ( 1773) 。《西域圖志》、《烏魯木齊政略》、《三州輯略》亦持有同樣看法。①《嘉慶大清一統志》卷二八〇 《迪化直隸州》記乾隆三十九年 ( 1774) 設昌吉縣,②當是以官員上任時間作為了設置時間。③《昌吉縣鄉土志》記為乾隆四十二年 ( 1777) 設縣,④誤。
3. 阜康縣和奇台縣兩縣的行政建置設置於乾隆四十年 ( 1775)
牛平漢在 《清代政區沿革綜表》中以 《清高宗實錄》卷一〇二三 “乾隆四十一年十二月丁巳”條記載為據,認為阜康縣和奇台縣設置於乾隆四十一年。⑤部分學者亦持同樣觀點。⑥此條記載原文是: “吏部等部議覆陝甘總督勒爾謹疏稱: 特納爾州判改阜康縣,應設訓導、典史二員……奇台通判改奇台縣,經收房課牲税,應設訓導一員……從之。”⑦揆諸文意,此條史料的真實意思是清廷同意在已經設置的阜康縣、奇台縣設置訓導等佐雜人員,而非是討論設縣。根據清代前期慣例,在邊疆地區的新縣縣名只能在中央已經決定設置這一行政建置後,由吏部等初步擬定,皇帝欽定 ( 如鎮西府宜禾縣之設置過程⑧) ,地方官員在奏請設縣時無權提出所議新縣縣名。另外,阜康縣和奇台縣首任知縣早在乾隆四十一年 ( 1776) 十月已經正式就職。⑨因此,以此條史料來論證阜康、奇台二縣於此時成立是不恰當的。此條史料只能旁證出阜康、奇台二縣在乾隆四十一年 ( 1776) 十二月以前即已經設置,而不能證明二縣於這一時間設置。
根據 《三州輯略》,阜康縣和奇台縣的設置過程是明晰的: “奇台縣: 乾隆四十年,軍機大臣會同吏部議覆都統索諾木策凌條奏: 奇台……原設通判一員不足以資彈壓,亦照巴里坤宜禾縣之例,改設知縣。作為滿缺。仍兼古城滿營理事廳事務。”⑩“阜康縣: ……乾隆四十年軍機大臣會同吏部議覆都統索諾木策凌條奏: 烏嚕木齊迆東之特納格爾地方……僅設州判一員不足以資彈壓,應改設知縣一員。”⑪此條記載在 《乾隆朝上諭檔》中得到旁證。⑫此後,乾隆四十一年( 1776) 十月,奇台首任知縣納福和阜康首任知縣王喆正式任職。⑬但關於阜康縣和奇台縣的設置時間,清代文獻有兩種記述:⑭一是兩縣設置於乾隆四十年 ( 1775) ,這體現在中央政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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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劉統勳修; 鍾興麒等校注: 《西域圖志校注》,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 192 頁。佚名: 《烏魯木齊政略》,王希隆校注: 《新疆文獻四種輯注考述》,第 11 頁。和瑛: 《三州輯略》,《西北稀見方誌文獻》第五卷,第 234 頁。
②《嘉慶大清重修一統志》卷二八〇 《迪化直隸州》,《嘉慶大清重修一統志》第 6 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 635 頁。
③和瑛: 《三州輯略》,《中國西北文獻叢書》二編 《西北稀見方誌文獻》第五卷,第 244 頁。
④馬大正主編: 《新疆鄉土志稿》,第 96 頁。
⑤牛平漢: 《清代政區沿革綜表》,第 511、512 頁。
⑥郭潤濤: 《新疆建省之前的郡縣制建設》,《西域研究》2013 年第 1 期。
⑦《清高宗實錄》卷一〇二三,乾隆四十一年十二月丁巳,《清實錄》第 21 冊,第 708 頁下欄。
⑧《清高宗實錄》卷九二六,乾隆三十八年二月癸亥,《清實錄》第 21 冊,第 708 頁下欄。
⑨和瑛: 《三州輯略》,《中國西北文獻叢書》二編 《西北稀見方誌文獻》第五卷,第 247、241 頁。
⑩和瑛: 《三州輯略》,《中國西北文獻叢書》二編 《西北稀見方誌文獻》第五卷,第 233 頁。
⑪和瑛: 《三州輯略》,《中國西北文獻叢書》二編 《西北稀見方誌文獻》第五卷,第 235 頁。
⑫中國歷史第一檔案館: 《乾隆朝上諭檔》,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 年,第八冊,第 137 頁。
⑬和瑛: 《三州輯略》,《中國西北文獻叢書》二編 《西北稀見方誌文獻》第五卷,第 247、241 頁。
⑭除此兩種觀點外,還有兩種看法: 一是 《清朝文獻通考》 ( 卷八五 《職官九直省官員》,商務印書館,1936年,第 1 冊,第 5620 頁) 認為 “乾隆三十六年設奇台縣”,其當是以乾隆三十六年 ( 1771) 設置奇台通判誤以為是設置奇台縣。二是 《奇台縣鄉土志》 ( 《新疆鄉土志稿》,第 55 頁) 記奇台縣為乾隆三十八年( 1773) 設,不知其何所依據,誤。由於兩種説法明確錯誤,所以筆者在此不予討論。
《嘉慶大清會典事例》①、《光緒朝大清會典事例》②,以及福慶所著的 《異域竹枝詞》③、和瑛編寫的 《三州輯略》④中。受伊犁將軍松筠委託、徐松編寫的 《新疆識略》中亦持此種看法。⑤一是記為設置於乾隆四十一年 ( 1776) ,這體現在 《西域圖志》和洪亮吉私人所著的 《乾隆府廳州縣圖志》中。⑥這兩種記述之所以不同,筆者認為主要是在判斷標準上發生了分歧: “一個政區的設立到底應該以中央政府批准為準,還是以實際成立為準”⑦,按照政治學的觀點,行政區劃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 行政建置、行政單位、行政區域。⑧認為兩縣設置於乾隆四十年 ( 1775)的記載把行政建置設置即 “中央政府批准”作為了政區設置的時間,而認為兩縣設置於乾隆四十一年 ( 1776) 的記載則把兩縣知縣上任即地方行政單位 “實際成立”的時間作為了標準。由於目前政區以行政建置的設置時間為準,筆者認為歷史政區設置時間也應以行政建置的設置時間作為判斷標準較妥。
4. 宜禾縣訓導由甘肅靈台縣訓導裁撤移駐
乾隆三十八年 ( 1773) 九月,清廷設宜禾縣訓導。《嘉慶大清會典事例》⑨和地方誌 《三州輯略》⑩、《新疆識略》⑪皆記載宜禾縣訓導由靈台縣訓導裁撤移駐。而 《清高宗實錄》記載為靈璧縣的移駐。⑫由於 “新疆丞倅各缺,向例於甘肅揀員調補”⑬。另外,據 《嘉慶大清一統志》卷一〇八 《安徽統部》,靈璧縣此時尚有訓導一職;⑭而 《嘉慶大清一統志》卷二五一 《甘肅統部》中,靈台縣已無訓導一職,⑮由此可以旁證宜禾縣訓導由甘肅靈台縣訓導裁撤移駐。《清高宗實錄》當是誤記。
5. 濟木薩巡檢設置於乾隆三十四年 ( 1769) 十一月至乾隆三十八年 ( 1773) 十二月之間
關於濟木薩巡檢的設置時間,史料中並無明確記載。目前較為流行兩種説法: 薛宗正和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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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五〇 《吏部三·陝西邊缺調補》,《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台北: 文海出版社,1988年,第 2339 頁。
②《光緒朝大清會典事例》卷六六,台北: 新文豐出版公司,1976 年,第 5930 頁。
③福慶: 《異域竹枝詞》,王雲五主編: 《叢書集成初編 3277: 西南夷風土記·異域竹枝詞》,第 22 頁。
④《三州輯略》卷二 《直隸迪化州》、《鎮西府》, 《中國西北文獻叢書》二編 《西北稀見方誌文獻》第 5 卷,第 234、233 頁。
⑤徐松: 《新疆識略》卷二,道光元年武英殿刻本。
⑥《烏魯木齊政略》中關於 “於 ( 乾隆) 四十一年間,經都統大人索 ( 原文空格———筆者注) 具奏,在於特納格爾改設知縣等官案內,將……迪化州屬特納格爾州判改為阜康縣知縣、添設訓導、典史……鎮西府屬奇台通判改為奇台縣”的記載只是表明到乾隆四十一年,索諾木策凌上奏後的最終結果,並不能確切説明阜康、奇台縣的具體設置時間。
⑦徐建平: 《政治地理視角下的省界變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 8 頁。
⑧田穗生,羅輝,曾偉: 《中國行政區劃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年,第 8 頁。
⑨《大清會典事例》卷五〇 《吏部三·陝西邊缺調補》,《嘉慶大清會典事例》,第 2337 頁。
⑩《三州輯略》卷二 《鎮西府》,《中國西北文獻叢書》二編 《西北稀見方誌文獻》第 5 卷,第 233 頁。
⑪徐松: 《新疆識略》卷二,道光元年武英殿刻本。
⑫《清高宗實錄》卷九四三,乾隆三十八年九月己巳,《清實錄》第 20 冊,第 747 頁上欄。
⑬《清高宗實錄》卷八四七,乾隆三十四年十一月戊申,《清實錄》第 19 冊,第 348 頁下欄。
⑭《嘉慶大清一統志》卷一〇八 《安徽統部》,《嘉慶大清一統志》第 2 冊,第 750 頁。
⑮《嘉慶大清一統志》卷二五一 《甘肅統部》,《嘉慶大清一統志》第 6 冊,第 750 頁。
薩爾縣史志編纂委員會認為於乾隆二十四年 ( 1759) 設置;①吉木薩爾縣地名委員會認為是乾隆三十七年 ( 1772) 設置。②但目前均尚不知此二種説法的文獻依據。③
乾隆三十八年 ( 1773) 十二月,清廷鑄給濟木薩巡檢印信。④説明至少在此時,已經設置了濟木薩巡檢。另外由檔案 《陝甘總督明山 ( 乾隆三十四年) 正月十一日 ( 2 月 17 日) 奏》⑤可知,濟木薩在烏魯木齊範圍之內。而乾隆三十四年 ( 1769) 十一月,甘肅布政使在詳述烏魯木齊所屬各缺時並未提及濟木薩巡檢。⑥因此,濟木薩巡檢的設置時間當是在乾隆三十四年( 1769) 十一月戊申至乾隆三十八年 ( 1773) 十二月庚寅之間。
6. 奇台通判、東濟爾瑪台巡檢設置於乾隆三十六年 ( 1771)
據 《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五〇 《吏部三·陝西邊缺調補》“( 乾隆) 三十六年,議準: 奇台地方添設通判一員,總理民屯事務; 舊駐之經歷裁汰,改設東濟爾瑪泰巡檢,分理屯務”⑦,可知奇台通判、東濟爾瑪台巡檢設置於乾隆三十六年 ( 1771) 。有學者誤認為乾隆三十七年( 1772) 。⑧ 其依據當是 《清高宗實錄》卷九〇四 “乾隆三十七年三月戊戌”條: “吏部等部議覆: 護陝甘總督甘肅布政使尹嘉銓奏稱: 前裁寧夏府西路同知缺,改設奇台通判,裁駐東濟爾瑪台經歷缺,改設巡檢……”⑨在提及改設奇台通判及東濟爾瑪台巡檢前,加一 “前”字,表明奇台通判及東濟爾瑪台巡檢在此前已經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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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薛宗正: 《絲綢之路北庭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 5 頁; 吉木薩爾縣史志編纂委員會編: 《吉木薩爾縣誌》,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 22、65 頁。
②吉木薩爾縣地名委員會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吉木薩爾縣地名圖志》,內部資料,1985 年,第 4 頁。
③薛宗正的 《絲綢之路北庭研究》和吉木薩爾縣史志編纂委員會的 《吉木薩爾縣誌》皆未注出文獻出處。吉木薩爾縣地名委員會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吉木薩爾縣地名圖志》同樣未注出文獻來源,在此書第 299 ~304 頁 “附錄·有關吉木薩爾縣地名文獻資料擇錄” 中,雖然詳盡列出了清代有關吉木薩爾縣記載的幾乎所有的地方誌文獻,但依舊沒有任何一條史料支持是書關於濟木薩巡檢設置於乾隆三十七年的看法。
④《清高宗實錄》卷九四八,乾隆三十八年十二月庚寅,《清實錄》第 20 冊,第 846 頁上欄。
⑤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 《清代奏摺彙編———農業·環境》,商務印書館,2005 年,第 231 頁。
⑥《清高宗實錄》卷八四七,乾隆三十四年十一月戊申,《清實錄》第 19 冊,第 348 頁下欄。
⑦《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五〇 《吏部三·陝西邊缺調補》,《嘉慶大清會典事例》,第 2334 頁。
⑧管守新: 《清代新疆軍府制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 55 頁。
⑨《清高宗實錄》卷九〇四,乾隆三十七年三月戊戌,《清實錄》第 20 冊,第 71 頁上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