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核心資本
鎖定
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 中文名
- 銀行核心資本
- 法 律
-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 條 例
- 第十二條
- 包 括
- 重估儲備、一般準備
銀行核心資本簡介
《巴塞爾協議》把商業銀行的資本區分為“核心資本”和“補充資本”。核心資本又稱一級資本,具體包括實收資本和公開儲備。核心資本至少應占全部資金的50% ;補充資本又稱二級資本或附屬資本,具體包括:非公開儲備、資產重估儲備、普通準備金或普通呆賬準備金、混合資本工具及長期債務。補充資本佔全部資本的比例,最多不超過50%
銀行核心資本資本充足率指標
根據《巴塞爾協議》,我國規定商業銀行必須達到的資本充足率指標是: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資本總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率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率不低於6%。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包括貸款呆賬準備、壞賬準備、投資風險準備和五年期以上的長期債券。
(1)購買外匯資本金支出;
(2)不合並列帳的銀行和財務附屬公司資本中的投資;
(3)在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資本中的投資;
(4)呆帳損失尚未沖銷的部分。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20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1颗梅干